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是对党的二十大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目标要求的进一步阐释细化,凸显了法治建设事关根本的战略地位,明确了法治建设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战略任务。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决定》中关于法治建设与改革发展的各项要求,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具体来说,一是强调要继续深化前期司法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制定出台330多件改革文件,实施了130多项改革任务,其中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专门法院设置、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等改革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决定》对此进行了明确。二是专门部署“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决定》第九部分针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进行专门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旨在聚焦严格公正司法推动审判机关自身改革,切实以改革的方式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三是明确提出一系列新的改革课题。《决定》在原有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部署了一系列新的改革课题,包括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等。四是要求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各项重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决定》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等各方面科学谋划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强调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各项重点改革任务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必须深刻领会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司法改革政策的本质要求、价值导向,结合《决定》明确的一系列标志性、引领性、突破性重大改革任务,在法治轨道上以改革思维破难题、解新题,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努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一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法治的重要性就越凸显。法治是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将改革进行到底,必须积极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
  (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述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提出解决改革和法治冲突的正确观点与方法。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既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又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
  (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是解决当前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当前,党和国家事业处于新的历史方位,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深层矛盾千头万绪、错综复杂。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环境、资源、收入分配、城乡统筹等领域改革有不少硬骨头要啃、险滩要过。无论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突破重大利益藩篱,还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破解监督制约难题,都迫切需要把相关进程纳入法治的轨道。越是重大改革,越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解决改革新情况新问题奠定充分的民意基础和合理性前提,促进和保障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能够确保重大改革依法有序、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法规覆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每一项改革举措都与现行法律相关联。有了法治“坐标系”,不仅能为改革提供规则和规范,使改革能够按程序有序展开,而且为改革提供了合法性保证,使改革成果可以固化和复制,产生久远的正效应。如果改革发展没有法治保障,必然导致相关领域出现预期不稳、秩序混乱等问题,改革难免“翻烧饼”和回潮。因此,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在凝聚改革共识、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增强全面深化改革的执行力、穿透力,让每一项改革措施都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二、把完善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融入司法改革工作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决定》突出强调:“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司法体制改革本质上属于政治体制改革,涉及上层建筑,涉及制度调整和机制完善,涉及人财物等资源调配,关乎党的领导在审判工作中落到实处。必须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深化司法改革实践的全过程,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
  (一)必须把健全和完善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举措。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改革的任何措施,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机制,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细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向同级党委、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请示报告的范围和程序,切实把讲政治的要求真正贯穿法院工作全过程,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决策部署之下,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内有序推进。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项改革举措都需要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社会稳定需求以及司法体系内部协调运行的基础上进行谋划与推进。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各项部署,找准司法审判在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中的职责定位,稳中求进、守正创新。遵循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司法改革方向正确。
  (三)必须充分依靠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解决实际困难。当前,在深化司法改革任务落实中,有的困难仅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有效协调解决,如人员编制、法官逐级遴选、经费保障、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衔接等改革任务,涉及方方面面,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深化改革,最大程度地争取党委、政府在政策导向、资源调配、组织协调等方面的有力支持,为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顺利落地、取得实效。
  
  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把强化制约监督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在不断实践探索中推进。”改革有破有立,得其法则事半功倍。只有聚焦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环节,紧盯人民群众最关心期盼、问题困难最为集中的重点领域,破立并举、先立后破,才能更好牵引和带动改革整体推进。对人民法院而言,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领域深化改革,必然要聚焦“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这一关键所在,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司法审判工作中,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参与、监督,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
  (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司法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其核心要求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落实员额制基础上,保证了独任法官、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但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原有的层层审批、逐级把关等监管机制已经被取消,而与新的司法运行模式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司法权制约监督正处于新旧体制交叉磨合期,存在重放权轻监督的问题。《决定》在总结近年来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既要坚持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原则方向不动摇,又要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内部监督制约。具体而言,就是进一步细化完善审判组织办案权责和院庭长监督管理权责。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推动院庭长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案件质量把关,有效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合议庭审判责任,深化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不同类型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加强法官惩戒制度建设,推进法官惩戒工作实质化运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二)优化执法司法职权配置,切实构建各司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体制机制。权力制衡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与建立在所谓“三权鼎立”基础上的西方司法体制不同,我国司法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执法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是宪法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我国司法体制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鲜明特色和独特优势。《决定》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将监察机关一并纳入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在更高起点上构建执法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应当在法治框架内,科学合理配置执法司法各环节的权力和责任,健全完善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完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序衔接,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大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力度,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保证案件质量。
