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凶并未走远》连载之二十六

第十二章 雄辩(中)

   2014年2月28日,胡晓勇律师依着当年的辩护词,并结合后来的新发现,向我畅谈了他对案件的分析:李文浩首先应当被排除作案的可能,并且最初两次成立专案组,事实上已经将他排除了。除了前述的看电视、通话清单时间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李文浩当时不在事发现场外,尤为清楚的是李文浩事发当日所穿的衣服所有人的证明都一致。案发次日一早,他穿着同样的衣服、鞋袜就被翼城、临汾两级公安机关传唤,他的衣服没洗没换,也没有一丁点儿的血迹。假定他是杀人凶手,现场又有那么多的血迹,李文浩的衣服上怎么会不沾一点儿血迹呢?李慧的衣服上有那么多血迹,而李文浩同为杀人犯,居然身上干干净净,这绝对不符合情理,有谁会相信这种荒唐事呢?公安机关当然会调查这一点,也查清了这一点。所以,李文浩当初很快就被排除了嫌疑。
   第二,李文浩、李慧没有作案时间。按李文浩、李慧描述的情况,他们在案发当晚离开李文涛家后在外面开车兜风兜了一个来小时。若两人真是杀人犯,按警方的说法,他们从李文涛家出来之后直接去了案发现场。这说明,开车兜风的事情是两人事后经过串供编造出来的内容。问题是,在李文浩被传唤之时,李慧早就在警方的控制之中,他们两人已经没有再串供的可能,但是,两人在交代开车兜风的过程和细节上完全吻合,这可以推断开车兜风的事实可能是存在的,他们应该没有作案时间。
   第三,脚印鉴定完全可以排除李文浩的作案嫌疑。公安部所做的脚印鉴定已经排除过李文浩的作案嫌疑,即现场的1号脚印不是李文浩所留。公安部的鉴定结果直接否定了临汾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另外,翼城县公安局还曾委托国内权威的内蒙古足迹鉴定中心做过鉴定,鉴定结论是:留下脚印的还另有他人。
   第四,马朝晖第一次遇刺的地点是在客厅,而不是起诉书所说的门庭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客厅东南面、饮水机前面有大片的血擦痕,往东与饮水机相邻的是电视机,电视机再往东,到墙角了,紧挨着的就是立在那里的一台立式空调。空调前面放有沾满血迹的西服一件,西服上有被刀刺穿的痕迹,西服下有马朝晖的钱包和记事簿。客厅通往院子对开的两扇门中,东扇门上有血擦痕,距地面75厘米;打开的西扇门距地面196厘米和156厘米的高度分别发现滴状的流注状血痕。
   以上情况可以佐证这样的推想:马朝晖身着西服,把来人开门引进了客厅,或许他是想到饮水机那里倒杯水给来人喝,不想却遭到来人刺杀,被刺后,两人发生拉扯,马朝晖的外套被扯下后夺路而逃,当他通过客厅的大门就要跑到院子里时,他在大门处第二次被刺,在门上196厘米和156厘米的高度留下了血迹。最后,马朝晖是在院子里被刺倒之后就再也没有站起来过。
   如果按起诉书指控,第一个刺杀地点是在门庭处的话,那么院子地面或墙上应该有点状或喷射状血迹,但证据显示,门庭处及院中没有喷射状的血迹。
   不过,有一个疑问需要讨论一下:既然第一次个刺杀地点在客厅,可是,在本案中,现场勘查笔录为什么并未记载客厅出现过喷溅状血痕呢?这种因动脉血管破裂而形成的血痕本来应该出现在第一次被刺的客厅里。最大的可能是,饮水机前本来留有这样的血迹,但由于客厅光照条件好,凶手发现了血迹,就用沙发靠垫给擦干净了,因此,饮水机前留有一大片血擦痕,大小为142×120cm,也就是1.2米见方。若是喷溅血痕出现在客厅之外的其他地方,凶手是没有条件进行掩盖和处理的。
   另外,马朝晖第一次被刺时,刀口到底在哪些部位,只要查看一下那件被刀刺穿的西服就一目了然了。不知为何,现场勘查笔录中对此并未记载。
