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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建设”系列报道之一
从萌芽到深耕:专业化审判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网
1984年,在上海市长宁区,我国首个少年法庭宣告诞生。法槌声如破晓之音,正式拉开了中国特色少年审判制度探索的序章。
春秋流转,从萌芽到深耕,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发展始终与时代同频共振。回望四十余载探索之路,未成年人审判的机构设置、法律规范及相关机制日臻成熟,不仅积累了宝贵的中国经验,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审判制度,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画卷上勾勒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鲜明底色。
从“空白”到“专门”
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方式与理念的变革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一个专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创立,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审判机构的正式设立。此后北京、天津、江苏、福建等地人民法院相继建立了少年法庭。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议,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设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这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改革性尝试,并要求全国有条件的法院予以推广。两年后,第二次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召开。此后,全国地方法院以不同形式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并形成了“设在刑事审判庭内的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庭”等模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司法研究院首席专家宋英辉向记者讲述,在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发展初期,其办理的案件范围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后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下降,少年法庭的收案量逐年减少,正因为如此,全国范围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并不多,大多是以合议庭的形式存在。1995年5月,针对各地少年法庭形式不一的现状,第三次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明确,要对少年法庭的设立进一步规范。
以机构改革为强劲引擎,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审判之路徐徐铺展,轮廓逐渐清晰。
2006年至2019年,未成年人审判机构进入多元模式探索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与机构设置的方向,强调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至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选择了32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了第二轮改革。
“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审判方式相通、审判理念相近,主张应当在家事案件审判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探索构建涉诉未成年人刑事、家事审判合一的工作格局。”据宋英辉教授介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18家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少年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审判模式,形成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少年综合审判庭”“少年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少年家事法庭”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再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期待已经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转变。”宋英辉教授表示,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迫切需要加强综合保护、系统保护。为了适应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未成年人领域“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整体格局下迎来了新发展,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格局进一步巩固。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2023年将其调整为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作为一项机制,依托民一庭运行,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建设。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从1991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成立的我国第一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再到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审判改革,推动综合审判实质化运行。这一探索历程,彰显了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理念的不断深化——由单一的刑事司法保护,逐步转向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司法保护。
截至2024年底,在全国2700余个少年法庭中,已有930余个实现综合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坚持综合审判改革,就是要坚持系统思维,注意到其中的关联性,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促进刑事追诉、民事保护、行政履职高效协同,做到一体保护、综合保护、全方位保护。
创新审判机制
聚焦未成年人全面保护
“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发展的过程中,曾经历了实践先行到制度确立的阶段,即司法实践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展探索,后续逐步推广并被法律或者顶层设计所认可、固定,最终成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宋英辉教授介绍,在未成年人审判发展的四十余年里,各地法院在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基础上,立足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积极探索改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工作方法,形成了一系列特色审判制度,其中多项制度探索均被立法采纳,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全国首创的U字型法台沿用至今,并在全国推广,以座谈式审理替代传统庭审模式,有效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与抵触情绪;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成立后,重视查清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制定全国首个较为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试行)》,并在该《细则》中创立了社会调查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进行调查,为司法机关提供重要参考……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断探索实践,创设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庭教育、家庭教育指导等一系列不同于普通案件的特色审判机制或做法。“这些特色审判机制均由个别探索逐步拓展至全国广泛适用,在针对性地关心保护未成年人以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宋英辉教授说。
除审判环节外,人民法院积极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后半篇文章”,在判后回访考察、跟踪帮教、司法救助等延伸工作中不断深化。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创设全市首个未成年人综合帮教基地——“青春护航基地”,通过开展城市体验、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元化帮教项目,为涉罪未成年人搭建重返社会的桥梁。基地以沉浸式教育引导为主线,通过真实社会场景参与,帮助未成年人修复社会关系、强化责任意识,实现从“司法矫治”到“融入社会”无缝衔接。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探索智慧化帮教路径,打造未成年犯判后帮教网络平台,精准防范帮教对象进入酒吧、网吧等容易诱发二次犯罪的场所。这一科技赋能的帮教模式,既彰显司法温度,又通过数字化手段织密安全网,为帮教对象提供全周期动态守护。
一直以来,人民法院还高度重视涉诉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工作。对于遭受暴力伤害、性侵害,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有效赔偿,进而生活陷入困顿的未成年人,以及在追索抚养费、道路交通事故等案件中,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急困的情况,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给予经济救济,救助力度不断加大。
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突出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精准救助和帮扶。通过案例的发布,为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提供示范,也为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延伸救助工作提供指引,凝聚起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强大力量。
加强综合治理
推动落实 “六大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原有的“四大保护”升级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发力的立体化格局。审判机关依法履职,以司法保护为纽带推动“六大保护”深度融合。