  (三)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执行工作关系民事权利实现,关系司法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解决了一批执行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但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仍然存在,必须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对此,《决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始终坚持的执行工作改革总体方向和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以此为指引,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继续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探索建立上下联动、高效运行的执行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执前和解和执前督促履行机制,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联动运行、协调衔接机制。完善执行权运行监督制度,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确保公正及时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加强跨部门执行联动,完善“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机制,促进自动履行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四)完善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让人民群众实质性地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依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确保审判活动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有序开展。畅通人民群众批评监督和建言献策的渠道,完善当事人案件回访、问题反映及满意度评价等机制,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推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更多参与办案过程、了解办案情况。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建立司法数据常态化发布机制,拓展公开范围和方式,建好、用好裁判文书公开“两库一网”,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引领、教育功能,回应人民群众更深层次的司法公开需求;完善国家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上网文书隐名规则和撤回机制,加强对不当使用司法公开信息行为的监管。
  
  四、推动改革成效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谋划和部署改革,是党领导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握新形势、立足新征程,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改革的主题,通过改革为完成中心任务、实现战略目标增添动力。全会提出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从深层次解析了改革的内在意涵,是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遵循。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必须心怀“国之大者”,融入和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大局,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在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聚焦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促进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更好相适应。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新时代的硬道理。《决定》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等要求。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支撑和服务,是人民法院必须答好的“时代答卷”。一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决定》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司法审判职能,进一步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在办案中统筹做好法律适用、政策把握、部门联动等各方面工作,用法治方式提振市场信心、稳定社会预期。二是服务推动科技创新。《决定》要求,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厚植新质生产力发展法治沃土。人民法院应当持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机制,推动形成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司法保障体系,服务、促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三是助推绿色低碳发展。《决定》提出“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这是基于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战略路径和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应当牢固树立“两山”理念,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司法保障机制,推进涉碳案件集中管辖和涉碳金融审判工作,创新用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裁判执行方式,助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升级,服务发展绿色低碳转型。
  (二)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新期待,促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更好相适应。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着内涵更丰富和标准更高的需求,司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念、思路、政策、举措等必须与时俱进,更好跟上、适应,更实服务、保障。一是全力维护大局稳定。《决定》专门部署“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强调健全国家安全体系。人民法院必须把总体国家安全观融入、落实到审判工作方方面面,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案件的裁判规则,建立完善覆盖各类案件的风险排查、预防和处置机制,推动刑事审判打击、震慑、预防、教育、挽救等功能有机结合,做深做实保安全、护稳定。二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决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以全面深化改革促公正、提效率,服务、促进、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决定》专门部署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强制措施中涉及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障力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和国家赔偿制度,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体联动做实人权保障。
  (三)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也更加集聚、多发。如何预防化解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的社会矛盾,成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课题。《决定》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这为新形势下高质高效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提供了明确指引。一是主动融入基层治理大格局。基层治理是最具活力的国家治理场域。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人民法院决不能“单打独斗”,必须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协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效能。二是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不同于西方国家在两党制下互相对垒、交替执政,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决定了我们不能让矛盾纠纷积累拖延、留到未来解决。只有推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才能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人民法院应当立足主责主业,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坚决防止“程序空转”,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决定》将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纳入党中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人民法院应当正确认识“诉”和“访”的辩证关系,把信访工作法治化作为解决涉诉信访难题的“金钥匙”,加强涉诉信访源头治理,健全实质性化解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导入程序、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帮扶救助等方式,让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依法按程序得到妥善解决,切实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不断夯实稳定和谐的社会基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司法力量。
  作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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