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是滥情的东西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通过了支持同性恋婚姻的判决。这在美国历史和世界历史上都非常可能是划时代的事件。而且这次变化如此之快,有些让人猝不及防。从1969年的石墙暴动到今天,美国就已经将圣经上明确的一种罪规定为合法。不过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对比离婚、妇女取得选举权、黑人平权所花费的时间,可以看出今天的世界世俗化的脚步真是呈加速度前进之势。
   这次的判词由中间派的大法官肯尼迪执笔写成,非常感人。但相比较而言,我更喜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不同意见,因为罗伯茨的不同意见更像法律,而非政治宣言。
   判决在乎一个“断”字。世界上的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判决就是要在适当的地方树立一个边界,切断某些联系,以便使得世界更有规则。否则整个社会混沌一团,没有黑白,没有对错,没有是非。法律认为自然人十八岁成年,开始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十八岁生日前后的自然人难道真的就区别那样大吗?以至于前一天还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后一天就可以自己作主了?实际上并没有那样大的区别,但两天之间的联系为法律所切断。正是这种“断”使得各个事物之间得以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概念得以各自确立,不再混沌不清。试想,如果没有这样的“断”,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又怎么区分呢?遍观法典,“断”俯拾皆是,随处可见,每一个法律概念实际上都是“断”的产物。
   肯尼迪大法官在判词中将“爱”视为了婚姻的核心。男男之间、女女之间都能有爱,所以同样有权建立婚姻。但这个概念太混沌不清了,无法起到“断”的作用。如果男和男、女和女之间可以有爱,为什么三个人甚至更多人之间不能有爱呢?如果同性婚姻可以,多妻制甚至群婚制为什么不可以呢?
   正像罗伯茨大法官在他的反对意见中所讲到的:“虽然多数法官随机的把‘二’这个数词加了进来,但是他们完全没有解释为什么‘二’这个婚姻的核心定义可以被保持,而‘男女’的核心定义却不能?”
   “我们会很震惊地发现,多数法官的大多数论断同样可以用在群婚上。如果‘两个男人或者两个女人结婚在一起的结合有着同样的尊严’,为什么三个人的就没有了呢?如果同性伴侣有宪法赋予的结婚权利因为他们的孩子会少一些意识到自己家庭缺失的折磨,同样的推断难道不适用于三个或者更多群婚的家庭么?如果没有结婚的机会是对于同性恋伴侣的不尊重,那为什么这样的剥夺机会对于群婚家庭就不是不尊重呢?”
   甚至我们可以再发展一步,和动物之间也可以有爱,难道可以因为爱而建立婚姻关系吗?这样的边界太不清楚了,完全起不到“断”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证明罗伯茨大法官的观点,我将肯尼迪大法官的判词进行了一下改写。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判词完全替换为多配偶婚姻的判词。让我们看一看是什么效果。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多配偶婚姻制的判决全文
   事实
   密歇根、肯塔基、俄亥俄以及田纳西州,将婚姻定义为两个人的结合(a union by two)。上诉人,包括14位一夫多妻以及两位一妻多夫和一个三夫两妻的家庭,在他们家乡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他们主张,被上诉人(俄亥俄州卫生部主管等)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译者注),因为这些州否定了上诉人婚姻权或者拒绝承认在已经完全认可多配偶婚姻权的其他州建立的合法婚姻关系。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均支持了上诉人主张,但是联邦第六巡回法院合并审理了这些案件并推翻了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上诉人不服第六巡回法院判决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理由
