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建设”系列报道之二

全国首个少年法庭的坚守与探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样本
  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基层司法实践往往孕育着制度变革的基因。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在全国尚无专门未成年人审判机构的背景下,以“少年犯合议庭”的设立,开启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专业化探索。四十余年间,从单一刑事案件审理到综合权益保护,从程序创新到立法示范,长宁法院以持续的制度突破,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鲜活样本。
  作为中国少年司法的发源地,一代代长宁少审法官接续奋斗,为新时代少年司法事业的发展贡献着“长宁智慧”。
  
  破土而出:从全国首个少年犯合议庭
  到制度体系构建
  
  1986年,《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一则报道,让世界目光关注到了长宁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犯特点,设置“少年犯合议庭”》,此举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和人权保护领域的一件大事,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也开启了少年司法史上温暖而厚重的篇章。
  20世纪80年代初,是我国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关键时期,社会治安面临严峻挑战。未成年人犯罪率攀升至刑事案件总量的10%。长宁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明显有别于成年人,大多犯罪动机比较单纯,且受环境影响显著。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只是为了炫耀,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还很大,如果简单套用成年人刑事审判模式,可能造成“标签效应”和“交叉感染”,极大影响他们今后的人生道路。
  长宁法院通过深入研究案例,邀请华东政法学院(即现在的华东政法大学)专门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徐建、肖建国老师参与调研,逐渐形成一个共识:为了减少犯罪、降低重犯率,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有必要探索独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和机制。
  1984年10月,长宁法院在刑事审判庭下设立“少年犯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国第一个“少年犯合议庭”就此诞生。这个在当时难能可贵的创举,开中国少年司法之先河,也为后来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提供了很好的引导和实践经验。
  “对于青少年犯罪,不能只注重打击,而是要尽力挽救他们,于是我的前辈们开始探索‘寓教于审’,在审判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吴双解释,“这是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理念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1990年就在长宁法院少年审判庭担任法官的孙洪娣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少年自幼丧父,母亲改嫁,由叔叔抚养,因为怨恨社会而屡次犯罪。孙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多次动员、说服他的母亲参与庭审,判刑后孙法官多次写信并去监狱探望,积极动员少年的亲属给予他关心。从最初抗拒到主动来信,少年最终感受到了少年司法的温度,他用牛皮纸剪成心形,写下“一颗真诚想改好的心”,寄给了孙法官。
  “如果说成为少年法庭的法官有什么成就的话,那就是每当我们收到未成年人的贺卡、信件,或者刑满释放后的他们带着鲜花来法院门口看我们,那时候,我们就是法院最幸福的人。”吴双说。
  初创的少年犯合议庭没有先例可循。为了与成年人的审判区分开来,找到更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法官们搬走居高临下的审判台,换上与学生课桌相仿的木制桌椅,庭审不再机械质证,而是开始探索“成长环境调查”“犯罪心理评估”等环节,从阅卷、审理模式、量刑考量、回访考察等方面形成了“五个注重”工作法。
  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在探索的路上遇到了不少困难。据曾经在合议庭工作过的老法官回忆,那时候对有过错的未成年人还不是很宽容,法官们帮他们找安置之处,帮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几乎“踏破铁鞋”“磨破嘴皮”。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明确提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
  两个月后,长宁法院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刑事审判庭,并制定了全国第一个较为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试行)》,对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社会调查、庭审程序、法庭教育、回访考察、犯罪记录封存等作出规定。这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文件不仅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其中规定的程序也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作出了初步探索。
  之后江苏、北京、福建等地积极仿效上海的经验和做法。随着“长宁经验”的全面推广,少年法庭的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至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已设立少年法庭100余个,未成年人审判机构迈向体系化发展新阶段。
  “刑事案件重在事后的教育、感化、挽救,而民事审判则可以实现前端预防和治理,为这些站在人生暴风雨中的花朵筑起坚实的保护墙。”上海高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时任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顾薛磊说。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启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但其实早在2006年,长宁法院便已开启少年综合审判改革,将受案范围从最初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扩大到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积极探索综合审判模式,2015年10月又探索扩大至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2018年,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历经机构重组,更名为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将家事案件也纳入了受案范围。
  作为少年司法发源地,少年法庭逐渐成为长宁法院的一块“金字招牌”。
  
