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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伟大社会革命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以开辟和发展的实践渊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成果,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继续,必须一以贯之进行下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社会革命的继续。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是伟大社会革命的实现方式,也是伟大社会革命的重要话语表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内蕴着以法治之力助推伟大社会革命。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科学谋划,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有助于拓展对社会革命的认识与把握。
在历史和逻辑的统一中
把握社会革命的丰富内涵
中国共产党社会革命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革命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成果。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革命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引发的社会变革与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考察了人类历史上的革命运动,从“人的解放”的高度把握社会革命的精神实质。基于变革的广泛性和深刻性,马克思恩格斯区分了“一般的革命”和“真正的革命”,即区分了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马克思指出,“一般的革命——推翻现政权和破坏旧关系——是政治行为。”他反对仅将政治性作为社会革命的准则,而认为社会性是政治革命进化为社会革命的根本条件,也因此强调“具有社会精神的政治革命却是合理的思想”。恩格斯则以“真正的革命”定义社会革命,“因为它使新阶级占据统治地位并且让这个阶级有可能按照自己的面貌来改造社会。”社会革命的内涵由此得到了拓展。结合时代问题与历史趋向,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明确了社会革命的主体、任务和前途,为其赋予社会主义革命这一特定含义。规定社会革命不仅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革命,更是不断拓展社会主义境界,追求共产主义理想的革命。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开宗明义:“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依据不同历史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的变化把握社会革命,实现了从谋求根本制度变革向追求发展动力、效能变革的转变,在实践中推动了社会革命内涵的进一步变迁与跃升。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党领导人民不断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历史。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推翻“三座大山”夺取政权、实现民族独立是社会革命的迫切任务,武装斗争是社会革命的实现形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造生产关系成为新的中心任务,社会革命脱下暴力外衣,转而通过社会主义改造的形式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改革开放作为“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成为社会革命的实现形式和重要表征,体现了党对社会革命规律与方向更深刻、更自觉的把握。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革命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从历史唯物主义高度深化了社会革命的内涵。他强调,“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革命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为基础,不仅仅是一种破除旧的政治上层建筑的社会运动,更是一种新的社会建设运动。”这一重要论述突出强调了社会革命的长期性和延续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航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将全面深化改革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结合起来,赋予伟大社会革命丰富的实践场域。
全面深化改革是伟大社会革命的重要话语表达之一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实践的角度看待现实的人及其活动,强调“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改革正是对现存事物持辩证否定态度,在实践考察中对现有体制机制进行有意识的调适与变革,本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其成果必然是革命性的。并且,破与立辩证统一于社会革命的历史进程中,二者在不同阶段出现地位上的转变。改革即凸显着社会革命的建设向度,这是社会革命在完成政治革命任务后的必然要求。
改革是社会革命的重要内容与形式,集中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形成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也是伟大社会革命的重要主题。党带领人民在改革的实践创新中阐明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丰富了社会革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阶段的内容,赋予其更加深刻的发展建设意蕴。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全方位、深层次的伟大变革,深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是伟大社会革命的应有之义。基于此,全面深化改革彰显着社会革命的属性和意义。
当改革成为社会革命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形式,改革话语也就成为对社会革命的一种指代和表达。正如邓小平同志将改革称作“中国的第二次革命”“革命性变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深化改革又作为重要政治话语深入人心。基于此,我们对改革的认识与表达,实际上是透过改革这一实践把握伟大社会革命。
推进伟大社会革命
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是全面依法治国在观念上的升华,要求从法治的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在法治精神下做出合乎规则和发展要求的价值判断。社会革命是一场兼具革命性和合法性的实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伟大社会革命,既要向外求索,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把握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也要向内发力,在加强党的先进性和执政能力建设的过程中更好地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努力实现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为此,必须把握改革和法治的辩证统一,处理好一系列重大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破”与“立”的辩证关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伟大社会革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有破有立,得其法则事半功倍,不得法则事倍功半甚至产生负作用。”说明改革决不能脱离发展实际和法律规定,要做到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立”能够推动改革实施、确立改革成果,集中表现为对法律、规则、程序等的遵守和完善,使全面深化改革“蹄疾而步稳”。其中,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对于改革中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中国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的成分,要在法律层面予以认可,赋予其合法性;而对于违背和脱离客观实际的不合理因素,我们则要予以禁止。此外,坚持破立并举要适时进行“破”的尝试。“破”能够扫除改革障碍,具有两重含义:一是突破,也就是改革中的“先行先试”原则,强调在法定程序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开创性的实践,这也能够为“立”开辟道路。二是破除,与法治并行,在制度建设中破除不合理的体制机制弊端,革除阻碍改革的“绊马索”。如此将“破”和“立”有机统一起来,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即是将伟大社会革命引向深入。
第二,要处理好现代化和法治化之间的辩证关系,使伟大社会革命永葆先进性。现代化和法治化相伴而生,现代化的实现不能离开法治化的护航。法治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阶梯。从商鞅徙木立信到唐代《永徽律疏》的颁布,皆是依靠规则的制定实现了社会治理的进步。进入现代国家的发展阶段,现代法律是思想解放的产物和社会先进精神的凝结,体现着对权力的制约与合理运用,法治化由此成为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并与其共同成为社会革命的重要象征。回顾我国法治建设的开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到1954年宪法的颁布,新的社会变革的展开必然有法治的完善作为先行军。新时代,既要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也要把法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以法治化的深入推动实现国家发展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同时,现代化也要主动适应法治化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凝结。要借助法治规范现代化路径、完善现代化叙事,打破“西方化等于现代化”迷思,勾勒社会革命的现代化面貌。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使伟大社会革命在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永葆先进本色。
第三,要处理好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之间的辩证关系,使伟大社会革命始终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适应我国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变化来推进社会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表现为一个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坚持问题导向,要结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以及国际形势的新特点展开谋划部署,对各领域体制机制进行守正创新,不断拓展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要坚持目标引领,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坚持中国特色,坚守中国道路,厚植伟大社会革命的制度优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要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指引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领导,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法治的支撑下使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人民,使伟大社会革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得到实现。
在新时代一以贯之地推进伟大社会革命,必须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掌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握改革和法治的辩证统一,才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凝心聚力,书写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辉煌篇章。
〔刘慧系天津师范大学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张欣怡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基地研究员。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中国共产党社会革命话语体系的建构研究”(23BKS050)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