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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法治化路径
202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作为2025年重点任务之一,这是继2024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后,中央再次就“内卷式”竞争问题作出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202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再次重申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从“防止”到“综合整治”的措辞变化,从侧面反映出“内卷式”竞争给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愈加突出,党中央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旨在摒弃破坏市场秩序、有损经济发展的恶性竞争,以良性竞争推动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这既是培育新型产业和未来产业、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需要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内卷式”竞争
与新质生产力发展背道而驰
“内卷”最早源于社会学和人类学领域,是指生产力在缺乏外部扩展机会时的内部过度竞争和停滞不前的状态。近年来,“内卷”从学术概念演变为网络流行语,用于描述现代社会中经济、教育或劳动市场领域的过度竞争现象。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将“内卷”的概念引入国家经济治理框架,规范的对象从企业延展到政府,并从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的角度明确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联。实际上,越是在低层次生产和服务领域,“内卷”就越严重,摆脱低层次、重复性“内卷式”竞争的最好方式,就是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新质生产力是党中央立足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提出的新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相较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全新赛道,“内卷式”竞争更多指向于市场主体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过度看重短期利益,开展同质化竞争、唯低价策略的恶性价格战,导致低水平重复生产、生产效率下降、创新停滞和资源错配等现象,较大阻碍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市场竞争效率低下导致产业转型受阻。目前,市场竞争过于集中于价格、产量和销量等指标,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采取低价倾销和过度营销等策略,往往忽视了创新和质量的提升。在逆全球化的国际竞争态势、全球价值链分工固化以及国内居民消费能力下降等国内国际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国内市场需求减少,国际市场开拓困难,传统制造业市场供给大于需求。然而,部分制造企业不顾行业发展阶段的变化,简单粗放地追求产能,导致市场供需进一步失衡,迫使企业间通过“价格战”来抢占市场,整体行业效益因此下降。传统产业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消费基础、动力支持和就业承载,传统产业整体盈利能力的削弱可能导致其过快衰退,不利于新旧动能的平稳转换。在新兴行业,过度营销问题较为突出。部分电商平台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采用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不正当手段提升销量,甚至滥用“仅退款”策略以获取用户流量,忽视了中小商家的实际经营困难。新兴产业尚未发展成熟,就面临着同质化的价格竞争和规模竞争,难以将精力集中于真正有助于行业壮大的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上,不利于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
二是技术竞争短视加大突破性创新难度。技术革命性突破前期所需的成本高、周期长、风险大。市场主体天然具有逐利性倾向,面对技术创新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等性、不确定性,缺乏投入技术创新的动力和能力,更倾向于采取短期内见效更快的技术模仿策略。在先锋企业通过创新进入市场后,模仿企业迅速通过技术模仿、掠夺性定价、规模化生产实现市场份额扩张,挤压先锋企业的生存空间,“李鬼打败李逵”的现象在科技行业发展中较为常见。与此同时,我国长期培育研发技术的制度激励不足,还需要培厚技术创新的土壤。新能源汽车、锂动力电池、光伏产品等“新三样”行业领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同质化竞争。短期来看,这或能刺激消费,可长此以往,技术突破和产品升级难以实现,其不良后果将最终传导至产业链上下游。
三是地方法规制度竞争失序影响要素资源配置。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短期利益和政绩考核等考虑,通过地方性法规制度、地方标准等方式设立特殊要求,使本地企业、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惠待遇。此外,一些地方忽略本地实际情况,盲目布局新兴产业,在招商引资中一味比拼优惠政策,包括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减免税收等。其中,违规出台的政策变相支持了行业扩张和竞相压价,造成封闭式小循环。各地政策博弈下的不公平竞争和无序竞争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一方面,市场分割状态阻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人为地构筑起了要素流通的行政壁垒。另一方面,过度进行招商引资竞赛,互挖存量企业不仅导致无效损耗、加剧地方负担,还造成生产要素的过度集中和不当使用,降低全要素生产率。
综上,我国“内卷式”竞争可能是企业自身的行为,也可能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背后推波助澜的行为。“内卷式”竞争在市场、技术、制度三个维度均不同程度存在,既不利于创新潜力释放和产业竞争力提升,一旦外溢到国际经贸领域,还影响到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对外经贸发展。
法治为综合整治
“内卷式”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内卷式”竞争实质上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作用的结果。法治通过塑造动态变革的政府-市场关系,明确二者边界、促进二者融通,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从市场维度看,法治有助于维护竞争秩序,确保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兼顾公平与效率。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价格和供求机制有效运作的基础和动力,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持市场经济的生机与活力。然而,市场调节机制并非万能,如果竞争失去节制,各类市场主体盲目通过“卷价格”“卷产量”“卷营销”跑马圈地,会扭曲竞争机制,并造成市场失灵。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需要发挥法治对市场竞争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确保市场竞争有序。
