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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用中国理论阐释中国实践,用中国实践升华中国理论,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更加充分、更加鲜明地展现中国故事及其背后的思想力量和精神力量”。
构建中国特色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关键是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此基础上加以创新,提出融通中外的新概念和新表述,形成中国特色的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用其阐释中国实践、讲好中国故事。审判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一方面要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借鉴国外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另一方面,又立足于中国实际,特别是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在汇通中外司法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综合创新,用创新的理论引领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
自主知识体系是文化主体性的表现,它以标识性概念为基础,形成一套具有逻辑关系的概念体系,并由此形成严密的理论体系,将我们的文化优势转化为理论优势和话语优势。用中国自主的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筑牢知识体系大厦的基石,并且成为能够被世界接受的叙事方式,这是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共同肩负的历史重任,也是司法学及其子学科审判学的时代担当和光荣使命。
审判学与司法学的关系
进入新世纪以来,司法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学科迅速崛起。司法学是一门探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传统和司法实践的新兴学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重大的理论意义及学科价值。在当今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司法现代化无疑是法治现代化的着力点和关键点。构建并完善司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正当其时。
司法学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沃土,凝聚着中国古老的司法智慧,以自主性的概念体系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引领、学术支撑和制度优化。它以儒家传统的“仁道”、“中道”和“和谐”等为核心概念,并形成了以“仁道司法论”“中道司法论”“和谐司法论”等为核心理论,以伦理司法论、民间司法论、民本司法论、司法革新论、司法法则论、司法监督论、司法责任论及天人司法论等为基本理论的理论体系,从而初步形成了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审判学是一门针对司法审判权及其运行规律进行系统研究的学问和学科,为审判改革与审判实践提供学理支撑和理念引领,为构建和完善司法学学科体系打下基础。审判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不仅有助于审判理论的完善,而且有助于法学学科体系和司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审判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的普及,而且有利于法学人才知识结构的优化;不仅有利于审判理论研究的深化与细化,而且有利于审判改革与审判实践的理论引领和价值导向;不仅有利于向世界讲好司法领域的“中国故事”,而且有助于审判理论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因此,审判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学术意义,而且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审判学概念体系
以往的审判学研究中,对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尤其是自主性概念体系建设重视不够。今天,在坚持“两个结合”的前提下,构建审判学学科体系必须厚植文化根脉,增强历史底蕴,特别是要借鉴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经典概念,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使古老的概念、名词焕发出新的活力。审判学中主要有以下重要概念。
中道审判论。“中道”一词出自《孟子·尽心下》:“孔子岂不欲中道哉?”东汉赵岐注:“中道,中正之大道也。”“中道”的含义与“中庸”相近。《论语·雍也》指出:“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何宴注:“庸,常也,中和可常行之道。”中庸之道是一种追求适中、反对极端、强调平衡的思想与方法论,有多方面的适用领域。在司法领域,它指司法公正,也指司法平衡。司法平衡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利益平衡,即通过利益的平衡使双方当事人互相妥协与和解;二是指在不同审判依据之间寻求平衡,如在“情理”和法律之间寻求平衡,在成文法与判例法之间寻求平衡等。因此,中庸之道是一种寻求公正与平衡的智慧,也是一种实现社会和谐的方法。中道文化观在司法领域的影响是“中刑”或“中罚”观念的确立。“中刑”、“中罚”或“刑中”的观念由来已久,西周铜器《牧簋》铭文中就有“不中不刑”的记载,《尚书》中类似记载就更多。如《吕刑》“观于五刑之中”指考察五刑是否公正适用;“士制百姓于刑之中”指士师用公正的刑罚治理百姓。可以说,“刑中”是《吕刑》全篇的基本宗旨,其中反映的是司法公正的理念。正是这一理念影响到后来的儒家,并将其加工改造为中庸之道的司法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公正是核心价值,公正司法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否则就会出现孔子所谓“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情况,社会因之而可能动荡失和。“中道审判”是指一种以“中道”也即公正为价值取向的审判活动。
