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国法疏凿手:追忆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孙国华教授

  孙国华(1925.4-2017.4),河北阳原人,著名法学家、杰出法学教育家,新中国法理学主要奠基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的主要开创者,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博士点创建人,曾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朝阳大学校友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中国执委会执委。1941年就读于北平汇文中学,1946-1949年朝阳大学司法组学习,1950-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一期法科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1975-1977年任教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北京大学法学院),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回人大任教直至去世。孙国华是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的创始人之一,2012年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我不知道是否有天堂存在。如果有的话,那一定是上帝为一批大善、志诚、睿智、尚美者安排的永恒的住所。我的老师孙国华先生应当是能够被上帝选择在此居住、享受永恒尊荣的成员。”这是中央党校一级教授张恒山献给恩师的一段文字。我们能从这短短文字中体会真切的怀念之情,也能从他所记述的故事里感受孙国华教授“至诚人生、快意人生,一生绝无私敌”的人生况味与人格魅力。
  法为国之公器,学者自然是国家事业的一个注脚。今年正值孙国华100岁诞辰,虽然他老人家已经离开我们八年了,却为我们留下了无比丰厚的学术和精神遗产。非常有必要从更宏阔的时代视角,来重新审视和追忆这样一位伴随着新中国法治近七十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学术人生。
  
  志存高远 国之菁华
  
  孙国华在军阀混战正酣的1925年出生于河北省阳原县,彼时饱经苦难的中国依然在苦苦挣扎。稍及年长,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孙国华的故乡也在1937年被日寇侵占,他亲眼目睹了山河破碎、神州沦陷的民族危难,充满了对侵略者的仇恨和对祖国强盛的向往。1941年,孙国华告别了家乡和亲人来到北京求学,就读于北平汇文中学。在这里,他接受了系统的中学教育,逐渐树立了“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远大抱负,这个理想成为他以后人生道路上的闪亮标尺,并贯穿始终。
  朝阳大学是1912年由汪有龄、江庸等法学先贤创办的一所以法律、政治、经济等系为主的大学,培养了大量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人才,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史上享有“北朝阳,南东吴”“无朝(阳)不成(法)院”的赞誉。孙国华1946年中学毕业后考入朝阳大学司法组学习,在这里他学习了大陆法系的法学知识,成绩优异,接受了朝阳大学理实并重的法学传统,实现了法学思想的启蒙。校歌“朝阳、朝阳,大好神州放出了光芒万丈”“朝阳、朝阳,行健自强,正气长昭日月光”,激人奋进,还成为孙国华的座右铭。在朝阳大学读书期间,孙国华也开始与党的事业结缘,他积极参加进步学生运动,并很快成为当时的学运领袖,在党的地下组织的领导下率领同学们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斗争。1947年5月20日参加“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运动时被列上国民党的黑名单。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对北平进步学生进行大逮捕,孙国华未及撤离而被捕,直到北平和平解放才得以获释。经组织分配,他先到以谢觉哉为校长的中国政法大学教育科工作,1950年进入新中国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成为法律系第一期研究生,主攻方向为法学理论。
  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期间,孙国华有两位导师,中方导师是被毛泽东誉为“中国第一流的法学家”的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教育家何思敬;苏方导师是人大法律系苏联专家组组长E.M.谢米里亨,他是参加过苏联卫国战争的老战士。这二位都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功底。在老师们的指导下,孙国华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学习俄语,大量阅读法学理论知识和马列主义经典文献,系统学习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政治经济学、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的史、政治思想史、苏维埃国家法、苏维埃民法、苏维埃法院组织法、国际法等课程,各门功课均十分出色,打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深厚功底,是同期一百多位研究生中的佼佼者,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不仅如此,经过组织的考察,群众关系好、关心公益的孙国华还担任了大班长、党分支书记、团支部书记以及团总支副书记、书记等职,直到1952年留校任教,由此开启了他非凡的法学教育和研究生涯。自此之后,他学术人生的每一步,都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之路息息相关。
  孙国华早在1952年就展现了其法学研究的才华。还在研究生时期就被新中国最权威的法学杂志之一的《政法研究》(《法学研究》的前身)聘为编委之一。这年年初,他撰写了《法的物质意义上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之关系》。该文提出,法存在着物质意义上和形式意义上两个渊源,这也就意味着法存在着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的问题,必须结合这两个方面阐述和研究法,而不能只看到其中一个方面。只看到法的物质意义上的渊源(法的内容)或只看到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造成法的理论错觉和盲目实践的基本原因。这一认识,将抽象和概念化的意志变成了法的丰富内容,不仅是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命题的重要补充,也为他日后提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这一著名观点奠定了基础,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视为孙国华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核心贡献。
  进入50年代,孙国华作为主要参与人编写了《论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民主法制》一书,和同事们一道从学习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转而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在此进程中,他以高度的学术自觉做出了创造性、开拓性的贡献。孙国华在《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发表了《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一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结合当时“一化三改”的历史任务,分四个方面对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之有机组成部分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作用进行了系统、全面、有说服力的论述,强调了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后来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年,他还出版了个人专著《谈谈守法》,对公民自觉遵守反映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意义、途径等进行论证。1957年,孙国华作为主要撰稿人,出版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学者编写的首部《国家和法权理论讲义》,该教材对当时的特殊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理论说明,批判了在革命胜利后不要法制的思想,提及了公民权利义务平等与一致的原则、公民权利的不可侵犯和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等。1957年后,法律系基本上停止教学,孙国华仍笔耕不辍,于1958年出版了他和其他同志合译的《苏维埃社会中的法制和法律关系》一书,在法学界影响较大。这些论著接连发表,奠定了他作为年轻的马思主义法学理论家的地位。
  
