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推进业务管理、案件管理与质量管理的科学理性

  管理是一门科学。司法管理对于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最高检决定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与质量管理(以下简称“三个管理”),这是检察管理乃至司法管理的一次重大变革。长期以来,数据和指标管理,是司法管理常见的方式,而如何破除指标依赖,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是司法管理科学化的一种全新探索。2025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对持续优化检察管理作出进一步部署,要求贯通推进“三个管理”,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实践创新的深化,更需深刻把握改革创新的时度效,深入把握一体推进“三个管理”作为司法管理创新的工具理性、目的理性、结构理性和实践理性,契合司法活动、司法管理的内在规律。


  ——辩证把握“三个管理”的工具理性,以检察管理促进高质效履职办案
  司法管理由组织、指挥、协调、监管及权责配置等活动组成,是以科学的手段与方法组织司法活动,让司法活动依法、公正、高效、权威、廉洁运行。作为司法管理的重要环节,检察管理既具有司法管理的一般特征,也具有检察工作的特殊情况。特别是由于检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工具理性色彩尤为突出。工具理性通过实践确认其实用性,且其最重要的价值是追求事物的最大功效。“三个管理”富含工具理性色彩,就是强调司法检察管理的手段、方式及机制最优化。
  司法实践中,如果过度注重量的计算、比值和排名,容易突破管理支撑和保障的边界,影响管理价值目标的实现。司法管理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司法工作的手段,司法工作产生的数值、比例等是分析趋势、把握问题的重要基础。实务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全面分析数值比例,研判和把握其背后的司法工作难点与症结,对症施策、靶向调适,能更好促进司法办案实现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但是,如果简单把数值、比例作为司法管理的手段,以数字论高低,则容易产生数字攀比等消极影响,不仅不能实现管理的工具理性,还可能产生反向作用。

  最高检提出“三个管理”转变之后,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从简单关注数据升级向全面推动质效提升转变。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各业务条线立足办案实际,细化落实“三个管理”一体推进措施,建立健全了宏观业务质效分析、共性业务指导机制,进一步提升了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等制度运行质效。各地充分发挥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统领功能,持续健全完善以检委会扩大会审议检察业务数据机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解决意见和措施,更好指导保障高质效办案。


  ——深刻把握“三个管理”的价值理性,扎实推进检察管理制度机制改革
  工具理性注重司法管理的条件、手段与方式,价值理性则强调管理所蕴含的司法理念、立场。在不同的司法活动领域、不同的工作环节及发展阶段,司法管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紧密相联,虽因矛盾主要方面的变化有所侧重,但总体上始终需保持“管”“理”并重、“理”在“管”前,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三个管理”的一体推进,不仅仅是简单的管理方式方法转变,更是管理理念观念的转变。“三个管理”的实践,推动检察管理理念更具科学性,饱含价值理性思维,体现实事求是这一党的思想路线。
  “三个管理”的“理”在“管”前,由“理”到“管”,要求检察管理实现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价值目标。这就需要把握好“三个管理”部署决定的总体考量,使得机制建设、制度建设实践合乎规律性、目的性,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办案、实现公平正义,而机制改革与制度建设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抓手。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完善办案流程监控机制”“优化检察案件管理机制”“构建现代化检察管理制度体系”。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专门部署“健全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机制”,提出完善业务研判、指导、评价体系,健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制度等改革措施。总体而言,围绕检察管理的基本价值目标,贯通推进“三个管理”,在完善中创新、在创新中健全,必须统筹推进检察管理各项机制改革。特别是要统筹建立健全宏观业务质效分析、共性业务指导、案件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等制度机制,在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中持续推进个案高质效和整体高质效的有机统一。此外,要以数字赋能促进检察管理、司法管理制度机制迭代升级,推动建立健全全方位、立体化、动态化的检察管理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增强管理合力,使检察制度体系更趋成熟与完善。

  要实现“三个管理”的价值理性,就必须做到“管”与“理”有机融合。实质性开展检察官惩戒工作,既要通过静态层面的定责、明责,扎实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系统集成;也要注重动态层面的问责、追责,融贯检察“大管理”格局的构建,完善高效运行、衔接有效的程序,健全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要注重惩戒阶位清晰。完善与检察官惩戒的程序衔接及配套制度,增强案件质量评查等环节线索审查与移送质效,确保“惩”“戒”“教”“导”阶位清晰明了。要坚持惩责相适应。衔接完善检察官司法责任认定、追究与惩戒证据评价体系,切实发挥程序衔接“净化过滤”功能,规范调查取证,确保“惩”“戒”与司法责任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要突出惩教一体。将完善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完善惩戒处分衔接与不实举报澄清机制纳入检察“大管理”机制建设范畴,推动检察官违规违法犯罪惩治与合法权益保障的有机统一。


