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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明之道”: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成语表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进程之中,成语以其寓意深刻、言简意赅和流布广泛等鲜明特色,承载了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等诸多元素。其中,“明德慎罚”“明刑弼教”“听讼惟明”“明镜高悬”“明正典刑”等一系列以“明”作为核心理念的成语典故,成为彰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这些成语历经数千年历史传承,经受法律实践反复验证,成为反映客观规律、顺应历史发展方向的至理名言,并对中华民族整体法律意识和价值判断产生深远影响,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理论来源。
“明刑弼教”:
传统法制观念的理论转向
德法共治是我国国家治理的优良传统和显著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西周初年首次提出“明德慎罚”理念,主张“德”与“法”相互结合,逐步形成了影响中国数千年的“德法合治”理论体系。此后,“隆礼重法”“德主刑辅”“德本刑用”“德礼政刑”“明刑弼教”等立法理念渐次出现,中国社会治理呈现出德法合治、以德居先的基本态势。以《唐律》确立“一准乎礼”法律原则为标志,中国传统“引礼入法”进程取得重大突破。唐代宰相张说在《起义堂颂》中对“明刑弼教”进行了理论阐释。至两宋之际,“明刑弼教”在承继“以刑辅德”理论的基础上,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予以重新演绎,德刑关系至此发生重大转向。宋人认为,“法治”可与“德治”并立,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应以阐明法意、辅弼教化为宗旨,提出以“刑罚立而后教化行”为代表的全新见解。这些论述看似坚守礼乐教化在治理模式中的尊崇地位,实质上却首次阐明,关涉国计民生与世道人心的法治方略,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应当居于首要地位。“明刑弼教”法治思想蕴含“法制先行”的法律观念和“刑德一体”的法律适用原则,对宋、元、明、清四朝法律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确立“为政之始,立法居先”的法律观念。“明刑弼教”之表面立意虽似未脱离“以刑辅德”之窠臼,其实质却在于揭示依法治理的客观价值,遂使法律逐步摆脱礼教之禁锢,并对礼教为先的固有观念形成冲击。程颐提出:“故为政之始,立法居先。治蒙之初,威之以刑者。”南宋周麟之认为,官吏素质和法律威信对社会治安具有关键作用,并影响官与民的法律观念,他提出“刑所以弼五教之敷,狱所以司万民之命”“夫吏端则刑清,法立则民悫”。朱熹劝谏君主,应将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首要手段,以期“明刑弼教”法律观念由上彻下,认为“夫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虽二帝三王不能以此为治于天下”。南宋后期,理学家林希逸对庄子“以刑为体,以礼为翼”之论予以发挥,提出“以刑为本,而礼为附”的鲜明主张,较之于传统“德主刑辅”成说,可谓震耳发聩、石破天惊之论。
确立“法治于急,礼施于缓”的司法标准。刑罚本身蕴含着教化之道。诚然,刑罚难免造成肌肤之伤抑或躯命之损,但惩罚之目的最终归于劝诫,且与教化之道同符合契。刑罚“合礼性”的理论剖析,剔除了礼教在法律适用中的伦理障碍。在“引礼入法”的历史语境之中,案件判决依据究竟为法律抑或礼教并非绝对,但一旦涉及重大犯罪与恶性案件,则必须严格依法裁断。朱熹主张司法审判的首要任务在于区分案件性质的轻重缓急,认为:“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丁宁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针对恶性犯罪案件,他主张必须依照律法、严格审理,认为:“如何说圣人专意只在教化,刑非所急?圣人固以教化为急,若有犯者,须以此刑治之,岂得置而不用?”南宋判官胡石壁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提出“明刑弼教者,有司之公法也,二者不可偏废”,强调人情、法理是司法公正的双重要件。
