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伏在KTV的美女得手了吗?

   2015年7月底,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正在开庭审理。四个年轻人神情落寞地坐在被告席上,第三被告人尤其令人注目,这个穿着白色T恤的女孩叫周红,只有20岁。被告席上的周红不时地埋头哭泣,与周红隔席而坐的第一被告人刘刚,是她的男友。这对恋人怎样走上了犯罪道路?随着庭审深入,一起男友让恋人“卧底”KTV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并利用盗得的信息复制他人银行卡用于个人消费的信用卡诈骗案,清晰地展现在人们眼前。


美女潜入KTV

   1990年出生的刘刚,年纪不大,经历不少,初中毕业,就开始在社会上闯荡。可文凭低,年龄小,要混出头又谈何容易,不过,摸爬滚打几年,他越来越有信心,这信心源于他从老乡那里学到了一门来钱快的“手艺”。这“手艺”,是从网上购买银行卡复制器复制他人银行卡信息,然后将信息写入空白银行卡,山寨一张,再利用偷窥到的密码取钱或转账。他很清楚,这不是什么好“手艺”,干的是违法犯罪的事儿,可钱来得如此轻松,在巨大的诱惑面前,他丧失了理智,也或许他根本就没有考虑后面的事儿。
   有了想法,也懂了套路,刘刚将犯罪行动付诸实施。他先是从网上购买了银行卡复制器和空白银行卡,可这只是硬件,要把别人银行卡里的钱放进自己的腰包,最为关键的一步,是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密码。怎样实现呢?刘刚发现,很少有酒店、会所、KTV雇请男服务员,可不打入到酒店、会所、KTV内部,又如何有机会接触客户的银行卡,并瞅机会偷偷地复制并窥探密码呢?自己单枪匹马看来不行,还得找个帮手,可谁愿意干呢?没过多久,一个人走进了他的生活,刘刚认定,“卧底”就是她。
   这个人便是周红。周红与刘刚是老乡,都来自湖南省邵阳市某县,2014年5月,青春靓丽、未满20岁的周红对刘刚一见钟情,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此后不久,刘刚把周红带到自己租住的房子,拿出在网上买的银行卡复制器,在女友面前演示了一番。“只要晓得密码,我就能把里面的钱取出来。”刘刚吹嘘道。“行吗?”周红面带疑惑。“没事,这个可以的。”看出了女友的畏惧,刘刚语气坚定地回答。接着,他又对女友说道:“关键是要弄到别人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这个艰巨的任务,就看你的了。”周红刚来长沙,还没有工作,刘刚建议女友注意网上招聘信息,要应聘到长沙市的KTV做服务员,以便有机会接触客户银行卡,从而利用工作便利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至于取钱的事,就全部交给他来搞定。
   周红没有拒绝男友的建议,不久之后,她开始找工作,就业方向锁定KTV。2014年6月,没费多大周折,周红成功应聘,如愿成为长沙市某酒店KTV服务员。每天上班,周红把银行卡复制器放在内衣口袋里,一边工作,一边寻觅时机,她随时准备下手,可一连几天,她都没有找到机会,直到7月初的一个晚上。
   “请问,你是刷卡还是现金支付?”周红负责的KTV包厢客户要埋单了,周红主动问道。“刷卡。”客户回答后,很随意地把银行卡交给周红。机会来了,周红心中一阵窃喜,退出包厢后,快步走进一个空包厢,从衣兜里掏出火柴盒大小的银行卡复制器,把客户的银行卡在上面使劲刷了几下,然后拿着银行卡去吧台拿POS机,再回到包厢要客户输入密码。客户输密码的时候,周红装作不经意地站在旁边,眼睛却偷偷地瞄着客户的动作,心里暗暗记着数字。客户埋完单,借把POS机放回吧台的机会,周红走出包厢,把记下的密码写在手上。
   下班回家时已是深夜,听女友说有收获,刘刚拿出电脑加班加点,当天晚上便把复制卡做了出来。这复制卡能行吗?周红守着男友做出复制卡后,两人找了个第三方支付工具,输入偷偷窥得的密码。让两人失望的是,周红仓促间记下的密码并不对,初次出手以失败告终,那名麻痹大意的客户幸运地躲过一次破财之灾。


