推进海洋数字法治建设 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海洋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这一重大部署,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数字化转型浪潮下,海洋治理的边界已从传统的物理空间延伸至虚拟领域,治理对象也从以往的自然资源延伸到数据资源。这一变革不仅推动了海洋治理模式的重塑,也对传统海洋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调整需求。深入推进海洋数字法治建设,是贯彻数字中国战略的关键举措,也是实现海洋强国目标的法治保障。
  
  海洋数字法治的构建前提
  
  近年来,学界围绕数字法治和数据主权等核心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为推进海洋领域的数字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参考。数字法治通常被视为一种基于信息技术发展背景下对传统法治结构的重新建构与升级,强调数字空间中法治对数字的有效规制与约束。数据主权则关注国家对数据的管辖权和治理权,应受到其产生地或存储地所在主权国家法律的约束。然而,目前相关研究成果更多聚焦于网络空间与陆地数据范畴,对于海洋这一复杂领域,在数字法治与数据主权层面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与制度框架。海洋数字法治亟须跟上海洋数字科技的发展步伐。
  当前,全球海洋数字化正在全面展开。卫星遥感、海洋传感器网络、无人潜航器、自动识别系统等技术手段已经大规模投入应用。例如,海洋数字孪生技术集成了海洋观测、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高分辨率海洋数据和模型,为可持续海洋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全球海洋观测系统整合海洋观测数据,实时跟踪海洋变化,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海洋污染等全球性问题。这些数字技术和数据创新帮助人类更精确地监测海洋气候变化、污染扩散、渔业资源动态等,对传统海洋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以往侧重海域划界和资源利用的法律框架需要扩展涵盖海洋数字治理的内容,为应对数字化浪潮中的海洋治理奠定基础。
  需要一提的是,联合国《“海洋十年”数据和信息战略执行摘要》旨在促进全球海洋数据、信息和知识的生成、整合与共享。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旨在制定全球数据安全共同标准,促进数字发展与合作,反映了各国特别是全球南方国家希望弥合数字鸿沟的呼声。前者着眼于促进海洋数字的科技发展,而后者为海洋数字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规则支持和实践指导。
  
