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红色基因 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系列报道之七

红色司法文化对当代司法的启示

  红色司法文化见证了我们党在根据地开展革命斗争并成功执政的光辉历史。在党的领导下,从闽浙赣到陕甘宁再到华北,各革命根据地、边区、解放区都进行了红色司法的伟大实践,积累了司法建设的重要经验,铸就了中国司法的红色基因,进而影响着中国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传承红色司法的文化基因,对深刻理解中国司法制度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推进新时代司法发展意义重大。
  
  坚持党的领导是红色司法之魂
  
  革命时期的司法始终都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服务于党领导下的革命战争,围绕革命战争的需要而展开。董必武曾指出,“我们党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人民政法工作和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教工作一样,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1944年10月7日,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各县审判员联席会的总结会议上提出“司法工作是政权工作中的重要工作之一,我们力避旧司法工作的观点,我们不要忽视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司法工作就不能团结人民,我们现在所用的司法工作是新的革命的司法工作,与旧的司法工作有所不同”。是否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司法与西方司法最显著的区别之一。1949年1月,谢觉哉在司法训练班上讲话时指出,“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因而司法人员一定要从‘政治上来司法’”。
  司法工作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政策。1941年5月1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提出的并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提到:“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的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1941年10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在边区司法工作会议上对这一施政纲领逐一进行强调,指出其中的“镇压与宽大”政策对司法工作有重大意义。
  进入新时代,我们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维护司法权威,首先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必须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人民立场是红色司法之根
  
  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便利人民是红色司法的根本立场。
  司法为了人民。谢觉哉提出,“要在人民对于司法的赞许中,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换言之,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司法工作的标准。习仲勋指出边区的司法工作“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放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毛泽东用“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来评价红色司法的集中体现“马锡五审判方式”。
  司法依靠人民。谢觉哉认为,司法工作者不要关起门来工作,应当经常同群众商量。群众路线讲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搞司法工作的同志,在这一点上,务必仔细考虑,狠下功夫。习仲勋强调,“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只有通过人民,才会解决得最快、最正确。如果不发挥人民本身力量,孤独地依靠我们司法干部,那就需要些年月!”林伯渠在《关于改善司法工作》中指出“百分之九十以上甚至百分之百的纠纷,最好都能在村中由人民自己调解解决”。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
  司法便利人民。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边区高等法院在1941年的指示中也规定:“无论当事人有无诉状,不能加以拒绝。”基于便民原则的考量,司法人员定期组织“巡回法庭”,举办群众法庭,精简诉讼程序,降低了群众的司法负担。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难点痛点堵点问题,采取了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等系列改革措施。同时,强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制度保障,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预防,有效防范和纠正冤错案,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
  
  坚持制度建设是红色司法之本
  
  司法制度有关的规范既是司法建设经验的凝结,也让司法活动有法可依。革命时期,我党对司法相关制度建设的重视一以贯之。省港大罢工期间,罢工委员会制定《会审处组织法》和《会审处办案条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间,苏维埃政府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及一系列关于审判机构和审判工作的指示、命令、条例等。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制定了《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审限条例》《关于搜索和扣押的规定》《关于勘验的规定》及陕甘宁边区刑事、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等,对案件审限、证据规则、回避制度、管辖制度、再审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规范审判程序、约束法官审判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也是如此。山东抗日根据地先后发布了《山东省各级司法办理诉讼补充条例》《高级审判处暂行组织条例》和《改进司法工作纲要》等政策文件。晋西北革命政权建立后,为使司法机关办案活动有所遵循,制定了《晋西北陪审暂行办法》《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晋绥边区民刑事调解办法》《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等规范文件。这些司法制度,凝结着红色司法的智慧经验,也让当时的司法活动有法可依。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突出制度建设这条主线,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各方面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必须坚持制度建设为主线,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坚持从实际出发是红色司法之基
  
  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红色司法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就,就是因为从中国革命的实际出发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探索。谢觉哉曾指出,第一是群众的实际,第一是到实际中去获取新经验,第一是能解决问题。我们的法,要从实际出发,即具体的实际情况和经验中,摸索出规律来。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须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
  面对群众文化程度不高,红色司法坚持积极主动、便于接近。从马锡五到任君顺,都是主动走出法庭,“走出衙门、深入乡村”“早晨、晚上、山头、河边,老百姓随时可以要求拉话、要求审理案件”。对民事案件,采用座谈式审判方式;对刑事案件,采用坐堂式审判方式。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也指出:“诉讼手续必须简单轻便……审判书必须力求通俗简明,废除司法八股。”
  面对经济落后、资源紧张的情况,红色司法坚持化解纠纷、及时结案。调解缓和了法律规范和民间习惯之间的张力,也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及时结案,迅速修复社会关系,让群众尽快投入生活生产中去,从而更好服务革命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司法改革要“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符合国情,就要一切从实际出发,确保各项改革举措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始终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作者李伟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海容系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