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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叔衡领导中央苏区司法审判的历史经验
作为我党政法战线的先驱和卓越领导人,何叔衡与梁柏台、董必武等共同开展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建设,创立了人民司法的雏形,被誉为“中央苏区三大法官”。自1932年2月起,何叔衡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成为中央苏区司法审判工作的最高领导人。他通过主持或参与案件审判、复核或审批案件,指导各级裁判部领导中央苏区司法审判,为苏区司法作出了巨大贡献,其司法理念与实践经验构成了人民司法的历史渊源,值得倍加珍视,更好传承发展。
规范司法程序
“各地过去的肃反工作,有许多地方是做得不对的”“一切反革命案件审讯(除国家政治保卫局得预审外)和判决(从宣告无罪到宣告死刑)之权,都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在未设立法院之前,得在省县区三级政府设立裁判部,为临时司法机关,除依据前列各项原则处置反革命案件外,并解决一切刑事和民事的案件”。
这是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即《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的内容,对于苏区司法工作进行了相关规定。
1932年2月19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会通过了《组织临时最高法庭等决定》,“决议组织临时最高法庭以判决重要政治犯,委任何叔衡同志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审(席)。”担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后,何叔衡高度重视规范司法,通过训令、批示、指示等方式对各级裁判部的司法审判工作加以指导,纠正了过去肃反工作中的错误,为同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的发布积累经验,有力推动了中央苏区司法规范化。
1932年4月,临时最高法庭第二号训令中,何叔衡纠正了江西省裁判部第一、第二号判决书中的错误,涉及裁判程序、裁判结果、形式规范等方面。
关于裁判程序问题,何叔衡提出:“该两案的判决,只在该本级裁判部是最后的,但该两案的被告人在十四日内应许有上诉权。”
关于裁判结果问题,何叔衡提出:“剥夺选举权一项,应从监禁期满之日起算,至(在)监禁期内,被告人自然无从行使其选举权。”裁判结果应有极端明确性,不能稍带含混,“判决书第二号萧自峥、颜达两犯,均简(称)着予处决字样,究竟是着予处决监禁?还是着予处决枪决?”
关于判决书的形式规范,何叔衡强调判决书的落款不宜再使用“江西革命法庭”字样,而“应统一名称为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对外只用这个裁判部名义”“除几个被告人在罪犯的事实上有密切联系,可共用一个判决书外,其他均宜缮为单独的判决书”。
重视调查研究
何叔衡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十分重视调查研究,他精心设计并请人帮忙缝制了一个方便肩背的小布袋,用于放置调查物品和材料。在担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期间,他通过调查研究,查明案件事实,纠正了多起冤假错案。在他的带领下,苏区司法机关普遍重视调查研究,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裁判,有效避免了冤假错案。
1932年5月,瑞金县苏裁判部以“反革命罪”判处了朱多伸死刑,而何叔衡与朱多伸有过接触,得知他曾对贪污浪费、消极怠工的乡干部进行举报,热心革命。为此,他两次赶赴壬田乡调查核实,查明朱多伸并非反革命分子,而仅是贪污及冒充巡视员等普通刑事犯罪。据此,何叔衡依法撤销了朱多伸的死刑判决,改判为监禁二年。该案还入选了“十大经典红色司法案例”。而在审理“陈景魁案”中,何叔衡通过先期调查核实,掌握了陈景魁强奸妇女、组织黑恶势力的证据,并顶住重重压力,公审判处陈景魁枪决。
1932年10月,在《临时最高法庭给会昌县苏裁判部的指示信》中,何叔衡进一步强调调查研究、搜集证据的重要性。他在“谢老吉案”中指出,“谢老吉的案件,谢老吉是否确是奸夫?谢天盛是否因遂奸伙人去杀谢老吉?谢天盛是否是革命的同志?要杀谢老吉的是谁阶级的人?这些都要用政府眼光来调查分析。”
严格依法审判
在担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期间,何叔衡重视依法审判,既抵制“左”倾,又反对右倾,希望摒弃封建迷信思想,正如他在《临时最高法庭致会昌县苏维埃裁判部信》中强调,“毋使阴阳威德生死活恩一类的话语再发现于苏维埃的法庭之上”。
当时,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在苏区蔓延,司法工作亦受其影响,部分司法人员甚至宁“左”勿“右”,造成量刑过重,何叔衡多次通过批示予以纠正。江西省裁判部第182号判决书判决王承谱枪毙、李佐都监禁2年。何叔衡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该判决过“左”,王承谱并不存在重大反革命行为,而仅是贪污公款,不应处以死刑,应改为监禁1年;对李佐都的处罚也过重,应由监禁2年改为6个月。