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痛点,针对发现的家庭监护缺位、校园安全漏洞、职能部门监管盲区等问题,通过依法向家长发出安全提示、向学校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打通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后一公里”,以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根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联动民政部门,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嵌入婚姻登记及协议离婚程序,引导当事人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标准化《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并针对本地留守流动儿童群体特点,增设特别关注板块,以精细化司法举措强化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力度。
在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道路上,人民法院正以司法智慧破解家庭教育难题。2022年1月,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向失职家长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为“依法带娃”提供样本。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长三角”异地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先河,通过跨区域协作破解流动家庭监护难题,让专业指导跨越空间阻隔。
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规范与指导,依法约束和惩戒“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护航未成年人在健康家庭环境中成长。
据最高人民法院透露,2022年至2024年,全国各级法院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1600余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4万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7万份。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中,部分责任主体存在教育、管理、救助、看护及保护职责履行缺位情形。针对这一现象,人民法院构建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分析研判机制,对涉及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逐案分析,重点核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疑似侵害或面临其他安全风险时,是否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对存在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情形的,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或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此外,人民法院还建立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针对发生在宾馆、酒店、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审查经营者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是否依法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对审查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盲区,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移送主管部门处理等方式,督促场所经营者压实主体责任,切实消除未成年人权益侵害风险隐患。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宾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存在安全隐患,向公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公安部门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常态化开展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一询问二确认三报告”制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青少年毒品犯罪问题,向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做好对青少年涉新精神活性物质及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犯罪等治理工作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共青团中央等14部门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工作,针对青少年领域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据了解,目前共有9个省级共青团组织与人民法院签订合作协议,在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开展合适成年人到场、少年法庭陪审、社会观护等方面加强合作。
此外,法院持续聚焦学校、网络两大阵地。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行为。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法院近4万名法治副校长切实担起守护责任。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制度,在某劳动争议案中认定当事人有暴力犯罪记录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让学生在法治守护下健康成长。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于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治,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平台监管力度;建立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开展审查,重点分析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存在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情形,协同相关部门推进治理工作。
2021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推出“首互未来”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品牌。审理“未成年人开设网店案”“未成年粉丝实施网暴案”等典型案件,聚焦“六大保护”深层问题,以司法裁判强化价值指引,构筑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
加强专业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
历经四十多年的深耕细作与创新实践,未成年人审判已成为我国未成年人法治领域的核心力量。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始终以司法实践为基石,不断深化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律的认识,持续完善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机制。
“应充分肯定未成年人审判对我国法治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宋英辉教授表示,少年审判不仅关乎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治理,同时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引领性作用、对预防性法治起到了示范功能、对法治发展起到了促进性影响。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发生变化,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这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注入了改革动能。
“在这一思路下,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未成年人审判面临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深化发展。”宋英辉教授表示,为更好发挥未成年人审判在引领、预防和促进等方面的功能,未来还需从以下维度推进改革:加强专门审判队伍与机构专业化建设;完善配套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构建符合未成年人审判规律的评价考核体系;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被侵权人的权益保护;推动未成年人领域“两法”及相关法律的精准落地。
宋英辉教授进一步解释,部分地区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未成年人审判人员需依附其他审判庭或“身兼多职”。他建议,应加强顶层设计,由专门法官牵头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并通过相对固定的人员和机构与未检部门对接协调,以此提高沟通效率、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按照审判规律科学设置审判机构与组织,明确上下级法院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及业务指导中的范围和流程,畅通双向沟通渠道。
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他提出:在立法机关颁布新法律或修改相关法律时,需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系统梳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批复、意见,对其中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民法典等近年来新修订、制定或编纂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应及时修改完善。
在审判机制建设方面,宋英辉教授建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需建立独立于成年人案件的评价考核标准,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应更精准反映其专业特点和需求;未成年人审判应强化“双向保护”理念,在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通过整合多部门资源,为被害人提供系统性救助保护。
他还特别提出,未成年人专门法律作为特别法,理论上应优先适用。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其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构建了“六大保护”体系,具有综合性和统领性。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需重点关注这类专门法律的精准适用,确保其通过司法实践真正落地见效。
四十余载未成年人审判之路,是“少年强则国强”的法治践行,亦是“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文明传承。从首设少年法庭的破冰探索,到构建综合体系的深化发展,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以法治温度化解少年迷途困惑,用专业力量筑牢权益守护屏障。愿这束法治之光,照亮未成年人成长之路,让孩子们在洒满阳光的沃土上奔跑。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