   第五,死者被刺后曾经试图向院外逃跑,但被追上截住,并在院子的门庭处进行了激烈的搏斗,并且与凶手抱在了一起。搏斗中,左臂和右手被刺穿,左后背及左腋下被刺伤,最终倒在门庭下就再也没站起来。而不是起诉书所说的那样,马朝晖被刺昏迷后曾在院子里“清醒后反抗”。
   警方的现场照片显示,凶手在一进大门的白墙上留下了一个右手血手印,血手印下方还有一个脚印,其高度大致是人背面靠墙时踩下的。这说明被害人与凶手搏斗时曾被逼到了墙根,凶手不得不用右手扶墙,用脚蹬墙,借助这个力量来对抗被害人。
   被害人背后有8处由上往下捅刺形成的创口,其中有4处创口紧密相邻,一字排开,呈斜线排列。若是凶手持刀悬空捅刺,不可能把4个创口排成一列。最有可能的情况是,凶手和被害人抱在一起,凶手以肘部为支点,由上往下连续捅刺,这才形成了从脊柱斜向腰际,一字排开的刀口。如此密集的捅刺都没有形成喷溅血迹,这是因为被害人在第一个被刺地点已经大量失血,此时已无法形成喷溅血压。
   被害人左手臂、右手手掌的穿透伤以及左手背的刀伤,应该都是在搏斗中形成的,因为对于凶手而言,此时他应当是急于造成被害人丧失抵抗能力,而没有必要在非要害部位实施非致命的伤害。
   凶手在门庭处将被害人刺倒之后,被害人就再也没有站起来过,然后凶手将被害人倒拖着双脚,拖进了客厅。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被害人的两只拖鞋遗弃在大门口,而他的白色袜子却丝毫没有弄脏。
若是像起诉书所说的那样,当李文浩与李慧将死者马朝辉从院里往客厅抬的时候,马朝辉曾经“清醒后反抗,李文浩按住马朝晖,用手捂住其嘴”,李慧拿刀二次刺杀,那么,死后他的白色袜子洁白如新就没办法解释,被害人被捂嘴后双脚本能地在地上乱踢乱蹬总是可能的吧?况且,当天还下过小雨,地上有点潮湿,灰尘等污物沾在白色袜子上根本无法当场就清理干净。唯一的解释就是马朝晖清醒后反抗的情节根本不存在。
   第六,从现场痕迹和死者创口特征分析,凶手应当是一个左撇子。
   在法庭上,经审判长同意,胡晓勇取来两袋黄土,在李慧和李文浩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让他们紧握双拳用力往下按,结果,两人的用力结果均显示右手力量明显大于左手,胡晓勇据此当庭宣布测试结果:李慧、李文浩并非左撇子。
   另外,被告人的口供从未提及套住被害人左脚的一个呼啦圈。套在死者左腿上的呼啦圈是怎么来的?干什么用的?为什么会套在被害人的左腿上?公安机关三次成立专案组,在侦查过程中从未涉及到这一重要细节。
   胡晓勇感叹,多亏了是尸检报告将“呼啦圈”表述为“彩色塑料环”,专案组成员可能也就忽略了它的作用。他认为这个呼啦圈应该是凶手用来拖拉尸体时用的,其用力之大,甚至将接口都拖断了。这个呼啦圈套在左腿上,说明凶手习惯于左手用力,是个左撇子。把死者从门庭拖往客厅时是否使用了这个呼啦圈还不得而知,但把死者从客厅拖往楼梯间以及在楼梯间拖行的过程中,使用呼啦圈的可能性极大。
   起诉书说李慧、李文浩“二人将马抬到客厅”,一来这样就缺失了有关呼啦圈的情节,也忽略了呼啦圈的作用;二来这也不符合从门庭到客厅形成连续拖拽血痕的客观事实。
   这说明在办案人员忽略呼啦圈的情况下,由于李慧、李文浩不是作案者,他们也就无法知晓呼啦圈的存在,即使后来他们看过现场照片知晓呼啦圈的存在,由于生活经验所限,也无法编出这一物件的拖拽作用。
   此外,客厅东南角的立式空调前还遗留了一件绿仕牌蓝格西服,上面有被刀刺穿的破口。这一细节,作为杀人凶手,李慧、李文浩也从未提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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