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不能逾越合法边界

  近期有媒体调查披露,一些农村地区制定的村规民约,将妇女排除在财产分配之外,其中离婚、丧偶、改嫁妇女群体的失地问题尤为突出。这一做法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村规民约中存在的此类违法侵权现象,理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我国乡村治理体系中,村规民约有着独特的地位。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农村地区因地域广袤、人口众多,形成了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所称的“差序格局”,自古以来便有乡绅自治的传统。由乡村订立的“乡约”,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主要内容,客观上起到了安民教化、定分止争的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脚步迈入现代社会,在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大背景下,村规民约不仅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法制、道德规范的必要补充,其作用不可或缺。
  同时应当看到,村规民约作为农村基层的自治规范,虽然具有“区域性”和“自主性”的特点,但并不能任性而为,更不能逾越合法的边界。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在现实中,一些村规民约除了损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这一突出问题外,还存在滥施罚款、随意收费、单向约束普通村民、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诸如此类的违法侵权现象,既折损了村规民约应有的治理价值,也妨碍了农村基层的法治化。
  纠治村规民约的违法侵权问题,需要健全备案审查机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规民约需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于有违法侵权内容的村规民约,乡镇政府有权“责令改正”。但在现实中,由于诸多乡镇政府的专业力量不足,难以承担起备案审查的重任,村规民约普遍处于“备而不审”的状态,鲜见因违法侵权问题而被责令改正的案例。要改变这一局面,既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针对村规民约的审查权限、程序、效力等等,也需要扩充乡镇政府的专业人才储备,提升其合法性审查能力,进而做到村规民约凡立必备、凡备必审,真正激活备案审查机制的纠错功能。
  纠治村规民约的违法侵权问题,需要司法机关积极作为。司法是守护正义的最后防线,对于涉及村规民约的维权个案,人民法院理应将村规民约中的违法侵权条款予以效力排除,以司法公正的力量对合法权益受损者施以权利救济。与此同时,司法机关还有必要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致力于消除司法实践中所发现的村规民约瑕疵,比如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的形式,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的形式,敦促有关主体纠正村规民约中的违法侵权问题。如此,才能在维护个案公正的同时,从根本上阻止违法侵权现象持续不断发生,实现更高水平、更具价值的司法治理效果。
  纠治村规民约的违法侵权问题,需要深植现代法治理念。村规民约通过村民会议这一民主平台产生,而现实中一些存在违法侵权问题的村规民约,往往表现为多数人对少数弱势群体权益的侵犯和剥夺,这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村民自治与现代法治的冲突。应当看到,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落后传统观念,在农村基层仍颇有市场,也为违法侵权的村规民约提供了所谓的“民意”基础。这就需要以理念的变革提升农村基层民主的质量,通过更具针对性的普法等活动,将法治、文明、平等等现代理念引入乡村社会、注入村民头脑,进而强化农村基层对村规民约的自我审查能力,从源头防止违法侵权问题。
  要确保村规民约不逾越合法的边界、权利的底线,各个环节、各方力量都需要发力深耕,共同堵塞民主异化的漏洞,提升民主法治的意识。如此,村规民约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积极价值,为现代乡村治理奠定重要的基石。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