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系列报道之一
依法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和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了全面部署。要坚持依法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是“两个毫不动摇”的内在要求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要求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作为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几十年来,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公平竞争是“两个毫不动摇”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再次明确,“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方略,并特别提出“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因此,公平竞争是“两个毫不动摇”的具体体现。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总则中明确以“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立法目的之一,明确提出“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平竞争”,强调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反垄断等措施,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这些有利于提振市场和投资者的信心,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公平竞争是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所普遍承认的基本理念。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确认了平等和自愿的原则,而公平竞争实际上就是平等和自愿原则在市场交易领域的具体体现。尤其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全面落实平等保护,为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平等保护意味着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受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在2022年修改反垄断法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被正式写入立法。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既具有保障资源有效配置、推动经济技术进步、促进收入合理分配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也是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重要保障。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是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公平竞争制度是构建高质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制度之一。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公平竞争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民营企业座谈会与会民营企业代表之一、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传福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最根本的,党中央发布‘两个毫不动摇’,稳定了很多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平等对待是民营企业
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具体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继续下大气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公平竞争要求对各个竞争者平等对待,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规则、市场交易、生产要素使用、自主经营、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受到平等对待。“两个毫不动摇”包括了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对待。从实践来看,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依然过高,一些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没有完全落实。竞争平等对待具体应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破除公平竞争障碍。我国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对于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扩大民营企业的准入自由、减少政府管制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践中,某些承诺开放或者已经开放的市场领域,民营企业仍然不能进入,有的地方政府甚至通过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或者繁琐的审批程序,变相限制民营企业进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这就需要清理各项投资审批事项,为民营企业松绑减负,对禁止进入的清单不断“瘦身”,压缩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限制范围,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商业模式创新,解决民营企业准入门槛过高等问题。
第二,确保市场资源的平等使用。资源平等使用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之一,不同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根本在于对非公有制经济使用各类生产要素的特殊保护和支持。当前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保障民营经济平等使用市场资源:一是保障资金的平等使用。破解民营经济的发展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现实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二是保障技术的平等使用。技术使用的平等性是保障技术创新的重要条件。多数民营经济组织获取技术创新资源不足,许多民营经济组织特别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获得政府的支持较少。三是保障人才的平等使用。由于规模、资金和业务量的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往往较难吸引和留存高层次人才。在政策供给层面,需要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四是保障数据的平等使用。在数字时代,对数据的有效利用是市场主体取得和维持其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从实践来看,一些数据资源尤其是公共数据资源,对民营经济组织在开放和使用方面存在不公平对待的现象,这影响了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效果。此外,在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获取方面,也需要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平等地位,确保其能够平等获取和使用相关的资源。
第三,确保政策措施的平等对待。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不是要赋予民营企业某种特权,而是要在政策措施上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平等对待,消除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显性或者隐性歧视。政府在政策措施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企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最近,深度求索(DeepSeek)公司横空出世的背后,是杭州科技“六小龙”的异军突起,体现了政府在科技创新、服务国家战略、资金使用等方面扶持民营企业,在技术上解决“卡脖子”等问题,对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意义。此外,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在土地资源供应等方面,需要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政策上的平等对待。
第四,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平等对待。政府采购、政府的招投标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最需要体现公平竞争。有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不允许民营企业投标,或者采取变相隐形限制的方法,故意抬高门槛,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投标。在公共资源交易方面平等对待民营经济,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享有同等的机会,从而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公共资源交易方面,政府应当破除针对民营企业的隐形交易壁垒,保障其平等参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例如,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应当考察投标企业的资质、能力,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制类型,否则就可能存在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不少地方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平等对待的举措,这为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公共资源提供了重要保障。
强化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内容
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让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给民营企业家吃“长效定心丸”,他们才敢大胆投资兴业,勇于创新,民营企业才能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公平竞争以权益保护为基础,只有强化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平等保护,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使民营企业有效参与公平竞争。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措施:
第一,加快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强化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财产权的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经营权,才能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动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才能增强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和安全感,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第二,加强执法的平等保护。尊重包括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内的各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把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贯穿于行政和刑事执法全过程,严厉禁止违法异地办案、趋利性执法。要处理好依法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防止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时,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政务诚信带动社会诚信,要严格遵守在招商引资等过程中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承诺,严守合同。此外,对民营企业产权的限制必须有合法依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减损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得牵连合法财产。
第三,加强司法的平等保护。司法保护是权益平等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民营经济保护方面,一是要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包括企业家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要提高民事权利的保护水平和效率,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涉企案件的办理中要准确把握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善用民事方式遏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三是要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依法甄别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错案件,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四是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在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要依法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民营企业大显身手提供广阔舞台,有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 责任编辑:虞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