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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土地司法保护审判实践与思考
寒地黑土,北国粮仓。黑土地保护不仅是贯彻落实“藏粮于地”战略的根本保障,更是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基础。202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正式实施,将这片维系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压舱石”纳入专项立法保护视野,构建起全链条保护机制,为黑土地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吉林法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吉林时提出“切实把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的重要要求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上来,立足环资审判“1+10”集中管辖职能,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采砂、偷采盗挖泥炭黑土等破坏土地资源犯罪行为,筑牢黑土地保护法治屏障。通过对非法采矿罪案件情况进行梳理,结合案件特点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举措,以有效预防打击该类犯罪,为黑土地保护贡献司法力量。
自通化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环资案件以来,共审结非法采矿案件38件,其中非法采挖泥炭案件31件,占全省同类案件总量的95%,共判处犯罪分子120人,涉案土地面积达1004.18亩,其中耕地面积618.38亩,占比61.58%。经鉴定,涉案泥炭矿产品价值达人民币3750余万元,市场估值约1.8亿元。
案件特点
高利润驱动违法频发。旺盛的市场需求导致泥炭土价格不断上涨,犯罪分子不惜触犯法律,甚至明知故犯,进行非法采挖。涉案人员中男性占比99.15%,中青年人占比71.19%;98.31%的被告人为农民和无业人员,88.14%学历在高中以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泥炭资源保护法规的了解,或者由于经济压力,将非法采挖泥炭视为快速获利的手段,导致此类犯罪屡禁不止。
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破坏泥炭类型主要分为耕地采挖、林地采挖和清淤采挖。调研发现,通过清淤采挖泥炭而实施违法行为的比例占绝大部分,被告人往往与村集体、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采挖,且恶意超范围开采,造成土地严重毁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高。在31起非法采挖泥炭案件中,26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该类案件的83.87%。多数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与通过售卖泥炭所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相比,刑罚的震慑效果未能充分显现。
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做法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积极探索符合黑土地生态特点的保护路径,创新生态环境裁判执行方式,统筹推进惩治犯罪、追赃挽损、生态修复等工作,全方位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
深化泥炭案件监督管理。环境资源案件坚持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为立足点,将盗采泥炭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惩治相结合,建立涉泥炭案件专项台账,实行动态、统一管理,执行挂账销号制度,实时跟进案件进展,将涉泥炭案件的详细信息进行归类统计。深入开展案件线索、监管漏洞、保护成效同步审查“一案三查”工作,通过“穿透式”监督,深度挖掘问题线索,案件查询覆盖率达到100%。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恢复性司法与专业化审判相结合,将生态修复行为和效果作为涉泥炭案件审理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破坏者主动履行环境修复责任,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平衡。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黑土地、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有效保护黑土地资源安全。以孙某非法采矿案为例,孙某作为某机械公司负责人,在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情况下,仍以提供设备的方式参与犯罪。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后,孙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提交涉案泥炭回填整改方案,采用泥炭回填的方式对非法采挖泥炭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修复,被破坏的土地正逐渐恢复生机。
落实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积极融入生态环境治理,让惩治破坏环境犯罪的前半篇文章与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的后半篇文章深度融合,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与检察、行政部门就回访案件的范围、回访内容形式、回访处理及回访组织实施等方面达成系统规范,确保生态修复落到实处。在曹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中,探索创建执行与环资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合一”机制,为耕地保护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该案生效判决要求曹某对破坏的农田恢复原状,曹某履行义务后,法院联合检察院、政府部门、涉案田地村民委员会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收。并在后续执行中,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对曹某恢复农田原状行为持续回访监督跟进,涉案田地实现了田地恢复原貌,达到了复耕条件。该案也作为吉林省创建“四合一”工作机制、健全环资案件执行方式方法和完善有关配套制度进行的有益探索。
巡回审判助力环境资源保护。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和地方法院人民法庭的网格治理优势,制定《巡回审判工作方案》,依托通化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建立7个巡回审判点,在相对应的人民法庭建立22个巡回工作站,打造“巡回法庭+普法宣讲”普法品牌,让村民零距离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良好效果。
