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说理谁为本》专题报道之二

裁判文书要不要繁简分流?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但传统裁判文书格式固化,不分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表述方式单一,内容交叉重复,法官制作法律文书耗时较长,既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也影响了判决的社会认可度和服判息诉率。对裁判文书实行简化改革,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既符合审理各种不同类型案件的基本规律,也有助于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的形势下,缓解当前法院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的矛盾。


诉讼案件爆涨
“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和执结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呈几何级数增长态势。
   据统计,2004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788.68万件,2014年增至1565.10万件,增长了98.45%;2004年全国法院审执结案件787.37万件,2014年增至1379.70万件,增加了75.23%。与此同时,在人民法院受理、执结案件逐年迅增的背景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导致案件爆涨。
   然而,十年间全国法官人数增幅不足两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审执结案件总量从2004年的787.37万件增加到2014年的1379.70万件,增长了近一倍。与之相比,全国法官总数从2004年的19.1万人增加到2014年的22.0万人,仅增加了15.2%,增幅并不明显。因此,全国案件数量的猛增态势与法官人数的缓慢增长不成比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八股文式的文书制作
令基层法官苦不堪言

   “案多人少”的矛盾在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和城区基层法院尤为突出。据《法制日报》报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透露,江苏省法院审判人员年均办案在三百件以上的比比皆是,有的甚至达六七百件;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更是直言法官压力太大:“我到医院去看病号,多次看到法官带着案卷,住院期间也在办案子。”
   面对“堆积如山”的案件,还得按不分案件类型和具体案情制定的“八股文”式的文书样式制作裁判文书,加重了法官审判压力,从一定程度上还制约了审判效率,甚至导致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深圳法院曾在调研“案多人少”问题的解决之道时发现:当事人投诉的焦点之一就是“裁判文书迟缓且冗长”(据《南方都市报》),这也正是基层法官难以言说的苦衷之一。
   在裁判文书改革中,目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盲目追求对文书的格式化和案件事实与说理的全面性,而忽视了案件难易对裁判文书制作“繁”与“简”的要求,存在着越写越长、越来越繁琐的倾向。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目前大多数判决书都在两千字以上,有的判决书洋洋洒洒近万言,可往往下笔千言,却不知所云。
   当前裁判文书说理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说理不准,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而是说同一类型案件普遍适用的东西,说理公式化。二是说理不全,没有针对所有的诉辩主张进行回应,只说能与裁判结果对应的那部分理由,回避矛盾。三是说理不透,说理简单、肤浅、贫乏,只说表面的,没有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和实质性的内容,没有从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角度分析和评判。以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例,往往表述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某某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特别是在法律适用时不进行分析和阐述,只引用法律条文的条款序号,既不写明法条的具体内容,也不阐述法官在事实情节与适用法条之间如何联系的内心确信过程,似乎法律条文就是理由,引用了法律条文就已完成“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2年9月制定下发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经过近十年的审判实践,于1992年6月制定下发了包括民事(含经济纠纷)裁判文书,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专用文书和海事案件专用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该《样式》自1993年1月1日开始试行至今;1999年4 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伴随着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也在此之前出台。
   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这些文书样式来看,普遍存在文书格式固化,不分案件类型,均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五大部分组成的特点,虽然其优点在于可以统一法院的审判活动,文书要素分类清楚,布局简明,比较规范,但不足之处在于把文书重心放在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院认为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上, 职权主义色彩浓厚,不能全面反映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割裂了事实和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有机联系,也抹杀了实际案件千差万别的个性,没有考虑到不同诉讼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繁简不分,不易推行,并因此出现了许多格式正确但却让人读不懂的文书。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官司法能力不断提高,裁判文书不能只关注自身的逻辑性,而忽略百姓的阅读习惯和司法需求,不区分案情的“八股文”式的文书格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判决的社会认可度和服判息诉率,也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特别是现行案件类型多元化、处理方式多样化、裁判文书公开化的大趋势和背景下,严守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已不适应其需要。
   裁判文书的模板化制作是简化文书的有效方式。对民事调解书、撤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等格式基本一致的文书以及一些常用的程序性文件如转换程序通知书、调解协议等,均应拟定可以重复使用的模板,在需要时直接调用并适当更改内容即可。对一些常见的案件类型如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欠款纠纷等,法官可以预先按类型分别制作一份可重复适用的判决书模板,对判决书的查明内容和判决理由进行适当的简化,在撰写判决书时根据模板修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个案具体内容即可。
