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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广大中国民众都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
-- ——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建设的成就与经验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开始了将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运用于解决中国具体问题的伟大探索,建立起了一套有别于以往教育的制度,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展开了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中国化的艰难探索。1934年,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指出,苏维埃文化教育的总方针“在于以共产主义的精神来教育广大的劳苦民众,在于使文化教育为革命战争与阶级斗争服务,在于使教育与劳动联系起来,在于使广大中国民众都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为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引。
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建设的成就
保障了教育为革命战争和阶级斗争服务。1932年9月,湘赣省苏维埃政府《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指出,“富农地主出身的教员,在原则上不得充当教员,恐其在校活动与模糊学生阶级意志”。同年秋通过的《第二次闽浙赣省苏大会文化工作决议案》指出,“在目前日益开展的国内阶级战争中,加紧工农群众的革命的阶级的政治教育,提高工农群众的文化水平,激励工农群众的斗争情绪,坚定工农群众对革命斗争的胜利信心与决心”。1933年4月,《教育人民委员部训令第一号——目前的教育任务》指出,苏区当前文化教育的任务是要“启发群众的阶级觉悟,提高群众的文化水平与政治水平”“打破旧社会思想习惯的传统”“深入阶级斗争,和参加苏维埃各方面的建设”。同日发布的《省、县、区、市教育部及各级教育委员会的暂行组织纲要》指出,各级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提高群众的阶级觉悟、文化水平与政治水平”“以争取苏维埃运动在全中国的胜利”。值得一提的是,1933年3月13日在瑞金叶坪乡成立了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成为中共中央党校的前身。
保障了工农劳苦群众享受同等教育的权利。土地革命前,中央苏区教育十分落后,文盲占人口的90%以上,工农群众及其子弟上不起学。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言明确指出:“工农劳苦大众,不论男子和女子,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教育上,完全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二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国内革命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1932年,《执行优待红军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凡设立学校的地方,红军子女有免费入学的权利。”1933年9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十七号关于教育工作》规定:“在可能范围内,必须实施普及义务教育的免费与小学教育的优待,至少需做到由政府供给小学学生的书籍与文具费用,和小学教员的伙食。”这些规定在中国历史上首次赋予了劳苦大众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此外,中央苏区破除了女子裹小脚、不识字的陋习,解放了女性的劳动力,打破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偏见。据毛泽东1933年在长冈乡的调查,“全乡16-45岁的青壮年大都进了夜校,其中妇女占了70%”“过去不识字的,现在都识得四五十个字了,少数能识七八十个。”
保障了教育与劳动生产相结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总纲》中明确提出了教育的任务:“要消灭离开生产劳动的寄生阶级的教育,同时要用教育来提高生产劳动的知识技术,使教育与劳动统一起来。”根据这个任务,小学设有劳动课。很多学校还实行半工半读,教师学生配合中心任务参加收集粮食、春耕、秋收等生产劳动,学生经常参加家庭的劳动。苏区教育鼓励学校与当地的工农业生产相结合,学校可以根据当地的生产实际需要,组织学生参与到劳动中,如帮助农民耕种、收割等,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劳动技能。1933年10月,凯丰在苏区教育大会上作了题为《苏维埃的教育政策》的报告,清晰地阐述了劳动生产在教育中的重要性:“在旧的社会把劳心与劳力分离得很远。这种分离也是阶级社会内不可避免的,他们的目的是达到‘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在苏维埃的教育中,就是渐次去消灭这种分离,因为共产主义的社会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要达到这种健全的人类社会,就要把劳心和劳力联系起来,所以我们的教育应当是达到劳动与教育的统一。”
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建设的经验
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中央苏区的革命斗争形势使得政治教育无论在干部教育和群众教育,还是在师范教育和非师范教育都被摆到了突出位置。中央苏区首要重视的是选择“政治上能够站得住脚者充当老师”。日常学习除了将党报党刊作为读写识字的材料外,还要加入政治内容,学习苏维埃基本常识、每一时期的中心口号,使学生能够对一般政治的问题有所了解。列宁小学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教育的基本原理与苏区实际相结合、由苏区政府创办和发展起来的。到1934年,直属临时中央政府领导的根据地建立起了列宁小学3052所,每校有学生近30人,平均每乡有一所列宁小学。
