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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系列报道之五
以高水平涉外法治 保障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制度构建
2025年4月8日至9日,中央周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聚焦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努力开创周边工作新局面。这不仅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要篇章,也标志着我国周边治理向“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建构阶段推进。会议明确指出,做好周边工作,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各方面协调配合。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能力和队伍建设,推进周边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
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
时代背景与战略意义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国际秩序正在经历一轮深层次的重组博弈。一方面,个别大国以所谓“价值观同盟”之名频频筑起“制度铁幕”,贸易壁垒、技术壁垒和准入限制相互交织,区域外溢风险波及周边国家。尤其在全球贸易摩擦加剧、单边加征关税措施不断蔓延的大背景下,周边国家同样深受这种结构性紧张的影响。另一方面,全球南方国家快速崛起,亚太、南亚和中亚等地区在全球产业链和规则体系中的重要性显著上升,“周边”从地缘概念转变为全球变局的关键支点。中国始终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始终将周边置于外交全局的首要位置。近年来,我国已与周边25个国家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是18个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周边外交已不再仅限于邻国间的友好往来,更承担起统筹发展和安全、引导区域规则重塑、抵御外部冲击的重要功能。
在此背景下,加强高水平涉外法治建设、提升周边法治互信与共治水平,成为推进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必要制度支撑。一方面,涉外法治作为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规则的“中介机制”,能够为区域国家间提供可预期、可持续、具包容性的制度供给。尤其在贸易政策多变、关税措施动荡的背景下,以法治方式稳定合作预期、协调制度差异,是构建周边稳定秩序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涉外法治的体系化建设也有助于我国更有效应对外部治理规则的外溢影响,增强国内制度体系的韧性与抗压能力。可以说,从“亲诚惠容”到“命运共同体”,从传统友好政策到制度型对接,中国正以更加务实、法治化的方式推动周边格局进入合作共赢新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高水平对外开放与高质量涉外法治相辅相成,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周边命运共同体法治框架,正是二者融合发展的时代载体与战略抓手。
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制度积累
命运共同体理念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周边政策的关键词,既源于国家顶层战略的积极谋划,也得益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周边外交实践中积累的稳定合作机制和制度成果。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澜湄合作机制、中国-中亚机制等制度平台持续运行的基础上,中国与周边国家在政治、安全、发展等领域的“共同体感”逐步成型。同时,随着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形成了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现实制度基础。
政治互信持续增强,区域合作框架更加稳固。近年来,中国不断深化同周边国家的政治关系,已与周边28个国家建立了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伙伴关系、合作关系或战略互惠关系。在此基础上,中国同17个周边国家达成构建命运共同体的政治共识,在中南半岛和中亚地区初步形成了命运共同体“两大集群”;同湄公河流域五国提出共建“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的目标设想;与中亚五国联合宣布打造“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合作,为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上合方案”。与此同时,中国已与12个陆地邻国通过谈判解决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与9个周边国家签署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夯实了政治互信的制度基础。
制度型开放与规则接轨深入推进。中国积极推动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建设,与新加坡等国签署升级版自贸协定,并于2022年完成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国内程序。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规则下,中国-东盟法治交流合作平台稳步运行,各成员国在原产地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制度协调取得实质进展。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指日可待。
法治保障机制逐步完善。面对涉外纠纷日益多元化的态势,中国不断强化以仲裁、调解为代表的涉外争议解决机制建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出台《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一线法官在处理涉及周边国家争议时提供了清晰的规范框架,有力提升了我国涉外司法的透明度与可预测性。
