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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系列报道之二
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促进
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为保障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举旗定向的指引。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必然是制度化、规范化的过程,如何通过制度保障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增强制度设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进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是目前广受关注的重要命题。
“减法”破障:
厘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前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国民营经济准入门槛不断放宽,但在部分传统行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中仍面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现象,有些行政机关具有倾向性的态度和举措,更偏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难以获得与国有企业真正平等的法律地位。归根结底,这与之前的政府管制型市场准入模式有关,未来应向市场驱动型转变,破除市场壁垒做“减法”,拓宽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空间。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民营经济自主权。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为不同所有制经济提供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我国市场准入呈不断放开之势,但实践中仍存在具体标准不明、市场准入规范缺失等风险。“非禁即入”式市场准入标准尚未全面落实到位,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制度中难以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实质平等的待遇。应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条件,明确稳定的制度预期,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措施和隐形壁垒,从而逐步消除市场准入机会不均等,形成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全方位开放体系。
简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发挥数字政务技术便利性。繁杂琐碎的行政许可审批会不当增加民营企业的成本和经营意愿,抑制民营经济的创新空间和增长潜力。简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是确保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紧迫任务。在数字科技、人工智能、智慧政务不断融合发展的当下,应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优化审批流程设计、提高流程透明度、实现“一网通办”等行政改革措施,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行政许可审批中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构建市场准入投诉机制,定期进行动态评估。无论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还是简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均为“自上而下”的完善优化。实践中可能存在制度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可能会被变相绕行、增加隐性门槛等。同时随着行业演变和技术革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会不断变化,传统的清单可能影响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应有畅通的“自下而上”投诉渠道,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强化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救济和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围绕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具体设置、实施条件、救济措施、范围对象及实施效率等相关要素,定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行第三方评估,以便清单能及时回应实践最新变化。
“加法”赋能: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为主线
公平竞争政策对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制垄断现象具有重要价值。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政府和市场能够良性互动,政府应保持竞争中立的定位,不过度干预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是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边界的重要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在推进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中,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无疑是其中的关键主线,要以细化的“加法”思路进一步明确标准、强化落实。
明确竞争中性原则,优化实质审查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通过系统评估政策措施的竞争影响,着重识别和消除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因素,其本质是通过制度中性实现实质性的竞争中性。要发挥公平竞争政策在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竞争中性原则的基本理念和实质审查标准。基于我国市场特征,竞争中性原则的实施应聚焦三个维度:机会公平,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初始条件;过程公正,杜绝差异化、歧视性监管措施;谦抑干预,政府遵循“非必要不干涉”原则,主要针对特殊情形实施精准调控。
扩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需要突破反垄断法单一维度,基于所有经济部门法规范层级进行系统性重构。一是规范效力拓展。将公平竞争原则嵌入财政、金融、外贸等经济领域,确立其为立法前置程序。二是制度框架分层。构建“原则性规范+特殊性机制”双层体系。原则性规范层面,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3条,建议财政补贴、市场准入等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制定须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特殊性机制层面,根据反垄断法第5条,建议增设数字经济行政垄断认定标准界定新型歧视行为构成要件。三是实施范式转型。针对部分民营经济受到歧视现象,通过建立隐性壁垒量化评估模型,实现从事后纠偏到事前合规的治理跃迁。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司法协同联动机制。一是规范协同维度。建立跨区域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将区域协调发展政策与区域市场整合义务相衔接,破除有些地方立法中的“政策洼地”效应。二是强化监督效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第三方评估,建立评估机构动态评级与黑名单制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压实评估责任。三是充分发挥司法作用。厘定行政和司法边界,一方面明确法院在垄断行为认定中可援引执法机构专业意见,但须通过质证程序完成证据转化;另一方面运用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模型,确立差别化证明标准,平衡竞争秩序维护与企业创新激励。
“除法”降本:
推动生产要素平等使用为抓手
保障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关键是保证民营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不仅体现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平等权利,更是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和关键抓手。在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方面,要以实质平等为导向推动民营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以“除法”降低各种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障碍,提供更多层次、便捷化的方式,破除民营经济难以与公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突出问题。
优化多层次金融体系,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融资难、融资贵是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难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制度的顶层设计,提高民营企业的信息透明度,通过专业的融资服务信用机构为民营企业出具信用资历和信用证明。深化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性信贷产品,支持民营企业以专利、订单等资产抵押融资;充分利用债券市场,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强化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支持民营企业发行科创债、绿色债等专项融资工具。通过不断丰富适合民营企业的投融资工具、设施、市场,降低其融资成本。
动态清理制度性壁垒,促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于各种限制性规定和冲突性规定应进一步完善长效清理制度,探索构建“企业申诉-第三方核查-人大备案”的立体化监督链条。同时,平等的服务供给有助于市场资源要素的高效配置,应遵循市场优先原则和公平竞争主旨,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激发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发展潜力。供应范围方面,兼顾传统与新兴行业的市场需求;供应强度方面,既要回应要素平等获取的现实需求,也要保障政府在要素层面对战略新兴产业的引导和鼓励,兼顾差异性与竞争性,推动市场竞争实质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实现。
“乘法”增效: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民营经济的重要性一直备受关注,精准的上位法律依据有利于民营企业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即将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首部民营经济领域的专门性、体系化的法律,通过其整合性、关键性、功能性的制度设计,抓住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等障碍的法治契机,有利于发挥其制度乘数效应,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促进发展型的制度定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定位应超越传统管理型立法的范式,转向促进型立法模式。回望宪法第15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的演进脉络,民营经济立法的核心目标已从对身份确认的合法性追求,转向竞争所需的财产保障,最终迈向发展转型的促进激励。促进型立法以立法法第7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为基础,通过财政、金融、外贸等政策工具,实现从秩序维护到价值创造的范式跃迁。应通过完整规范结构明确构成要件,构建政策立体工具箱,同时建立人大对促进政策落实情况的量化评议强化责任机制。
实质平等型的制度内核。实质公平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底色,根植于经济法律规范“差异矫正”的本质,需在宪法平等权框架下构建三重制度内核。第一维度,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合理差别,承认民营经济在资源获取、融资准入等领域的结构性差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资质审核简化、投标加分等补偿性措施。第二维度,通过建立“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行政规制中嵌入比例原则审查,对违法增设壁垒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启动职务惩戒予以系统推进。第三维度,构建“竞争性补贴+风险共担”的差异化促进工具,在形式平等框架内注入差异化的赋能机制,实现从权利宣示到能力再造的规范升级。
规制保障型的制度要义。对于法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采用权利保护还是规制模式存在争议。民事法律规范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路径,通过确认民营企业财产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法定权益实现制度目标。而经济法侧重采取规制模式,其本质是通过一种整体主义的行为调控框架,对市场经营主体经济活动设定边界与规范,从而实现利益平衡。从总体上讲,对民营经济的促进应当综合运用两种运行机制,注重强调规制模式,通过竞争秩序维护实现整体利益平衡。数字经济时代,民营经济与平台垄断、数据壁垒等新型风险交织,预防性规制较事后救济更具制度效能。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在新技术、新业态、新风险的背景下,发展新质生产力成为改革新风向。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键集中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保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必须依赖制度的推进,消减形式平等阻力、补强实质平等短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张阳系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冯果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 责任编辑:高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