   从2000年起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希望通过完善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此目的相对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体现出民事诉讼“繁简分流”,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的理念。
   然而,上述规定的裁判文书样式应当如何简化,“繁”与“简”如何分流并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即便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新出台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也仅仅是在试验期内,没有形成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致使基层法院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为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充分利用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益,采取了各种关于裁判文书的改革措施,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例如:深圳中院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2013年4月出台了《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并于2014年5月正式在罗湖、宝安、福田3个基层法院试点,同年7月在全市铺开实施。福建高院和广东高院也分别制定了《福建省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样式》和《广东省法院关于简化民事裁判文书的规定( 试行)》。此外,北京、上海、江苏、广州、成都等地的法院也都对裁判文书的简化制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这些探索为裁判文书的改革提供了优良的样本,但是这些样本在部分地区并未得到真正实施,即使实施也仅在省内进行推广。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些探索并未明确表态,未置可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各地法院探索的合法性和积极性。
   其实,司法改革(包括裁判文书改革)不仅是自上而下的统一要求,更是自下而上的民众普遍认同的,即民众知晓法律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最佳手段,在权利受侵害时能够第一个想到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裁判文书作为司法的一面镜子,能够反映司法的发展和变化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而裁判文书的公开公布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引作用也是潜移默化的。如果能将制作裁判文书纳入到司法改革议程上,并形成一整套司法文书公布和书写的规范和体系,让民众能够看懂判决书并了解法律所鼓励的价值取向,才能让民众真正相信司法的权威性,让司法和宪政理念成为民众日常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或许,当我们的司法判决书不再是机械而又冷冰冰的判决理由、判决结果,取而代之的是法理分析、情理分析、价值取向分析的时候,我们的司法改革就已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坚持繁简分流
将“四五改革纲要”落到实处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在文书简化方面已经作了有益探索,设计了主要有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三类简易裁判文书样式。
   1.令状式裁判文书。指只包含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请、案件基本事实和裁判主文,不详细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如浙江高院规定,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的案件,需要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或在开庭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简化的目的,就是简化不必要的或是过多的程序,如果再添加法律规定之外的程序,是真正的简化还是增加法院以及诉讼当事人的负担?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2.要素式裁判文书。指对于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
要素式裁判文书大大简化了文书内容,提高制作文书的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法院规定,要给双方当事人发放《诉讼要素表》,对不填写的当事人没有强制执行力,不仅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很有可能使文书简化的目的流于形式,又回到积重难返的老路上。
   3.表格式裁判文书。是指用表格列举的方法陈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主文的裁判文书。包括附表格型裁判文书和纯表格型裁判文书。
   表格式裁判文书与要素式裁判文书实质上没有什么区别,无非就是把裁判文书的相应内容制作成表格的形式,实务中同样会遇到与要素式裁判文书类似的问题。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对有关裁判文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二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三是对争议不大的案件(包括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包括填充)的裁判文书;四是对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五是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当前裁判文书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将“四五改革纲要”的要求落到实处。其中,有关“使用简化(包括填充)的裁判文书”似应成为当务之急,亟待通过制定适用于不同性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同类型(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速裁程序等)、有无争议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样式,从而将事实清楚、没有争议、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从繁琐的八股文式的裁判文书中分流出来,用“填充式”的格式文书取而代之。如此,对当事人、法官乃至社会公众何尝不是幸事!
   (本文作者分别系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