从顶层设计到基层执行、从硬性协议到柔性合作,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正由“项目驱动”迈向“规则支撑”,法治合作正由补充机制转为正式议题。这一现实基础不仅体现出我国推动周边法治合作的战略耐心,也展现了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制度活力与长期潜力。
以高水平涉外法治
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制度路径
“命运与共”理念在周边国家间日益深入人心并取得初步制度成果,但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法治路径依然面临一些难题。一方面,周边地区多样的政治体制、法律传统和安全格局加剧了法律规则协调的难度;另一方面,域外强权干预、地缘战略博弈与区域贸易摩擦交织,对我国制度型开放与涉外法治实践提出严峻考验。
面对多重挑战,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型开放为牵引,在区域协同中加强法治联动,不断构建体系化、层级化、适配性的高质量涉外法治框架,推动“睦邻、安邻、富邻、亲诚惠容、命运与共”的理念从政治共识转化为制度实践、法律规则和操作路径。
制定《周边命运共同体法治建设行动计划(2026-2030)》,明确战略路线图。建议由国家层面牵头出台行动计划,以制度型开放为主轴,设定五年法治建设目标、治理成果指标和双边多边合作路径,聚焦投资保护、数字贸易、跨境治理、争端解决、安全执法等重点领域,制定可操作的制度推进时间表,为区域法治共建提供顶层设计与执行抓手。
打造周边命运共同体法治合作新高地。构建高质量区域法治合作平台是制度联动的关键抓手,可依托现有多边机制,在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10+1)、中国-中亚机制、澜湄合作框架等机制下推动建设常态化的周边命运共同体法治论坛和周边法治高层对话平台,聚焦商事争端解决、投资安全保障、跨境数据治理、数字贸易规则对接等重点议题,推动签署区域性备忘录、指南或规则框架。可参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经验,推动在东北亚、湄公河流域、泛中亚地区构建规则对话常态机制,以准条约、行动计划等形式逐步推进法律制度一体化。
完善我国涉外法治“出海”机制。推进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出海”支撑。持续优化我国参与“一带一路”国家合作的法律制度供给,推动对外关系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外商投资法等制度体系高效对接周边国家法律规则,国家立法、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指引三位一体的制度梯队建设。同时,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联合高校、智库、仲裁机构整理形成涵盖投资、税务、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周边国别法治地图”,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精确化规则参照。
深化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要以服务型法治思维提升涉外法律服务的系统化水平。鼓励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广西、云南、新疆等周边前沿省区设立中国-周边国家法律服务中心,发挥仲裁、公证、调解、域外法查明、投资合规咨询等功能,推动构建“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体系。以“法律诊所+国别工作坊+实践平台”方式,依托“一带一路”法律研究院、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机制等资源,推进境外法律服务网点下沉,使法律服务能力精准匹配企业和社会主体在周边国家面临的多样化挑战。
健全区域多元争端解决机制。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需要稳定、可预期的争端化解制度。建议推动建设“东北亚投资争端协调中心”或“澜湄法律合作协调机制”,借鉴亚投行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完善跨国仲裁、跨境调解与域外法查明机制,提升非诉解纷在跨境经贸中的比重。支持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等机构承接周边国家争端案件,建立“中国+周边国家”多语种仲裁规则与庭审指引,推动区域商事司法标准趋同,稳步推进域内商事裁决互认。
以“亚洲安全模式”为引领,推动构建区域安全与执法合作法治框架。国家安全是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前提,安危与共、求同存异、对话协商的亚洲安全模式是亚洲地区安全治理的方向,应以此为引领,推动亚洲安全模式的法治化表达,构建以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为基础的制度体系。建议进一步推动签署与周边国家的双边警务协作协定和反恐、禁毒、打拐、反诈等重点领域合作协议,扩大上海合作组织安全反恐机制、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执法、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等实务机制覆盖面,推动形成打击跨国犯罪的法治合力。通过构建警务联合巡逻、跨境证据共享、执法标准对接的“软法”框架,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公共安全治理夯实法律保障。
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是一个长期过程,需在坚守国家利益底线与推进区域共治之间实现战略平衡。涉外法治既是国家利益安全的护盾,也是规则建构与价值输出的重要工具。把握当前构建命运共同体的战略窗口期,必须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涉外法治建设,持续提升制度开放的系统性、可控性和国际适应性,努力把我国周边建成命运与共、利益互融、法治共生的稳定之圈、合作之圈、共赢之圈。
(杜涛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涉外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曲光毅系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