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节约成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

  节约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条将人与自然联结在一起的逻辑主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指出“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目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正全面推进。作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准确理解节约的概念与内涵,将节约的道德文化、法律制度与价值理念融入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将节约优先和全面节约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以原则规范引领制度规范,从而将节约原则落实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各领域。
  
  节约的文化内涵
  
  节约是传统文化孕育而来的本土知识概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淀着中华民族深层次的精神追求。从词源来看,“节”是象形字,源自“竹”字。《说文解字》:“节,竹约也。”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约,缠束也。”节约指的是竹子被约束的地方(竹节),进一步才延伸出节制、集约之意。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节约既是个人修身之基,也是国家强国之道。在个人道德层面,《周易》:“君子以俭德辟难”,提倡个人培养节约的德性来克服危难;在国家治理层面,李商隐总结各朝经验,发出“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的警思。节约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很早便得到发展,为古代统治者所采用。例如,《秦律·田律》专门对不同季节自然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作出了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大清律例·户律·田宅》为了保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专门就浪费农田的行为设置了刑罚,规定“若多余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以保护耕地资源。由此可见,从道德到法律,古人早已将“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节约观贯彻在社会的方方面面。
  
  节约的新时代意蕴
  
  新时代,节约是党和国家确定的重要战略方针,这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延续和传承,也为节约赋予了新的时代意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全社会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节俭朴素,力戒奢靡,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新时代的节约有着丰富的时代内涵和时代使命,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新时代的节约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最终目标的节约。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节约的根本价值源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节约的基本价值理念。传统文化语境中,节约的目的是减少自然资源及能源的浪费,但新时代赋予了节约更高的立意,即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新时代的节约是在系统论和整体论指导下的全面节约。不同于原始社会,人类为了生存对生活资料进行节省,随着现代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资料的丰富、生产方式的精细化,对节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蕴含的系统观念和整体观念为提升节约的广度及深度提供了指引:在节约的对象上,既要包括传统的生活资料和自然资源,也要涵括新兴的能源和资源种类;在节约的方式上,既要反对浪费,也要提升节约的效率和质量、创新节约的方法;在节约的环节上,既要在生产的末端节约,也要在生产的源头节约,将节约理念贯彻到生产的每一处环节中。
  新时代的节约是由公共机构带头、人人参与的节约。现阶段,公共机构是我国节能活动的引领者,在未来,其也将继续发挥表率作用,引导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节约型社会建设。只有全民参与,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推动社会全面节约。
  
  节约写入生态环境法典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节约条款为指导,以能源节约制度为主体、其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辅的节约法律制度,这为日后形成节约法律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为节约原则融入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前提。
  1978年,我国宪法第一次将“厉行节约,提高效能”写入总纲,节约也成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世界能源危机爆发后,我国将能源节约放在了节约工作的首要位置,推动能源节约立法工作。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行政法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现已失效),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较为系统地对节能管理的基础工作、能源供应、城乡生活用能等进行了规定,其中许多制度沿用至今。在该条例的基础上,1997年我国正式出台节约能源法,第4条第1款提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在随后的三次修订中,不仅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作出了系统节能规定,还出台大量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保障落实,这也让能源节约成为我国节约法律制度中最完善的领域。2025年1月1日施行的能源法,将“完善节约能源政策,加强节约能源管理”写入了总则,并设置了节约的义务条款。在能源节约外,我国还零散地对其他的资源节约进行了概括规定,包括水法规定节约用水,土地管理法规定节约土地,农业法、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节约粮食,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节约木材等。不同于能源节约有详细、系统的制度规定,这些领域的节约更多是以原则性、概括性的条文形式出现在法律中。
  总体来看,我国初步形成了有层次、有重点的节约法律制度框架,但系统性尚不足、实施效果也有待验证。作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之策,节约具有融入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应然性和兼容性,并依赖着成体系的制度进行落实。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节约融入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应然性和兼容性:首先,“小节约”关涉个人生活,能够修身养性、提升个人道德水平和生活质量,“大节约”则关涉国家安全,完善节约法律制度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我国资源利用方式实现根本转变的应有之义。其次,自我国古代,节约便由道德理念融入法律规范,实现了从道德义务走向法律义务的合法化过程,具有大量的规范可考。最后,节约优先融入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具有实效上的根本性。节约是以资源这一关键要素为抓手,其能通过提高效率、减少污染将生态文明三大保护对象,即将环境、资源和生态串联起来,不仅是当代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的根本之策,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长远之策。
  
  节约原则的制度设计
  
  法典编纂是集政治性、集中性和系统性为一体的重大立法活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我国实现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化的重大机遇。作为一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推动社会绿色转型的法典,必须抓紧节约这一主线、理解节约的概念与内涵、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梳理完善节约法律制度,从而将节约理念落实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个方面。
  注重加强对节约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将节约优先和全面节约作为基本原则之一。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的任务是将生态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原则和基础性法律制度进行提炼和凝结,从而作为统领各分则编的原则。总则编应当将节约优先和全面节约列入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并根据现有法律制度完善节约原则的基本条款。节约优先,即将节约放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首要位置;全面节约,即坚持在全过程、各领域贯彻落实节约的原则理念。总则编是生态环境法典的纲领,对各分则编具有重要的统领作用。将节约优先和全面节约写入总则编,不仅能够夯实节约法律制度的根本地位,也能为分则编完善具体的节约法律制度规范打好基础。
  重视梳理各分则编涉及的节约法律规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用适度法典化的方法,即对部分现有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适度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同时保留现有法律制度规范,作为生态环境法典内容的补充。考虑到现有节约法律制度规范的复杂性,应当也属于适度法典化的范畴,即在生态环境法典的总则编和分则编中体现节约的主要制度规范,同时保留其他配套规定。上文对总则编节约原则的规定提出了建议,而对分则编来说,应当以加强对现有节约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梳理为主。具体来说,可以考虑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专门以节约为名称,将各类节约资源、节约能源的规范整合在同一编(分编、章或节)中,以便更为系统地规定节约法律制度;二是在各类自然资源和能源对应的章节中,专门加入节约相关的制度规定,这种形式不需要消耗过多立法资源,便能够体现节约的价值理念。
  适当补充和完善现有节约法律制度。正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的节约法律制度有层次、有重点,但其规范体系和制度设置仍有完善空间,尤其是在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其制度规范较为零散,部分制度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自然资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是重点编订纂修的对象之一。应当结合现实资源能源工作的需要,积极创新、适当补充新的工作规范,比如增加鼓励性条款和法律责任条款,从而增强节约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法典所具有的逻辑严密、系统完整的优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节约法律制度。
  (张梓太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佳玮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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