  坚持真理 辨析法理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人民群众广泛开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孙国华于1978年11月24日在《人民日报》发表了《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文章,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主义国家加强法制建设的主张,批判了一个时期以来甚嚣尘上的“法律虚无主义”。如布谷鸟呼唤春天一般,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很大反响,预示着法制建设的新时期即将来临。与此同时,他还发表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法学研究》1978年试刊号,后转载于《光明日报》1979年2月24日),立论坚定,反对过去用党的政策来取代法律的做法,积极推进国家从政策治理走向法制治理。随后接连发表《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法的基本理论讲授提纲》《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以及《论法的社会公共职能》《试论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等重要文章。这些文章探讨的问题在当时具有打破理论禁区的重要作用。由于法学界一段时期以来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和束缚,法理学在回应真理问题上相对迟滞,对法的继承性与阶级性、法律与政策、人治与法治等问题没能在理论上及时作出突破。孙国华的系列文章锋芒直指传统理论和实践中的错误,从而迅速在法学理论界引起较大反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掀起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高潮起到了促进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由孙国华担任主编的全国统编教材《法学基础理论》,从1980年开始筹备、由法律出版社在1982年正式出版,自出版到1995年共印行约200多万册,创造了法学类图书销售的纪录,成为新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权威教材之一。这本书贯彻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在多方面实现了拨乱反正,适应新时期的需要,进行了大胆的理论创新。例如,第一次提出除了讲授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以区别法的本质的不同之外,还应借鉴法系的概念,讲授法在形式上的特点;明确承认了法有继承性,但又不把它与其他属性对立起来;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完善法的定义,即指出法是通过确定权利与义务的方式来确认、保障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结合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比较科学地界定了法、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的创制、法的实现、法律解释、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法的体系等一系列法学范畴,等等。此后,孙国华又出版过多部既有逻辑联系又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多有创新的法理教材,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认识,还获得了国家级图书一等奖等荣誉。
  改革开放初期,由孙国华等学者开启的法学基础问题研究和理论争鸣对中国法学界影响深远,惠及至今,其所达成的理论共识和丰硕理论成果,也伴随着孙国华走上中南海的讲台,进一步夯实了党中央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1986年,他到中南海给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时任中共中央主席、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耀邦和中央政治局委员李鹏、乔石、姚依林、胡启立、胡乔木等中央领导同志,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办公厅、中央政法部门、中央宣传部以及中共北京市委主要负责人参加集体学习。在讲座中,孙国华教授以“对于法的性能和作用的几点认识”为题,对法律调整的社会意义、法的社会作用等理论新成果加以系统总结,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法学的角度对过度强调阶级斗争的旧范式给予批判。他还针对当时国家政治经济大转型的形势,提出要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观。孙国华科学凝练、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理论界取得的共识性成果,以此向中央汇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央领导第一次集体学习法治理论,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中央领导集体学习从此制度化,孙国华也成为“中南海讲课第一人”。
  20世纪80年代末期,国际上东欧剧变,冷战结束。一些人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过时了”,提出用欧美流行的各种“主义”取代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指导思想地位。对此,孙国华始终头脑清醒,“咬定青山不放松”,坚信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仁人志士近百年来救国启蒙的历史,使他坚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半个多世纪的人生经历也让他坚信: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法学的创新一定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轻率地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只能导致思想混乱,达不到真正的理论创新。面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把握正确的方向。科学社会主义运动中的失误,不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过时了、错了,而是后人在联系实际时的认识错了、对活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少了。我们过去实践中、理论中基本的、正确的东西要坚持,对于失误和不足的地方则要加以纠正、丰富和发展,这才是中国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根本出路。
  进入90年代,法学理论基本命题研究更趋专业化、纵深化和多元化。1993年,孙国华与黄达强合作编著《社会主义民主:跨世纪的沉思》,对社会主义时代条件下,民主的内涵、演变、价值追求、实现条件以及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等问题作了深入分析;主编《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系统论证了社会主义人权观,批驳了认为社会主义不讲人权的错误观点,在人权走向法律价值的核心地带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95年,发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法学视角阐述了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方针,为法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将法学研究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相结合提供了理论支持。他还利用自己精通俄文的优势,组织翻译一批前苏联法理学论文和C.C.阿列克谢耶夫著的《法的一般理论(上下册)》(法律出版社1988、1991年版),对新时期法理学研究和教学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穿梭于理论的攻防争鸣与实践的反馈印证,孙国华开始从基本原理的角度,围绕法的概念和本质、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制裁、如何看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等议题,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作出独创性推进。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理论贡献是在法的价值与作用方面的探索。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通过多年的理论探索,孙国华提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这一重要论断。他从法的内容与形式、现象与本质、整体和部分、法与社会、法与国家权力等多个角度深入分析,得出结论:法是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法的内容方面可简称为“理”,包括承认一定的事实和客观规律、坚持一定的公道观、价值观以及人类运用法律手段积累的一定的经验、智慧等。法的形式方面可简称为“力”,是指国家强制性和有国家强制力之保证。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力”的运用要以“理”为依归,以“理”为据,以“理”服人。二者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个结论,不仅为理论上认识和确定法的正当性及科学性提供了依据和路径,还为良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论证标准,是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创新发展。
  在21世纪前后,他带领团队推出三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的基石性著作:《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联系新的情况,提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的著名论断;《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强调法的形成是物质变精神、法的运作是精神变物质的过程,详细研究了法的形成起点——法律需要的产生、法的形成的过程、核心、程序、立法原则、基本技术、立法监督,分析了法的认识过程各个方面;《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论证了坚持党的领导、实行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和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依法治国方针等重要问题。有观点认为,孙国华教授的这三项课题,以及随后出版的三部著作,对于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一座丰碑。
  晚年的孙国华转向关注法律的和谐价值和公平正义,撰写了《论法的和谐价值》《公平正义仿佛是治国理政的“牛鼻子”》《法的正义逻辑》等重要文章,依然为中国的法治事业鼓与呼。大道至简,孙国华认为国家治理需要抓住两个关键要点,一个是利益分配问题,从时代、国情、民情出发,注意利益关系的协调;一个是思想认识问题,即人们的价值观、正义观的问题,这是人们的主观认识。而二者都是公平正义的不同侧面。他指出,“公平正义仿佛是治国安邦的‘牛鼻子’,在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抓住了这个‘牛鼻子’就可以缓和矛盾,治国安邦。而公平正义更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此外,他还围绕法治与德治、法治与人权、权力与权利、以人为本的法学研究范式、后现代主义法学理论等主题,发表了数十篇学术论文,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视野。
  