   没有一种结合比婚姻更深刻,因为婚姻象征了对爱情、忠贞、奉献、牺牲和家庭的最高理想。通过组建婚姻关系,每个人成为了更好的自己。但除了我们的固有偏见之外,没有任何力量说婚姻必须是两个人的结合。三个人、四个人甚至更多的人同样可以达到婚姻的目的。就像本案中的请愿者所说,婚姻意味着一种超越死亡的挚爱。说多个男人和多个女人不能有完美的婚姻完全是一种误读。他们的请求表明他们真的尊重婚姻,尊重到渴望寻求它来获得自身的圆满。他们的愿望不应该被非难,他们中的任何一员,无论是其中的丈夫们还是其中的妻子们都不应该孤独终老、被我们人类最古老的制度排斥在外。而应该被赋予平等享受婚姻幸福的权利。他们(她们)向法律寻求平等的尊严,而宪法也将赋予他们这份权利。
   把部分丈夫或妻子排除于婚姻殿堂之外是极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的行为侵犯了人们自由结婚的权利。如果法律不对全部婚姻进行保护,一部分孩子就可能会缺乏来自于合法婚姻的认同感和安全感,他们(或她们)也许将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教育红利,而承受抚养未婚孩子所带来的高昂物质成本,这些可怜的孩子们也将会遁入到更加不确定的危险之境。种种一切都在证明,一天不给多配偶制婚姻正名,孩子的正当权利就将一天得不到法律的庇护和保障。
   无论是含饴弄孙,亦或是生儿育女,甚至于避孕堕胎,这些种种都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基本权利。而这一切的基础都是对婚姻的自由选择。任何人都有权利选择同一个或多个配偶结婚,只要这样的结合能使他们获得幸福,国家就应当给予保障。对人自由意志的基本尊重是我们的哲学基础,也是婚姻幸福的不二法门。
   有些人将多配偶婚姻视为是不道德的,或是对妇女的歧视。这种认识有历史的来源,但他们没有注意到,持续性与变革贯穿了婚姻的历史。变革,例如对包办婚姻的否定以及对妻子人身依附法的抛弃,已经导致了婚姻结构的深刻转变,而这些转变无一不是曾经被认为是本质性的,无一不被认为是不可动摇的。然而,历史动摇了它们的每一个,从婚姻的父母包办、到妇女的人身依附,再到不同种族之间的通婚,甚至同性伴侣之间的婚姻,都已经合法化了。这些新的变革已经强化了而不是弱化了婚姻制度本身。对婚姻理解的变迁是一个国家的特征。几十年前,谁能想象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同性婚姻能够合法化?一男一女不再是婚姻的唯一形式?新生代们呼唤新的自由尺度。配偶的数量再也不是婚姻的限制了!一加一的形式虽然依旧存在,但它对婚姻的意义已经大为降低。我们不应该再困守于这样的陈旧观念。毕竟,爱不需要形式。
   自由和平等是现代的多配偶婚姻和古代的多配偶婚姻的区别和进步。人们因为自愿而结合在一起,无论是一男几女、一女几男或是几男几女,他们或她们都因自愿而结成婚姻。古代,这样的结合曾创造出许多动人的爱情,我们在中国、波斯和阿拉伯的故事中不难找到它们,即使是圣经中,这样的故事也存在。我们更相信,在自由与平等的新要素添加进来之后,爱情之花必将在多配偶婚姻制下无限盛开。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多配偶婚姻制度下,通奸、乱伦、婚外情等不道德的现象和各种对婚姻生活的厌倦、恐慌都会消失。婚姻如此自由,婚姻的形式又如此多样。家庭的稳定与对爱情的新鲜感互不矛盾,相互弥补,将家庭的作用推向人类前所未有的境地。
   对多配偶婚姻制度的怀疑来自许多方面,无论是一加一家庭生活的经济考量、部分地区的数据分析,还是从宗教信仰的角度探讨神的诫命,从伦理医学上确定孩子归属的困难,都可以通过未来的发展加以解决。而来源于爱的需求是永恒的,它鼓舞着我们按照自己的理性将宪法的保护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使得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实现自己的愿望。
   不知大家看了之后感觉如何?可以试想,如果将来有一天,人们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确认多配偶婚姻合法化,肯尼迪大法官又会作何决定?他是不是将那篇支持同性恋的判词拿出来查找、替换一下就可以照准多配偶婚姻呢?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判决不能只是感情的宣泄。即使再煽情的东西,我们也要想一想它的边界在哪里。在这个充满了普遍联系的世界中,我们的判决起到“断”的作用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