  海洋数字法治的若干要素
  
  一般意义上,海洋数字法治是数字法治的一部分。对此,理论界展开热烈的讨论,欧洲学者认为欧盟正在构建数字化领域的新法治体系,法律适用需要覆盖数字权利并强化适度性原则;中国学者则将数字法治视为传统法治的数字化升级,强调数据驱动、科技融合与多元治理。然而,针对海洋数字法治这一概念的系统研究尚未成熟。笔者以为:
  第一,海洋法治强调的是依法管理、利用海洋空间与资源;数字法治则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重构法治体系,以数据为核心驱动法治创新。为此,海洋数字法治可以界定为在海洋治理过程中,遵循法治原则、强化法治保障的同时,有机融合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以法治思维引导和规制海洋数字化行为的一种新的治理范式。它既体现了对海洋活动依法合规的要求,也兼顾数字化环境下提升治理效率、透明度与创新性的目标。其理论合法性和现实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传统海洋法治与数字治理理念的有机结合,为海洋法治研究提供新的领域;另一方面随着海洋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数据主权诉求和数字技术应用风险等问题逐渐出现,需要以法治规范整合各方利益,弥合法律与技术之间的落差。
  第二,在海洋数字法治价值方面,数据主权是首要价值。《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国家在其领海、专属经济区等海域的主权和权利,但未明确数字、数据和信息的规定。在海洋数字化时代,数据主权要求沿海国对其管辖海域内生成或收集的数据拥有控制权。
  数据主权事关国家海洋安全。它不仅包括传统的海上军事和资源争端,还涉及网络安全和数字基础设施的稳健性。国际海事组织曾提出航运数字化过程中必须防范网络攻击和弥合数字鸿沟。目前,全球正在推广的海事单一窗口系统纳入了强制性网络安全防护要求。与此同时,数字监测与预警技术也可增强海上安全,例如通过自动识别系统和卫星对船舶的实时追踪,提高非法捕鱼和走私活动的发现预警。因此,海洋数字法治强调建立技术和制度并重的安全机制,防范网络风险并保障海上生命和财产安全。
  技术治理与信息共享是海洋数字法治的又一价值维度。数字技术的发展为海洋治理带来新的工具与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治理挑战。一方面,大规模海洋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可以支持海洋的可持续管理和科研决策;另一方面,如何协调多样化的技术主体、多渠道的数据源和利益相关方则需要新的机制。海洋数字法治倡导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制定数据标准、共享信息,同时确保技术使用公开透明。
  第三,海洋数字法治的制度功能在于突出海洋可持续利用和公共利益保护。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一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在全球生态危机与海洋环境退化加剧的背景下,海洋数字法治必须以海洋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制度目标。通过构建基于实时监测、智能分析和多源数据共享的法律机制,从而提升对海洋污染、非法捕捞、生态破坏等行为的预警与执法效率。二是创新发展。海洋数字法治还承载着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海洋强国建设的制度功能。法律应保障高质量海洋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应在制度上保障技术创新的合法性与产业发展的公平性,构建鼓励创新、包容失败、防范垄断的海洋数据利用机制。三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海洋治理天然具有高度的国际性。海洋数字法治的发展应积极嵌入联合国框架与国际法规范之中,推动数据共享、跨境监管合作与全球标准协同。中国推动的“数字丝绸之路”也在拓展全球海洋数据基础设施与制度对接,体现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数字空间的延伸。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海洋数字法治的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特点。它可以包括沿海国家、港口国等传统国家行为体,也包括国际组织、技术公司、科研机构、沿岸社区和原住民群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能促进共治理念落地,但也可能导致数字治理碎片化问题。
  
  海洋数字法治建设尚待完善
  
  海洋数字化带来诸多机遇,目前海洋法治体系在数字领域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国际海洋公约等制定时并未预见数字信息时代的诸多新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鼓励缔约国合作交流海洋环境污染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但这一规定基于海洋环境监测需求,未涉及海域数据治理、航运数字管理或网络安全等。现有制度规范对数字技术和海洋数据的规制也较少,例如对于无人航行器、海底大数据、卫星遥感图像等,缺乏明确的国际规则和标准。这导致海洋数字领域缺乏规范依据。
  海洋数据管辖权争议成为海洋数字法治的另一挑战。不同国家在海洋数据采集、存储与利用上的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管辖权争议。许多国家出于安全考虑加强数据本地化,如捕鱼监测、港口物流等领域。在争议海域,多方对船舶位置和航行数据的立场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分歧,影响管辖海域的有效执法。
  加强海洋数据治理整体性。全球海洋法律规范涉及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各国国内法等多层次规范,但海洋数字法治领域尚无统一的国际准则,导致法律制度多头并行、缺乏协调。而且海洋数据收集主要由国际组织、科研机构、各国政府等实体推动,每个实体的透明度和数据共享协议各不相同。例如,科研机构通常优先考虑海洋数据的开放获取,并遵循科学合作和知识传播的原则。但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对敏感的海洋数据可能会限制共享与使用。
  需要保障网络安全。海底电缆、观测浮标、单一窗口系统等海洋数字基础设施可能面临网络攻击。一旦通信系统或港口管理系统被入侵,将威胁航运安全和环境保护。国际海事组织针对全球海运问题提出网络安全并不是一时的任务,而是持续的过程。国际层面尚无专门针对海洋网络安全的法律机制,虽然国际海事组织有关于网络安全指导意见,但核心内容是指导航运公司将网络风险纳入其安全管理系统中,海上网络安全问题尚未形成强制性国际规范。
  海洋数字化面临技术差异。各国在海洋科学研究的投入参差不齐,存在技术差异。发达国家有大量的科研财政投入,而且具备先进的数字技术。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基础设施和科学技术相对落后。由此,海洋数据获取能力差异也愈加严重,从而制约了部分发展中国家海洋科技发展进路。
  国际社会成员合作意愿不同。目前绝大多数海洋数据仍处于不同程度的访问限制之下,导致海洋数据的潜在价值难以充分释放。这种合作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在于部分西方国家秉持霸权思维,对其他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实施严格管控。这种做法不仅破坏了国际海洋数据共享的互信基础,也为海洋数字法治建设设置了额外障碍,增加了国际合作的难度。
  
