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系列报道之六

助力现代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公司法因应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202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适应现代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需求,紧扣金融监管和民营企业投资保护需求主题,一方面完善了公司关联交易的程序控制,赋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的义务;另一方面完善了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切实强化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等人的责任承担。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民营经济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当前我国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公司法为民营企业发展带来了新契机,对推动现代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发挥董事会决策核心作用
  
  首先,落实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要求,加强董事履职能力建设。董事会是公司战略决策的核心机构,掌握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在公司资本形成阶段,公司法第51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结合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业务开拓的实际需求,进而提升金融企业筹集资本的灵活性,避免注册资本空置虚化。
  其次,建立健全各类专门委员会,提升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性。公司法第121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金融控股公司应在董事会内部推动建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与薪酬委员会,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此外,金融企业可逐步探索建立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承担,让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有利于进一步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最后,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加快构建监督型董事会。其关键在于提高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一方面,拓展独立董事选聘渠道,赋予独立董事在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等触发金融风险的事项上更多话语权;另一方面,发挥职工董事的民主监督作用。公司法第68条、第120条规定,职工人数为三百人以上的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中设置至少一名职工董事。基于此,各地金融控股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范围与特点,兼顾公司职工总体数量,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度增加职工董事数量。
  
  强化实际控制人责任承担
  阻遏金融公司内部人控制
  
  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而言,企业治理最突出的问题是实际控制人操控与内部人控制。公司法着眼于这类实践困境,提供了两种制度良方:
  首先,引入中国版本的影子董事制度。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亦对公司负有忠实业务与勤勉义务。正确适用该条款的关键在于,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这一构成要件的认定。金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公司法第67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时,就达到成为事实上公司董事的程度。具体而言,若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董事的身份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或者以董事的身份在公司文件上签字均可以认定为影子董事。
  其次,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在具体适用上,应对“指示”进行扩张解释,“指示”不仅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书面的决议或者批示等直接明示的行为,也包括通过某种语言或者行为等进行暗示的行为。此外,考虑到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普遍存在多层级的控股关系,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孙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穿透”指示的,亦符合第192条规定的范围。
  
  落实关联董事报告义务
  完善金融关联交易程序控制
  
  金融控股股东参控股机构数量多、金融业务和组织架构复杂、金融交易涉及标的额大、母子公司之间关联性高,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是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健全金融关联交易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公司法则从组织法层面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的程序控制。在适用公司法第182条时,应明确董事报告的义务主体。展开来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应承担报告义务,但若依本条第二款开展关联交易,报告义务主体需进一步澄清。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款意在确保公司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知情同意”,提高关联交易审查效率以进一步适应商业需求。实践中,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关联方不仅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也包括投融资等核心业务部门审批和决策人员。若一概赋予上述主体报告义务,则可能导致报告义务的失焦,降低关联交易的审议效率。因此,若从事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交易,报告主体仍应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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