坚持司法建议靶向发力。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机制,形成保护合力。结合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实际,梳理总结涉黑土地案件情况,从泥炭扣押程序、行政监管力度、事前指导及处置修复等方面,形成专项司法建议,提出6条针对性建议举措,获相关部门高度认可,并针对问题逐条书面复函,形成区域黑土地保护合力。
黑土地司法保护完善路径
切实保护好黑土地,要站在造福子孙后代和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性,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融入社会发展大局,以司法之力保护黑土地的综合生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建立黑土地保护示范区。凝聚司法保护合力,健全综合司法保护协作配合机制,在案件多发地,联合地方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财政部门等,形成辖区黑土地协同保护合力,推动黑土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不断提升黑土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水平。同时,发挥示范区宣传预防、刑事打击、生态修复等功能,减少同类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实现违法行为零增加的目的。
建立泥炭资源网格化保护机制。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黑土区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偷采盗挖违法行为。建立打击体系,在春耕、秋收等重要节点,开展打击盗采泥炭专项整治行动,依托重要乡村交通节点、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和发布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加大举报奖励办法、额度、正面案例的宣传力度,营造“人人敢举报、举报有奖励”的良好氛围。建立管护体系,将泥炭保护属地管理目标责任落到村组,压紧压实各级责任,从源头上构建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分级负责、联防联控、社会监督的保护格局。通过“村规民约”构建保护泥炭资源公众参与机制,激发群众主动参与度。建立泥炭处理机制,加强对被扣押的泥炭管理,严禁流入市场,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本应用于回填或修复的泥炭。完善清淤及采挖土地的行政审批流程,避免出现以清淤为名行采挖泥炭之实,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非法采挖泥炭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其他法定情节、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构建前端化解源头预防工作格局。积极推动黑土地案件纠纷诉前化解,通过因地制宜建立辖区党建共建联系点,依托党建赋能纠纷预防化解,加强与公安、检察院、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实时掌握黑土地现状,构建行政争议诉前协调机制,推动黑土地问题实质性化解。发挥司法建议的司法能动性,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聚焦案件深入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深层次、实用性的司法建议,促进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消除隐患、规范管理,实现黑土地保护关口前移,有效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同时,持续开展精准司法服务,通过开展“田间法庭”“车上法庭”“法治赶大集”等普法宣传,提升群众法律意识,营造黑土地保护浓厚氛围,助推“违法盗挖”等源头防治,严守黑土地保护红线。
加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调研发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要会同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探索建立线索共享机制。通过定期座谈、联合调研等方式,互通在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能涉及非法采矿公益诉讼的线索信息,提前介入做好调查取证,并及时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在非法采矿案件审理中,重点审查土地功能恢复情况。发现应当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未提起的,及时向检察机关发函建议一并审理,确保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落实恢复性司法。对于此类生效案件,审判部门需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会同检察机关及农业、林业等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耕地、林地复垦工作。同时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执行工作的监督,联合检察机关、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制定详细生态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时间节点、标准要求等,强化修复过程督查,确保涉案黑土地资源良好恢复,实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的。
持续加强司法手段助力生态修复。全面落实“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发挥司法引领支撑作用,注重对土地资源的修复,对具有恢复意愿或者已经部分履行恢复义务的被告人,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认罚情况,依法判处缓刑,允许被告人缴纳恢复保证金后自行修复土地,以劳务代偿恢复生态环境。发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扣押泥炭处置机制和监督回访机制,形成保护黑土地的长效机制。扣押的泥炭需在扣押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监督下进行回填,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复情况进行监督回访。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通过发放“禁止令”“督促令”“技改抵扣”、公益信托等替代性措施,解决泥炭难修复的问题。
(执笔:王玮林、徐曌天、李红、李佳益)
● 责任编辑: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