仁道审判论。“仁道”是指仁爱、怜悯之道,即孔子所谓“仁者爱人”之道。仁道司法观要求以仁道的态度从事司法活动,它主要表现在“明德慎罚”的理论中。“明德慎罚”是儒家推崇的一种司法理念,有三层含义。一是说掌握司法之权的官员要注意修德,使自己具备光明的德性——宽厚之德;二是说司法官员要注意对民众进行德教;三是说司法官员要谨慎对待刑罚,能不用则不用,能从轻则不从重。需要指出的是,儒家的“仁道”学说虽然与今日人道主义理论有别,但在尊重人、爱护人,特别是在重视人的生命价值方面,两者是相通的。“仁道审判”是指一种以“仁道”或“人道”为价值取向的审判活动。
和谐审判论。“谐和”即和谐,语出儒家经典《周礼》。《周礼·地官》有“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话,意思是指处理民间纠纷以实现社会和谐。和谐司法思想要求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和谐进而达到自然和谐。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和谐是一种最高的司法价值。很多思想家都主张通过宽和的司法手段来促进社会和谐,这一理念是对酷法重刑思想的对抗,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抵制了重刑思想影响司法实践。“和谐审判”就是指一种以和谐为价值取向的审判活动。和谐理念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和为贵”的理念,成为我国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思想渊源。司法和谐就是和谐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强调以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人的和谐为价值目标。
审判责任论。《新唐书·王珪薛收等传赞》:“观太宗之责任也,谋斯从,言斯听,才斯奋,洞然不疑。”“责任”指职责所在。审判责任意味着司法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错案必须承担责任。在法家思想中,责任司法的理论源于责任行政的理论,因为当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家。责任行政的理论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此,秦朝制定了完善的监察制度,对行政执法进行严密的监察,对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根据当时的体制,司法权只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因此,对行政权的监察也包括了对司法权的监察,监察主体如果发现司法人员存在徇私枉法、司法不公问题,会对其进行惩戒。可以说,监察制度是当时司法责任制得以确立的前提。秦朝的司法责任制具有开创性,《秦律》中规定的“不直”“纵囚”“失刑”等罪名就是例证。这对今天司法责任制的构建具有启示意义。我国司法责任制度以及审判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从责任主体特定化、惩戒事由法定化、惩戒机构专门化、惩戒程序规范化、惩戒措施司法化等方面努力。
审判监督论。《周礼·地官·乡师》郑玄注:“治谓监督其事。”监督的含义是监察督促,在此含义上古今一致。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审判监督主要是指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的监督。
审判管理论。《左传》:“管人之法,在能以其度”“理政事,修文德”。可见古代的“管理”一是指管人,二是指管事,这与今日的管理内涵基本一致。司法管理就是通过协调和监督司法事务来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审判管理是司法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对审判活动进行管理,使审判权更加有序地运行。在法院系统,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权力,一是审判权,一是审判管理权,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审判学理论体系
审判学是司法学下的一个较为重要的子学科,对审判和审判学的关注是司法学的重中之重。在国家的司法权力之中,审判权也是最重要的权力之一。从审判学的子学科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属于“审判之道”的子学科,主要探讨审判之理或者是审判的价值取向,如仁道审判学、中道审判学、和谐审判学等;属于“审判之术”的子学科,主要探讨审判的具体制度和举措,如审判管理学、审判监督学、审判理念学、审判文化学等。
从自主知识体系的角度来看,审判学以“仁道”、“中道”及“和谐”为核心概念。因为仁道、中道、和谐代表了审判学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文明审判的根本遵循。构建审判学理论体系,必须有意识地将其置于自主知识体系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仅靠移植西方法学的概念和理论难以建构起成熟的审判学学科体系。必须坚持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传承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固有概念并将其推陈出新,在此基础上构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学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
〔作者系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特聘教授,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项目“审判学学科体系建设问题研究”(GFZDKT2024B27-1)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