何叔衡反对右倾,坚决打击反革命行为,以维护革命斗争秩序。他批准了反革命犯钟同焕、赖子春、丘树涵、袁志达、周成怀、徐鸣凤、蓝昌绪及刑事犯李军彪等人的死刑。1932年10月在《临时最高法庭给寻乌县苏裁判部的指示信》中,何叔衡批评寻乌县苏裁判部的工作“完全是右倾机会主义的,考察判决书的材料,有的应处死刑,有的应监禁二、三、五年,而你们只判处监禁至多一年,少至三个月,如此审判反革命罪犯,比帝国主义国民党罚处小偷抓(扒)窃还要轻松,你们对革命是否尽责,恐成问题”。
推行司法调解
临时最高法庭虽以判决重要政治犯为主要职能,但也会收到一些非政治犯罪、非重要刑事犯罪的控告。对此类案件,何叔衡采取截然不同的处理思路。在苏维埃政权的组织架构下,群众之间的纠纷如借贷纠纷、土地纠纷等,原则上由村苏维埃、乡苏维埃、区苏维埃等逐级解决。如,1931年11月颁布的《地方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条例》第17条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第62条进一步明确,地方苏维埃政府(由乡苏维埃、城市苏维埃到省执行委员会止)具体的工作包括解决该区域的争执问题。
瑞金县白露乡第二村因少数毛姓土劣把持水源,导致白露乡第一村和合龙乡村民无水灌溉。瑞金县苏维埃成立后,曾对这一问题加以解决,但白露乡第二村仍有少数毛姓分子利用封建迷信煽动群众阻碍灌溉。合龙乡群众因春耕迫切需要,不得不向中央政府提出控告,中央政府派人前往调查,并于1932年3月8日协同县苏维埃、乡苏维埃以及白露、合龙两乡群众讨论,希望双方打破迷信恶俗,让两乡村民都能有水灌溉。然而,在中央政府所派人员离开后,毛姓少数分子又违约捣毁水圳,故意妨碍水利,违犯土地法令。因此,白露、合龙两乡群众不得不向临时最高法庭控告。
案件控告至裁判部或临时最高法庭后能否再进行调解?当时并未有规定。何叔衡认为,该案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不能简单依据法律审判,而应从源头实质化解纠纷。为此,他到瑞金县召集区负责人及两村开会进行调解,争取毛姓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从而妥善化解了白露、合龙两乡的水利纠纷,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组织巡回法庭
在领导苏区司法审判工作中,何叔衡特别重视群众的力量,主张通过巡回法庭、公开审判让群众参与审判,提升办案效果。无论是担任主审还是陪审的各类案件,何叔衡都广泛邀请红军战士、各机关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参与审判。审理季振同、黄仲岳等反革命案件时,旁听群众150人以上,审理左祥云和徐毅等贪污腐败案件时,旁听群众数百人。
何叔衡允许旁听群众发言,揭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其他有助于法庭审判的情况,以充分调动工农群众的积极性。在他的领导和推动下,各级裁判部的审判也采取巡回法庭并进行公开审判。1932年4月,江西省裁判部公开审判朱曦东等AB团要犯时,“到会群众四百余人,群众情绪热烈……经群众要求将朱曦东加罪处罚。”
何叔衡此举得到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肯定。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指出:“苏维埃法庭的群众化,即苏维埃法庭的制裁反革命,应该同广大群众的肃反斗争联系起来,现在更加进步了,巡回法庭的普遍使用就是证明。”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认为,“巡回法庭是流动的,是到出事地点或群众聚集的地方审判案件,使广大的群众来参加旁听审判,借某种案件以教育群众,在群众面前揭破反革命的各种阴谋,这是在司法工作上教育群众的一种方式。”此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裁判部可以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去审判,比较有重要意义的案件,可以吸收广大的群众来场旁听。”
何叔衡担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仅不足两年时间,他的做法却得到了人民的肯定,被广大群众誉为“苏区包公”“何青天”。毛泽东同志高度赞扬,“叔翁办事,可当大局”。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苏区的司法审判经验仍值得我们珍视,并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系河南省法学会课题“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基因的传承与发展”(项目编号HNLS2024A18)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陈致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