  海洋数字法治建设展望
  
  海洋数字法治需着眼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加强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国际层面,我们应在国际规则制定中争取话语权、发挥主动性、维护公平性。据此,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数字规则的制定,例如在海上网络安全、海底电缆治理、卫星遥感信息使用、海洋数据流动等领域贡献智慧,提出中国方案,推动国际社会构建包容性、平衡性的全球海洋数字法治规则体系,完善法律与技术融合的实践路径。第一,借助联合国海洋会议等平台,推动缔结海洋数字治理协定、数字海洋合作条款或全球海洋数据合作条款,填补国际法上的空白。第二,主导构建全球海洋数据共享平台与统一标准,鼓励各国在保持数据本地化需求的同时,签署跨境数据互认协议,保障科学研究与可持续管理所需的数据畅通,以此平衡数据主权与全球共享需求。促进能力建设与多方协同,如发起海洋数字法治能力提升计划,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试点资金。第三,夯实与全球南方国家的互信基础,在共同应对数字霸权的同时,推进国际海洋数字治理。最后,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数字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通过“一带一路”数字合作项目输出中国技术、标准,分享法治经验,坚定推进以合作共赢为目标的海洋数字法治建设国际秩序。
  国内层面,应着眼于本国制度建设、治理能力提升与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整合海洋生态、海洋经济、海上执法、海洋环境等数据,为海洋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第一,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如制定海洋数据安全法,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增设数字化治理条款,明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与执法程序。确立海洋数据主权法治保障,制定海洋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理办法,强化我国对海洋数据管辖。加快制定海洋数据分类、海洋数据格式的采集、使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让海洋数据治理有法可依。第二,加强海洋数字方面的执法要求。加快建设国家级海洋数字平台,支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海上执法,促进国家海洋局等涉海部门海洋数据互通与联合执法。第三,增强沿海地区的海洋数字意识。出台有关促进海洋数字的政策,开展政府、企业和沿海地区的协同治理试点,完善法律与数字技术融合的实践路径,从而促进沿海地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四,将海洋数据纳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可以设立海洋数据分级分类安全评估制度,细化涉国家安全、生态安全、沿海经济海洋数据的风险等级,构建基于属地原则的海洋数据流动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在《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中增设海洋数据专章,推动建立全球海洋数据交换信任框架,提出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域的数据互通、知情共享与本地备案机制,以保障科研合作和联合执法中海洋数据的合法、可控和流通。第五,数字司法应将数字证据、远程审理、智能合规理念引入海洋场域。如确立数字海洋证据的法律效力,鼓励司法机关借助新兴技术保障数据原始性、完整性与可验性。建设海洋数字争端解决平台,为沿海企业与渔民提供数字化证据提交、远程仲裁、跨境争议调解服务。仲裁机构或地方海事法院探索建设在线海洋司法协作机制。未来需要在立法创新、技术自主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海洋强国战略在数字时代的高质量实现。
  海洋数字法治建设尚处于萌芽阶段,但已有的数字规则建设、科技应用试点和实践分析,都为未来海洋数字法治系统性理论构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通过融合法律、技术与治理研究,可以为制定适应数字时代的海洋国际法和国内法奠定基础,推动形成开放、有序和公正的海洋数字法治秩序。中国出台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文件,可以指导建设海洋大数据中心和智慧海洋平台,强化数据与网络空间治理,为全球海洋数字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邹克渊系大连海事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海洋法学会顾问;谭颖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编号:3132023531)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高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