注重教育法制的宣传解释。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苏区相继出台了教育相关的各种简章、大纲、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政府在群众集体劳动的场所宣传教育政策,利用集合和休息时间为群众读报刊、讲时事、介绍生产情况和劳模事例,组织群众在空地上练习写字和做计算等。1934年4月,在教育部部长瞿秋白、副部长徐特立等人主持下,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将24部教育文件,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小学教员优待条例》《小学课程教则大纲》《短期师范学校简章》《初级师范学校简章》《高级师范学校简章》《短期职业中学试办章程》《中央农业学校简章》等,以及《江西省第一次教育会议决议案》汇编成册,定名《苏维埃教育法规》。这些教育法规还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上得到广泛宣传阐释,成为读报团、夜校、俱乐部等机构的教育资料,起到了重要的政治教育作用。
紧密结合实际办教育。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教育人民委员部训令第一号——目前的教育任务》推进“俱乐部识字运动”的要求下,政府为工农群众提供免费的识字班和夜校,建立读报场所“列宁室俱乐部”,将扫盲、识字、夜校与读报运动相结合。据1934年统计,在中央苏区2931个乡,有夜校6052所,部分县扫盲率高达90%。识字班一般在农忙后的中午上课,冬学在农民最为清闲的“冬四月”进行,既不影响百姓的劳作,又便于集中授课和讨论。识字运动即使在动乱的战争时期也持续开展,授课者不光有小学教师,还有县区干部,往往是走到哪里,就把课讲到哪里。
善于发动群众办教育。1934年3月,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批准的《江西省第一次教育会议的决议案》指出,“应当发动合作社、工会来开办列宁小学,经费完全由各该团体担负”;同时决定了“在群众中宣传并且切实准备地方教育的基金”,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就用江西的例子号召福建、粤赣的各县发动群众募集经费发展儿童教育。如,发动教员自备伙食、不能自备的轮流到学生家里去吃饭,或是学生家庭自愿量力按月捐款,供给列宁小学教员的生活,各种群众团体还可以按月募集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列宁小学的办公费及其他用途。这些做法节省了中央政府的办学经费,提高了群众切实参与教育的积极性,也为后来抗日根据地“民办公助”政策的诞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建设的启示
要坚持党的领导。苏区教育方针的确立过程,尽管存在分歧和争议,最终在党的领导下作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选择。1933年,以凯丰为代表的少共中央局批判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把教育工作“局限在反封建、反迷信范围内”,认为要把资产阶级同封建阶级并列作为革命对象,提出苏维埃教育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共产主义教育”的主张。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报告中,结合中华苏维埃实际,提出了以“共产主义精神”来教育民众的苏维埃文化教育总方针,是对“共产主义教育”左倾路线的自觉抵制。1945年党的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以共产主义为内容的国民教育政策”进行了批判。在历史的争论中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具有求真务实的革命传统,保障了教育法制能够遵循正确的道路。可以说,党领导教育立法是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形成的前提和根本保障。
要践行务实创新。中央苏区政府以解决革命环境下的教育问题为导向,使党的教育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得到贯彻落实。艰苦的革命环境促进了办学形式的创新,革命根据地的各级各类学校,为适应革命战争的迫切需要,打碎了旧的一套制度,结合农业生产生活的特点,将生产与卫生两项知识作为读写算的重要内容,把各阶段的学制制订得比较短。干部学校是半年至一年;中学、师范先是两年,后延长为三年;小学为五年;将群众教育视为优先于儿童教育。在特殊的环境下,教育学制发展出了独创结构。
要加强师资保障。在中央苏区,师范教育被认为是教育事业的“母机”,教员被赋予了干部身份,对教师的优待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制定了从《小学教员训练班简章》到《高级师范学校简章》的各级各类规范,把培养师资和教育行政管理人才的学校统一规划为小学教员训练班、短期师范、初级师范、高级师范等四种类型,形成了以列宁师范学校为代表的苏区师范教育模式。《小学教员优待条例》规定,乡苏维埃政府应发动群众帮助小学教员耕田;任期在半年以上的小学教员与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一样减纳租税;教师在国家医院治病,不收诊断费与药费;每半年奖励一次取得一定成绩的教员,给予奖金和表扬。在如此尊师重教的氛围下,中央苏区的教员尽管任务繁重、待遇微薄,工作热情却丝毫未减。
要坚持以民为本。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特点在于不拘泥于教育应试的需要,将“培养享受文明幸福的人”作为教育的目标。1932年5月通过的《江西省苏维埃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文化教育工作决议》指出,“以目前革命需要发展斗争的形势而论”,应视群众教育为首务。由于苏区办学经费紧张,政府鼓励向群众组织募集办学经费,加强了学校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强调教育与生产劳动的结合,确保了教育内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培养了一批工农出身的干部。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建设以“解放妇女”为目标之一,专门颁布了关于保护妇女权利的训令,建立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女性为了从文盲状态解放,对教育工作特别积极,据统计到1934年,兴国县参加教育工作的青年妇女占60%以上,她们不仅是夜校学生,还充当教员,甚至还成为教育委员会主任、校长。教育激发了包括农村女性在内的劳苦大众被压抑已久的人性,播撒下了革命的火种,为革命战争储备了人才。可以说,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就是一部保障工农劳苦大众接受教育权利的法制史,揭开了中国共产党成功领导教育事业的序幕。
(姜晓川系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胡建文系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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