  制度创新:从基层实践到国家立法
  
  作为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先行者,长宁法院自上世纪80年代起,在未成年人审判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实践探索,逐渐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具有时代特征,又符合司法规律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制和工作体系,为全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范本。
  1988年,长宁法院制定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试行)》开启了长宁法院少年司法的制度化进程。细则中首创“社会调查”制度,要求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必须深入调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动机等,形成涵盖家庭结构、教育程度、社会交往等多项指标的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人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这一机制突破了“就案办案”的传统模式,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源头。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是以长宁经验为蓝本,将社会调查确立为全国性规范。
  2004年,长宁法院试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法定代理人缺席时,引入专业社工履行诉讼协助职责。2007年与长宁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合适成年人工作规程》,细化出监督、抚慰、教育等8项职能清单,这一地方性探索直接催生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第二百七十条的立法表述。
  如今,在早期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卷宗的右上角,依然可以清晰看到“涉少封存”的字样,无声记录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早期探索。
  那时,我国尚未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框架。但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在实践中敏锐发现,社会对罪错未成年人还不够宽容,容易为他们“贴上标签”。为此,长宁法院内部对涉少案件记录进行保密管理,通过向失足少年、家长、公安及档案部门发送《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帮助失足少年“无痕”回归社会。这项持续二十多年的机制,最终升华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长宁法院早期对“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程序的探索,都成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重要实践依据。
  长宁法院在未成年人审判程序的创新尚不止于此,早在1988年10月,就在庭审过程中率先增设“法庭教育”环节,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结合前期社会调查报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三步教育”,剖析犯罪根源、强化法律认知、规划回归路径,实现惩戒与矫治的有机统一。
  2015年审判职能扩大到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后,长宁法院还将这一环节引入其中。2016年7月,长宁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离婚纠纷案件中增设了庭前教育的环节,教育对象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亲。“在开庭之前,我们会为当事人播放一部视频短片《离婚了,我们依然是最爱你的爸爸妈妈》。通过播放这部微电影,引导孩子的父亲和母亲正确对待离婚诉讼,即使离婚了,也要为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教育、生活创设良好条件和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离婚给孩子造成的创伤。很多家长看了短片,能站在孩子的角度重新审视自己的离婚案件,将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启发教育的效果还是很不错的。”吴双介绍。据了解,在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引入教育短片后,多数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方案上达成了和解。
  2018年,在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内,因两度遗弃孩子而被起诉的母亲刘某,正在庭上为自己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悔不当初……这是全国首例强制亲职教育案的现场。法官在判决书中首次以缓刑禁止令形式要求被告人不得逃避家庭教育指导,并联动司法局、妇联成立评估小组,为其定制家长必修课。这项突破性探索在三年后催生了《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指导令制度,让“依法带娃”从司法实践升华为国家立法。
  四十余年间,长宁法院创制的12项少年司法制度中,有7项被国家立法吸收,以持续的制度创新推动着我国少年司法向专业保护转型。
  
  治理升级:构建全链条保护网络
  
  2021年6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六大保护”为架构织密了未成年人保护网。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长宁法院便率先提出了“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的综合治理理念。
  少年犯合议庭运行一段时间后,法官们意识到光靠法院“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在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后,长宁法院与有关部门共同创设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矫治的公检法司相配套的“政法一条龙”机制,以及和综治办、教育、民政、卫生、街镇、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政府、社会相关部门相衔接的“社会一条龙”机制,架起了家庭、学校、政府、司法、社会的综合保护网络。
  近些年,随着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全面升级,长宁法院在“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新要求、新问题,与长宁区各相关单位打造出一套未成年人融合保护体系。“除了教育、感化、挽救之外,我们还要堵住社会治理的漏洞,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吴双解释。
  2018年,长宁法院在审理某培训机构教师猥亵四名学生案件时,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外,首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顶格宣告五年从业禁止,禁止其再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该案成为上海首例“顶格适用从业禁止”的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案件办结后,长宁法院联合教育局、民政局等8部门出台《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入职查询与从业禁止工作意见》,明确教育、看护等6类行业需接入公安系统核查从业人员性侵前科记录,并建立全市首个联动查询数据库。
  这项探索在2019年升级为市级制度,上海市委政法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将限制范围扩展至体育、医疗等12个领域,确立全国首个省级层面性侵人员职业禁入机制。
  2023年,针对游泳场所出台的专项保护令,正是这种“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思维的延续。炎炎夏日,游泳馆成为孩子们消暑锻炼的热门场所,但背后的安全隐患引起了长宁法院法官们的重视。2023年,长宁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文化和旅游局等5家单位联合出台全国首个专门针对游泳场所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见——《关于加强游泳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用制度筑牢安全防线。
  《意见》创新推出三个保护机制:率先在游泳行业强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率先在游泳行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率先在游泳培训前设置人身安全法治第一课。这不仅是行业规范,更是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重要实践。
  家庭是未成年人重要的成长空间,只有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才能更好地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个理念在青梓荟探望监督机制中尤为凸显。2021年,针对一些离异家庭发生的“抢孩子”“藏孩子”乱象,长宁法院联合团委、社工组织设立上海首个探望实体场所。在这里,司法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和亲属代表组成“三重防护网”,既确保探望权强制执行,又通过沙盘游戏、亲子互动修复情感裂痕。曾经历三年探视僵局的王女士,在社工引导下与女儿重拾信任,她在留言簿写道:“这间小屋解开的不仅是法律纠纷,更是我和孩子心中的结。”据了解,自成立以来,青梓荟探望监督机制促成67%冲突家庭实现常态化探视。
  正如长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世亮所说,长宁法院始终坚持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在继续做好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同时,更多关注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反映出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漏洞,继续做好、做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抓前端、治未病”工作,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长宁法院少年法庭为推动中国少年司法事业的发展积极探索、开拓创新,走出了一条兼具地方特色、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之路,积累了许多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可传播的经验。
  四十余载岁月流转,长宁法院少年法庭的牌子从“合议庭”更迭为“综合审判庭”,但那份“一切为了孩子”的初心始终未变。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