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赋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推动的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文化既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有机内容,也是重要的治理机制。法治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族在黄河流域繁衍生息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生态法制智慧。目前学界对黄河流域生态法史挖掘有待加强,更多是通过镜鉴国内外其他流域法治经验展开。未来应加强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以塑造具有黄河文化基因的黄河生态法治,进而赋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深刻认识黄河流域生态法史
  研究的重要意义
  
  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黄河流域是中华文明的摇篮,孕育了五千多年从未中断的中华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成了黄河文化的显著特征,深嵌在国家法律、民间习俗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要保护弘扬黄河文化,传承好历史文脉和民族根脉”“深入挖掘黄河文化的时代价值,充分展示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坚忍不拔的民族品格和奋斗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论述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
  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应有之义。立足我国实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立足中国实际,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深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总结党领导人民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法治实践经验,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方法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演进与发展,黄河流域是最重要的场域,人们如何遵循顺应黄河流域生态变化、如何因势利导开发利用黄河流域自然资源、如何公正高效解决水权纠纷等内容,体现在黄河流域各类法制文献之中。
  是更好实施《黄河保护法》的现实所需。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重要的经济地带,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区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同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一样,是重大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黄河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生态环境持续明显向好,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是,洪水风险依然是黄河流域的最大威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保障形势严峻,发展质量有待提高。2023年4月施行的《黄河保护法》,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构建了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全面系统推进《黄河保护法》实施,需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细化黄河流域治理权利义务责任体系,搭建促进《黄河保护法》实施的机制等内容。面对上述任务,立足千百年来黄河流域人们适应黄河、改造黄河、利用黄河的法制智慧,加强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意义重大。
  
  规范建构黄河流域生态法史
  研究的框架体系
  
  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是以时代之需为导向,遵循法治要义,以黄河流域生态法制史料为对象所展开的系统工程。规范建构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的框架体系将是关键问题。
  分区域、分类型展开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谋划,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应当分区域、分类型展开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在分区域方面,应在上下游的基本界分下展开以环境-社会复合复杂系统空间单元的研究;在分类型方面,应系统展开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洪涝冰凌灾害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文化保护与传承等多个方面的生态法史研究。例如,在黄河上游流域中,需要加强草地农业生态法史研究;在黄河中游流域中,需要加强冰凌、水患防治的生态法史研究;在黄河下游流域中,需要加强黄河入海河道改造的生态法史研究。
  加强各历史阶段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黄河养育中华民族数千年,不同历史阶段、不同流段,文明形态各异,创造与积淀的历史亦不一样,均具有宝贵的时代价值。这决定了采用分阶段展开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是内在要求。其中,尤其需要重点展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一方面,当下的黄河治理是党领导人民保护、利用、改造黄河历史的接续与发展;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回顾数千年黄河流域治理,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以来,创造了前无古人的光辉业绩,古老黄河发生沧桑巨变,从“中华之忧患”变为一条利民之河、安澜之河,黄河上中下游统规谋划得以实现。
  加强黄河流域各民族共存共荣的生态法史研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不是面向某个民族或者某一区域的人民,而是惠及中华民族。这种价值指向既有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生态意义,更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价值。从有记载开始,黄河流域就是一个多民族区域,形成了璀璨多姿的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龙山文化、大地湾文化、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后李文化、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等。演进至今,黄河流域依然系汉族、回族、藏族、蒙古族、东乡族、土族、撒拉族、保安族和满族等多民族共居空间。为此,在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中,黄河流域各民族共存共荣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就是重要维度。这对于破解黄河流域水少、人多的现实困境,保障黄河生生不息具有重大意义。
  
  系统施策深入推进
  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
  
  加强组织领导。面向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的复杂性,立足当前实际,目前有两项工作需要考量。其一,建议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或中国法律史学会下组建专门的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机构,实现国家层面的统筹。其二,建议以黄河流经九个省级行政区的省法学会为组织载体,展开有组织的研究。
  加强队伍建设。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体系极其庞大、专业素养要求高且实施难度大,决定了组建一支可持续发展的高质素队伍是一项重要任务。目前,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的人才队伍零星分布在黄河流域附近高校、政府研究机构,尚未形成规模,未实现可持续的人才续造机制。未来,建议黄河流域附近高校勇于担当,通过整合环境法、法律史、人类学、考古学等学科力量,展开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生的培养。除此之外,还要积极调动黄河流域人民积极参与的热情,因为他们本身就是“活”的黄河流域生态法史传承者。
  加强保障建设。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不仅需要去挖掘、整理黄河流域生态法史文献,还需要整合各学科之所长展开协同科研机制建设,结合当前实际推动法律政策完善。这些既需要稳定的资金支持、项目供给,还需要社会环境提供有力支撑。未来应加强政策激励、项目导引和舆论塑造,加强黄河流域生态法史研究,赋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甘肃省法学会敦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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