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系列报道之五
强化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外法治保障功能维护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
党中央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关于立法目的与“平等对待”“同等保护”等原则的规定,从国内平等保护与海外权益两个面向,勾勒出海外利益安全法治建设从“国内促进”到“海外护航”的前进方向,将以法治之力筑牢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安全之网。
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
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框架下,国家安全已从传统政治军事领域向经济、科技、数据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延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安全环境,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已成为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海外利益的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与此同时,民营经济海外发展也呈现出积极态势,在国际市场中的活跃度不断提升。国家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市场、对外投资、进出口额、品牌创新等对外经贸重要领域持续挑起外贸发展的大梁。民营经济在海外的经济体量、范围广度以及发展质量不断提升,重要地位更加巩固,发展增速显著,已成为我国海外利益的重要载体。
我国民营经济海外利益正面临严峻的国际安全环境。一方面,国际社会政治格局变化多端,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和区域冲突不断,不仅导致东道国当地的政治经济均衡状态被打破,而且大国围绕地区热点问题进行博弈与竞争,进一步破坏了全球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均衡状态,恐怖主义、宗教冲突、跨国犯罪等成为愈发严峻的安全问题,我国民营经济海外发展与利益保护面临新的风险与挑战。另一方面,正是基于民营经济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的重要意义,美西方国家秉持零和博弈思维对华推行“全要素竞争”,利用出口管制、单边制裁以及“长臂管辖”等手段,对我国民营企业实施“重点狙击”和“全面杀伤”,严重损害我国民营经济海外发展利益,威胁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
我国民营经济海外发展的国家安全诉求提升。当前,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已成为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构成、科技安全的前沿阵地、数据安全的跨境延伸,以及国家利益拓展的新型载体。与此同时,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安全诉求愈发强烈,愈发需要完善关涉民营经济发展的涉外法治体系,愈发需要塑造于民营经济发展有利的安全格局,通过法治化方式引导、支持、保护民营经济稳健“出海”,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国际化水平。
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保障
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应有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与总体国家安全观先后提出以来,我国海外利益保障法治建设开始进入快车道,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保障成为涉外法治建设的应有内涵。
我国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保障的法律现状。我国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保障现有法律框架呈现“三支柱”结构。一是基础性法律。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二是专门性法律,以国家安全法为指引,我国陆续出台外国国家豁免法、对外关系法、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等涉外法律,特别是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聚焦反制措施,同时在对外贸易法、出口管制法等涉外经济法律规范中增加或者完善了海外利益保障的内容。三是国际条约,在我国已签署的127项双边投资协定(BIT)中,海外民营企业等组织主要依靠传统投资者-国家(ISDS)机制等争端解决条款维护自身海外利益。
我国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法治保障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体系逐步完善,面向民营经济“出海”发展新时代命题,需要提交新的“答卷”。一是要解决法律供给的碎片化。涉及海外利益保护的二十余部法律法规,专门设置民营经济海外利益保障专项条款较少,且内容分散于各章节。这要求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要关注、关心民营企业“出海”过程中遇到的“长臂管辖”或东道国“合规陷阱”等情况,强化对于民营经济“出海”的有力保护。二是要提升风险救济的系统化。民营企业“出海”风险具有综合性、系统性特征,其在法律救济层面需要外交、商务、司法以及专业指导部门协同合力。例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需同时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驻外使领馆及国际仲裁机构。三是要强化保护方式的国际化。现行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域外适用规则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澄清境外数据的合法使用法案》(CLOUD法案)之前存在衔接空间,这为民营企业“出海”和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出学习规则、对接规则,甚至引领规则的新命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海外利益
安全保障的功能考察
草案设立了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法治保障的核心条款。草案第55条规定“国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草案第33条第2款(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第43条(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也有相关规定。
草案强化了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法治保障的法理支撑。草案第1条明确该法的立法目的为“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并在第3条第3款中确立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在全球化语境下,“健康发展”必然包含民营经济海外利益的安全性与可持续性,这为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保障提供了法理支撑。
草案指明了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法治保障的前进方向。草案关于立法目的与“平等对待”“同等保护”等原则的规定,勾勒出海外利益安全法治建设从“国内促进”到“海外护航”的前进方向,有利于未来持续细化我国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保障具体规定,强化民营经济“出海”法律制度供给,逐步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法律制度体系,着力推动民营经济保护法治体系向境外延伸。
民营经济促进法海外利益
安全保障功能的实现路径
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民营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需在原则性、框架性和接口性上强化海外利益安全保障功能,既避免条款过度细化,又为后续配套制度预留空间,通过规则“软联通”打破地缘政治壁垒,通过制度型开放对冲单边主义冲击。未来,以该法为核心,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国际规则协同发力,形成“基础法定方向、配套法抓落实、国际法拓空间”的立体化保障体系。
建议在草案总则层面作出专门性规定。在总则部分,增设一条单独对国家保障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可将草案第55条调整至总则部分,并修改为“国家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推进民营经济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以此作为原则性规定统领各章节具体规定,体现基础性法律对海外利益的顶层定位,避免直接介入操作细节。
建议在草案分则层面增设“海外利益保障”专章。在分则部分,可在现行规定的“权利保护”一章之后和“法律责任”一章之前增设“海外利益保障”专章,按照基础性法律的“框架设计+接口预留”立法逻辑,通过规定民营企业海外利益安全保障的框架性条款和弹性设计,为配套法律制度预留接口,为体系性构建海外利益安全保障的“四梁八柱”提供支撑,真正实现“基础法搭台、配套法唱戏”的治理效能。应注意的是,“海外利益保障”专章应当处理好与草案现有“权利保护”等章节的衔接关系,明确专章设置的体系定位。
建议在草案具体条款层面优化重点内容。一是明确“海外利益”的核心范畴。对于“海外利益”的界定应坚持列举与开放性相结合的立法方法,将“境外资产安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跨境数据合规、人员安全保障等”纳入民营经济海外利益范畴,为其他条款和配套规则提供解释依据。二是明确关键领域的接口性条款。例如,在反制裁与“长臂管辖”应对和国际规则衔接方面,为对外关系法、数据安全法、反垄断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的适用预留接口,强化配套衔接,明确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联动关系。三是确立纠纷解决与救济机制框架。例如,国家推动建立国际商事法庭、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商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海外法律风险防范指导,鼓励民营企业依法维护海外权益,而具体程序则由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及立法、司法解释等规定。四是增设“鼓励性条款”引导实践创新。通过开放性而非直接规定具体模式的条款,例如增加“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行业协会建立区域性海外法律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提供国别法律咨询和合规培训”“国家支持民营企业与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探索建立跨境法律服务协作机制”等条款,积极引导民营经济海外利益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实践创新,最终形成“国家-社会-企业”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五是明确国家责任与企业义务的边界划分。在国家和企业各自责任条款中,仅明确责任主体和方向,例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营企业海外权益保护协同机制,推动与重点国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完善海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民营企业开展海外经营应当遵守东道国法律和国际规则,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维护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具体机制则由后续制定的配套法律法规细化。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教授)
● 责任编辑: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