  ——注重把握“三个管理”的结构理性,不断增强检察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无论是工具理性还是价值理性,都必须通过结构理性来实现。系统、结构与行动是司法管理、检察管理改革的范式要素。现代管理以系统思维为出发点,强调权变与情景,如系统管理、权变理论等,大多从整体出发通过优化组织要素及结构化运行方式等提升管理质效。一体推进“三个管理”,充分吸收借鉴现代管理科学成熟经验,贯彻“坚持系统观念”的重大原则要求,坚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健全完善检察管理科学发展的方法论体系。“三个管理”以结构为抓手贯通系统、行动范式,从司法管理的共性与一般性特征出发,既强调每一个管理场景的特殊性,更加注重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有针对地优化管理措施,又立足一体落实实体、程序、效果的总体要求,注重“三个管理”场景、领域的一体性、统筹性,以管理保障与促进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

  实现“三个管理”的结构理性,要坚持以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分析研判为切入点,努力实现检察工作全局的最佳管理实效。从宏观层面看,就要聚焦“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推动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并将其作为健全“三个管理”的重要任务。从微观层面看,履职结构比、某类案件占比等具有动态性,要注重将差异性置于情景之中,把握结构成因,完善检察业务研判、指导、评价体系,体现系统考量,彰显结构化创新取向。这就要求更加注重“三个管理”机制改革的一致性评估。司法管理机制的改革,重点在于提高运行效率。从这个角度论述,检察管理各环节配套机制要始终保障同向、动态衔接。要用普遍联系的、发展变化的、统筹兼顾的观点研判管理客体行为,确保配置机制建设与改革符合检察管理规律、司法管理规律。要探索建立符合检察管理规律的一致性评估机制,针对“三个管理”的实践活动,形成具体的评估指标与矩阵框架,有序开展一致性评估,实现结构理性。


  ——持续丰富“三个管理”的实践理性,加快推进检察管理数字化智能化
  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三个管理”脱胎于实践需要,更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其成效。“三个管理”的实践理性就在于其具体运用。特别是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数字赋能成为新时代“三个管理”统筹、优化、指导与监督功能实现的发动机与引擎,也是“三个管理”实践理性的重要方式。基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智慧案管”模式与路径,助力答好一体推进“三个管理”新课题,形成了一些成熟经验。上海检察机关建设业务数据驾驶舱,研发部署案件全过程在线管理子系统,探索案件化融合式监管模式。浙江省检察院研发运行“检察+”协同共治平台,发挥案管部门业务质效管理中枢和数字检察指挥中心作用,不断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管理格局。
  加快推进检察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要注重保持“三个管理”的实践理性,先立后破、张弛有度。要突出重点环节,立足司法办案规律,推动检察管理模式数字化智能化重塑。特别是要跟进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赋能的场景创新,构建以办案节点为依托的数字管理模式。健全检察官监督办案智能管理监测机制,推动司法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的信息化筛选与核实、案情智能化研判与关联性证明,扩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的“数字空间”,提升海量数据中发现、研判、查证的能力与水平。要加强数字赋能对捕、诉等环节的动态监测,发现与推动破解检察一体履职中的深层次问题,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运行。同时,要注重算法监管公正,把握好检察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边界。严格按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检察办案数据调取、存储和安全管理规则,依法规范管理、标识、清洁数据,优化在线监督办案管理模式。在总结类案线索、问题大数据分析实践的基础上,依托智能司法算法技术与程序,有针对性地评估、“描绘”某一类或某几类执法司法瑕疵、违规违法行为“画像”,促进数字赋能司法责任认定、追究与检察官惩戒质效。要规范探索运用司法监督数据画像,既保障检察官数据合法权益,也确保检察官自由裁量的客观性、独立性。要落实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数字赋能“三个管理”风险防范与纠治偏差机制,助推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
  实践表明,一体推进“三个管理”,具有工具理性、目的理性、结构理性和实践理性,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在检察环节的运用,标志着检察管理迈入新阶段,将极大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趋成熟稳健。
  〔余双彪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桑先军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处长。本文系司法部202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司法管理现代化的实践路径研究》(课题编号:24SFB2001)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