确立“教之不从,刑以督之”的执法标准。刑罚往往夺人自由、伤肤残命,似与礼教之义存在表象冲突。于是,理学之士阐发刑罚所隐含的教化寓意,并客观分析刑罚存在的必然要素,坦言刑罚独具以儆效尤、惩一儆百的治理功能,因此无可替代。张栻提出,刑罚于设立之初,即与教化一体,他认为:“盖古者刑罚之设,教化未尝不存乎其中。”朱熹提出“然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此先王之义刑义杀,所以虽或伤民之肌肤、残民之躯命,然刑一人而天下之人耸然不敢肆意于为恶,则是乃所以正直辅翼而若其有常之性也”,认为一味追求轻刑往往适得其反,刑罚具有惩前毖后、劝善惩恶之功效,为道德教化所不具。
我国古代视道德教化为立法的思想基础、司法的评判标准和执法的道义支持。宋人从明是非、知荣辱的普遍认知出发,引导社会主体敬畏法律、维护法律,确保法治观念以上率下,并为道德教化所滋益,从而形成利于法度施行的文化氛围。总之,“明刑弼教”继受了传统“德法合治”观念的基本内核,又在德刑关系上开推崇法制、厉行法治之理论先声。
“惟明惟平”:
传统司法观念的个案演绎
“惟明惟平”语出《旧唐书·徐有功传》中的“听讼惟明,持法惟平”,是中国古代传统司法理念的高度凝练与学理表达。“惟明”强调洞察案情,以事实为依据;“惟平”旨在裁断平允,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唐代良吏徐有功职业生涯的写照,更是中国传统司法道德、司法伦理和司法素养的集中展现。首先,中国古代“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裁判准则的历史传承,体现了徐氏恪守传统司法明察实情、守文断狱的职业素养;其次,直言敢谏的气节风骨、虽死不移的精神追求,展现出徐氏持平不挠、守正行法的职业伦理;最后,武周时期法治败坏、陷狱横行的严酷现实,凸显了徐氏卓然守法的职业道德。
确立明察实情、守文断狱的职业素养。徐有功对小案明断案情、官清法正,对大狱据法力争、昭雪冤滥。他初任蒲州司法参军,辖内一时刑措不用、律政清平,后累迁司刑丞,常于朝廷之上奏论案件曲折是非,其片言折狱的寥寥数语、信而有征的谠言嘉论,折射出绳墨之直、析薪之理的职业思辨,维护着天下规矩、有司谨守的国法威严。如颜余庆案中,徐有功据理力争,提出“今以支为首,是以生入死。赦而复罪,不如勿赦;生而复杀,不如勿生。窃谓朝廷不当尔”,主张严分首从。徐有功平反冤狱者,不可胜纪,时论以为“遇徐、杜者必生,遇来、侯者必死”。徐有功依赖精妙绝伦的司法智慧与推理技艺,成为民众心中秉公任直、明断冤狱的正义化身。
确立持平不挠、守正行法的职业伦理。除鞫讯结断的基本司法业务素养以外,司法者还应对个人如何克服政治胁迫与摒弃恩怨私情有所把握,以明确司法底线,树立职业伦理。徐有功坚持不避强御、无纵诡随的行为准则与法不阿贵、公而忘私的职业品格,体现了节操贞劲、器怀亮直的直臣风骨。其一,坚守法律底线、勇于挑战强权的价值追求。徐有功争论案情时“神色不挠,争之弥切”,武后虽好杀,亦因其正直而“甚敬惮之”。其二,以恪守一心为公、泾渭分明的职业操守为裁断前提。徐有功任司刑少卿后,处置案犯无论亲疏恩仇,皆依法处断,答曰:“我所守者公法,不可以私害公。”凭借俯仰无愧的职业伦理,徐公独能“申析诬枉,抗辞执法,始终不挠”。
确立卓然守法、虽死不移的职业道德。对于司法官员而言,以执正持平、义切中抱为冥冥之志的法律职业道德观念,是独立判断的玉圭金臬、昭昭之明的絜矩之道、清明在躬的源头活水。徐有功虽三经断死,未怠尚德缓刑、甘棠遗爱的恻隐之心,不渝舍身求法、涅而不缁的守死之志。究其原因,是其抱朴含真的职业道德观念,为司法智慧提供源源不竭的精神给养。其一,具有哀矜勿喜的司法心理。徐有功审判时多有轻罚,进言曰:“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愿陛下弘大德,则天下幸甚。”其二,具有直言骨鲠的行事风格。徐有功的立身行事,维护着国法的威重令行,捍卫着司法的平心持正,并由此到达生死无贰、举足为法的崇高境界。迁司刑少卿后,徐有功曾曰:“今身为大理,人命所悬,必不能顺旨诡辞以求苟免。”
在“惟明惟平”的司法理念中,强调洞察案情的“惟明”指向司法专业素养和技能,而旨在裁断平允的“惟平”承载着司法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内在要求。中国古代传统司法理念依托系列成语为载体,与当前“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标准契合一致、表里相应,对当下如何培养德才兼备的司法人才,仍不乏知往鉴今之用。
“明正典刑”:
传统执法观念的累世传承
2020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强调:“要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教育培训,严格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明正典刑”是中国古代传统执法理念最为精要的成语表达,其基本内涵在于依法责处滥职官吏,并成为中国古代传统执法核心理念之一,对后世执法观念产生重要影响。其中,“明”之寄意为明察罪状、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正”则强调惩治官吏务必公正允当、不徇私情。“明正典刑”透过多元的语境寓意,表述中国古代执法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理念,以监督执法权柄为旨趣,保障官吏奉公如法、官清法正。