其中,在微观层面,法律通过其规则体系规范引导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例如,价格法通过规范价格过度波动、价格操控和不合理定价等现象,防止出现恶性“价格战”,从而确保企业在价格信号准确传递、供需关系平衡的框架内进行自由竞争。2024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新增第十四条规制平台经济领域的低价竞争行为,回应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规制需求。在中观层面,包容性的法治框架为行业创新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反垄断法坚持促进创新与竞争的双重价值取向,防范和规制先进入企业通过规模竞争等方式阻碍中小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行为,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等方式提升自身竞争力。由此在行业内形成创新与竞争的良性循环,提升行业整体的创新动力、发展潜力。在宏观层面,法律治理机制有助于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确保市场准入退出条件、市场交易行为等基础规则的一致性,防止市场经济运行偏离正常轨道。上述法律规则体系和治理机制相互协同,实现市场经济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从政府维度看,法治有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兼顾局部与全局。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谋取本地区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采取“逐底竞争”策略,形成“政策洼地”,违背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一盘棋”的要求。法治既为政府干预经济赋权授权,也通过规范、引导、约束、保障等方式明确政府介入市场的合理限度,尤其通过法治规范行政性垄断并提升政府干预的科学性。
首先,发挥法治对政府权力运行的规范功能。通过调整央地之间、地方之间、政企之间关系,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通过法治为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制定提供统一的标准规则、统一的监管规划,推动把“政策洼地”转变为“法治化营商环境高地”。其次,发挥法治对政府权力运行的中立功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中蕴含了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基础理念和基本要求,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代表的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的法律框架,有助于对国有和民营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平等保护。第三,发挥法治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约束功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地方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审查,为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筑牢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防范各地画地为牢、各自为政的封闭式小循环,促进要素自由流动。
依法综合整治
“内卷式”竞争的路径
完善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内卷式”竞争的治理难点在于,有一些行为处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规制难度较大。因此,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需要采取差异化的策略。首先,针对明确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和价格法的“内卷式”竞争行为,应妥善运用相关法律的专门条款、兜底规定、原则条款、目的条款,有效遏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统一执法和司法标准,减少执法裁量的不确定性。同时,适当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法律威慑,有效遏制违法竞争行为的发生。其次,对于可能不构成违法但导致行业长期利益受损的“内卷式”竞争行为,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要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当发现企业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并可能损害行业整体利益时,行业协会应采取必要的规劝和制止措施,减少无序竞争。
完善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突破“内卷式”竞争困局,关键着力点在于创新。反垄断法鼓励创新,鼓励企业通过创新和提升效率获取市场份额。首先,加强对掠夺性定价等反竞争行为的规制。针对低价策略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扭曲、削弱行业研发投入等情况,通过个案分析明确创新损害的评估标准,并提升执法精准度,防止企业通过价格战挤压潜在创新者的生存空间。其次,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重点关注新兴行业中的扼杀式收购行为。对于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创新密集型行业,应细化《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强化并购审查中对创新影响的动态评估。例如,设立专门的创新评估指标,识别大企业通过并购控制市场关键技术或人才资源,从而遏制行业技术发展的行为。明确技术垄断、数据垄断、算法垄断等行为对创新的损害表现形式,识别限制创新的潜在风险。此外,也应注重发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在培育耐心资本中的作用,坚持长期主义导向,化解企业创新的后顾之忧。
完善制定地方法规制度的法律约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未来,应当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水平和刚性约束力度,研究制订重大事项会审、督查激励、审查后评估等规章指南,积极探索公平竞争合宪性审查,通过更权威的法律效力,更广泛更有效地约束制定地方法规制度的行为。细化审查标准,通过要素化分解审查对象和行为、竞争影响及判断依据,精准识别和限制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滥用政策工具的行为,避免出现因无序竞争导致市场扭曲和资源浪费等后果。应着眼于遏制地方财税优惠政策竞争,探索构建公平竞争审查的垂直管理体制,以更好服务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维护统一市场的竞争秩序,可考虑在长三角、京津冀等条件成熟地区,先行探索组建区域一体化的协同审查机制,统一政策标准、削弱地方保护主义、防止资源错配与重复竞争,待条件成熟时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不是不要竞争,而是要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竞争、反对恶性竞争。要加快完善良法和善治,注重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形成以新质生产力为内生驱动的机制,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
〔孙晋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马姗姗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20&ZD194)的部分成果。〕
● 责任编辑:虞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