屡次尝试终得手

   第二天,周红若无其事地继续上班。这事儿没有百分之百的成功率,但只要还在KTV上班,机会多得是。自己是KTV服务员,她牢记着自己的身份,尽心尽力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干着该干的活儿,顺便窥伺着机会。
   每一天,客人一批一批地来,又一批一批地离开了,可下手的机会并不是每天都有。绝大部分客户会亲自到吧台刷卡结账,对这样的客户,周红没有任何机会;卡不离手,坚持要服务员拿POS机到包厢刷卡,对这样的客户,周红也没有什么机会;刷卡按密码时用另一只手严严实实地遮住,这样的客户,周红同样没有机会。可并不是所有客户都是这样的,周红每天要接触很多客户,隔三岔五的,总会有些没有丝毫防范之心的客户将信用卡交到她的手上,总会有些客户在输入密码时对周围的环境没有丝毫戒备之心。尤其是酒酣耳热、醉眼蒙之际,一些客户哪里还会留意到旁边站着的这个美丽、热情的服务员,正在密切关注着他在POS机上按动的数字呢。密码不过6位数字,POS机上的按键规律排列,如果没有有效遮挡,要窥得密码不是太难的事。何况,经历多次失败之后,对于偷窥密码,周红已经很有心得。更何况,复制客户银行卡信息,偷窥客户银行卡密码,只需要少数几次成功。下手机会很多,几个月的时间,周红就先后得手了十多次。然而,要么信息读取不来,要么密码不对,要么里面的钱很多,刘刚不敢打主意,要么是芯片卡,刘刚没有办法取钱。
有这么多粗心的客户,有这么多下手的机会,屡战屡败的刘刚和周红信心没受丝毫影响,在歧路上愈走愈远……
   2014年8月的一天,机会又来了。这天,一名客户埋单时将银行卡交到了站在旁边服务的周红手上。周红毫不客气,拿起银行卡后退出包厢,轻车熟路地用银行卡复制器窃取了信息。随后,在客户刷卡时,站在客户身旁的她又轻易地窥得密码。当天晚上,刘刚很快把复制卡做了出来,用第三方支付工具一刷,密码也是对的,唯一让两人有些失望的是,卡里面只有300元钱。区区300元,提不起这对恋人的兴趣,不过,客人既然用之刷卡消费,就证明这是一张活跃卡,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有钱汇入。
   刘刚把卡藏起来,把卡号和密码记牢,隔一段时间就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查一查,看看银行卡里余额有无变化。一个多月后,卡里面有了一大笔进账,刘刚喜出望外,立即通过转账和到ATM机提现的方式支取了两万元。这是两人第一次得手,刘刚用这笔钱给女友买了礼物,也好好提升了一下生活质量,他们会就此收手吗?不。
   2014年年底,周红从KTV辞职,用假名字跳槽到了长沙一家会所,身份依然是有机会接触到客人银行卡的服务员。有了假身份掩护,这名美女“卧底”工作起来更加主动大胆,没过多久,她就窃取了一名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山寨银行卡及取钱,还是刘刚主导,这一次,刘刚伙同赵林,用复制的银行卡分几次支取了好几万元。
   2015年年初,又有一人陷入泥潭。周红的表弟赵华见表姐日子过得很滋润,向刘刚讨教生财之道。赵华在酒吧工作,刘刚正想拓宽渠道,顺势将复制银行卡的手段告诉赵华。1月的一天晚上,赵华利用帮助客户刷卡消费之机,复制了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并窥得密码,随后提供给刘刚。刘刚山寨银行卡后,伙同赵林通过转账等方式弄到5.4万元,刘刚分得3万元,赵林、赵华各分得1.2万元。


身陷囹圄悔恨迟

   复制银行卡将他人钱财据为己有,刘刚他们很清楚自己干的是什么。对于客户银行卡上的钱,要多次转账才敢支取;取钱也不会固定在某个地方,多次从长沙跑到千里之外的广东取钱;去ATM机上取钱时,总是用衣物等遮住脸,生怕被摄像识别。然而,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再顽固的犯罪分子也逃不掉法律的制裁,尽管刘刚他们采取了足够多的反侦查措施,一张围捕大网还是向他们撒开。
   刘刚盗取客户银行卡上的钱财后,失主都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开始立案侦查。钱在什么时候被转走,在什么地方被支取?这容易查清,可谁取走了钱呢?这是个问题……换一个思维,谁窃取了银行卡信息?谁偷走了银行卡密码?这总会留下蛛丝马迹。对于受害者来说,银行卡不一定天天刷,泄露密码的可能性并不是天天有,银行卡交到了别人手里,那更是少之又少。谁接触过银行卡,谁可能窥得密码,谁就是……信息汇聚到一起,公安民警锁定了嫌疑对象。
   2015年3月7日,刘刚、赵林、周红、赵华四人全部被抓获。在公安机关讯问下,四人如实交代了罪行。而他们的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4个多月后,在望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刘刚、赵林、周红、赵华坐到了被告席上。四人都是90后,年龄最小的赵华还不满20周岁,正是风华正茂、实现自我价值的美好年华,然而法网无情,因为步入歧途、违法犯罪,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一场热恋带来牢狱之灾,法庭上,面对将自己带入歧途的恋人,周红作何感想?人们不得而知。而刘刚呢?面对被自己拉拢作案的女友,是否心怀愧疚?被法警带入法庭后,刘刚一直低垂着头,他不敢直视女友,不敢直视赵林、赵华……
   四人中,赵林已经结婚成家。开庭这天,他的母亲参加了旁听,因为孩子不能进入法庭,他的妻子带着两个女儿一直在庭外徘徊。被法警带入法庭,赵林就注意到了母亲、妻子和女儿,他总是想回头,多看一眼妻子、女儿,在法警制止下,才面向审判长继续回答问题:“我之前一直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走到今天这个局面,是咎由自取。我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妻子,对不起女儿。”最后陈述时,他终于抑制不住悔恨,“哇”地失声痛哭。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国家法律,给社会带来危害,给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我很后悔,恳请法庭从轻处罚,给予我重新做人的机会。”四人中年龄最小的赵华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法律不相信眼泪,尽管四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但这只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并不能抹煞他们曾经犯下的罪行。望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刚、赵林、赵华、周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复制他人银行卡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刘刚、赵华、周红行为积极主动,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四人四年八个月到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