确立公听并观、宽廉平正的价值取向。作为大公至正的现实径要,秉公无私的执法要求,以维系朝典威权公信、维护民众切实权益为目的,不断警示官吏守正职业端操、奉遵执法本心。中国古代将诛不避贵、赏不遗贱的平等观念贯彻于执法关键环节,通过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昭彰执法公平,遏制执法腐败。其一,维护公平的执法准绳。北宋时期,士大夫针对姑容惯纵的不法行为,提出明正典刑的直言切谏。北宋元祐三年(1088年),权臣章惇强买田产,直言谏官刘安世依照“检准编敕节文”乞求据法其罪,提出“按惇矫诈乱政之罪,明正典刑,以戒天下”。其二,追求平等的执法态度。明正德十年(1515年),方良永弹劾钱宁鬻钞害民之罪,以直言危行映现了明代良吏对执法公平的高度认同,提出“伏乞陛下割偏私之爱,下之诏狱,明正典刑”。“明正典刑”在“人心自服”“特徇公议”等公平标准与理念诉求的贯彻下,充分体现中国古代传统执法理念刑平而公、赏重而信的价值。
确立事决于法、赏立诛必的执法准则。公正严明意为标度惟一,究切犯罪行举、黜罚不法官吏应以国法宪章为惟一凭依,其核心在于约束执法权柄、察核法定职权。中国古代传统执法理念以严格执法为措置,以明析依据为保障,告诫执法官吏“畏法循法明法”,引导守法百姓“敬法知法识法”。其一,令必行。有法可断、依法而断是“明正典刑”执法内涵的基本要求,执行法律应以于法有据为前提,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外因素对于公正、合理执法效果的影响。其二,法必明。明清之际,“明正典刑”将严格实行法律与明确适用法律置于同等地位,对于执法、守法主体,传达出官吏严明执法、百姓尊崇律法的维护法律权威意愿。《万一楼集》记载,明隆庆年间,骆问礼以严世蕃为例,论及讪谤条例之弊,提出“以世蕃之稔恶,明正典刑,死有余辜”。官吏是执法的重要主体,中国古代在此充分认识下,通过“明正典刑”内涵中公正严明、一断于法的执法目标,传达出普及法律、规范意识的教化寓意,确保法律得以有效实施。
确立公道大明、明罪谨察的执法标准。公开、审慎的执法准绳,强调执法权力合法运行,务须主体适格、依据明析、程式规范,即通过明罚敕法、明察情实、明备轨范,体现出透明、客观、规范的专业素养。其一,公之于世、公行无忌的规范意识,核心在于法律执行过程的公开规范。宋代以后,在涉及执行死刑的相关语境下,“明正典刑”语义重心转化为落实执法公示、正确刑罚适用,以期惩一儆百、震慑人心的执法效果,此乃前人所未言及。明清之际,“明正典刑”含义与今人所理解之午门斩首、公开处刑已较为接近。有明一代,公开处决重大罪犯之惯例几成定制,“明正典刑”亦因此获“决于市曹”之意。其二,详刑慎罚、相称罪罚的程序观念。清代,“明正典刑”成语内涵受到慎杀理念影响,对执行死刑出现了严格掌控的语态转变,亦即慎用死刑、宽严相济,秋审复核中的“明正典刑”呈现出立决与监候的兼有词意。此后公开行刑之旧制于清末改为秘密处决,死刑公开执行的历史至此终结。总之,明清之际,“明正典刑”在偏重刑罚适用与程序规范的语义变动下,其成语内涵依托执刑机制为载体,直观具象地传达出中国古代传统执法理念中公开、审慎的程序观念。
“明正典刑”所反映之执法目标、准则与态度,是古代社会执法理念的高度概括,并深刻反映了其中蕴含的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理性因子,与此同时,一断于法、依法断罪、罚当其罪的法条正义观念亦于此多有抉示。当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和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充分领悟“明正典刑”的中国古代传统执法理念,有助于更加深刻认识“严格执法”的语义源流,从历史维度感知“赏罚信明”“明定责成”等一系列执法类成语的深邃内涵。
以“明”为核心理念的法律成语,作为中国古代立法、司法、执法理念的具象载体,是对传统法律观念和法理标准的精炼表述。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成语内涵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遵循历经千年传承的公平观念、公正标准、公开规范,不断探索和挖掘其中大明法度、听讼惟明、执法严明的法治理念,为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实质,提供斟古酌今之益。
〔陈玺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泽世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唐宋时期官僚叙复法转型研究”(23BFX19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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