  学如其人 曲通人心
  
  法治兴则国家兴。每每忆及孙国华先生的音容笑貌,他那宏厚、深沉的声音便再次回荡在学生们的耳畔:“我从事法学研究六十多年,经历了风风雨雨,曾经有人为我抱屈,但谁知又迎来了法学的春天。我之所以能做一些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多亏党和人民的教导和养育,多亏同志们、亲友们的帮助、支持和厚爱。就我来说离党的要求、人民的期望还差得很远。但有几点可以自慰:第一条是我没敢偷懒,没有敢放弃自己的岗位责任;第二条是没说假话,我怎么认识的就怎么说了,也许我的认识是错误的,但我讲了真话。还有一条就是我坚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坚信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理论在世界观、方法论方面比西方形成的任何法学理论都高明。我相信,会有很多的新人超过前人,在法律文化、政治文明方面作出新的贡献!”他的学生,同样是著名法理学家的朱景文教授曾这样评价孙国华:“他是一位大师,是法理学界的泰斗,我们整个法理学的学科体系都与他的贡献紧密相连。但是这些都不足以概括他的一生,他是一位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信仰的法学家。”孙国华以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为中国的法学理论和法治事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疏凿法理之外,孙国华还有着多彩的人生,他不仅是我国法理学一代宗师,而且是一位酷爱音乐、热爱生活的艺术家。可以说,音乐与他的一生结伴而行。在中学读书时,将买毛衣御寒的钱用来买小提琴;在政治运动中或下放劳动时用歌声倾吐心中郁闷的块垒;在年逾古稀之时还与少年一道参加小提琴考级,被别人误以为他带着小孙子参加考试而传为佳话。在法学理性思维的山路上跋涉中略感困顿时,会拉起小提琴,让《云雀》明亮清丽的旋律回荡在书房、庭室。学如其人,曲通人心,在师生聚会的餐桌上你会听到孙国华用俄语演唱的《三套车》,在中国人民大学开学典礼的礼堂中你会看到孙国华近90岁高龄依然指挥全体师生高唱国歌。他说过:“从表面上看,音乐很讲情感,而法律则严肃、理性。其实,法律跟音乐很有相通之处,都是追求真善美的艺术。在法律这门艺术来说,‘真’就是讲究事实;‘善’就是讲正义;‘美’就是讲和谐。而音乐,用某些旋律和节奏,能使大喜大悲之人,恢复内心功力的和谐,可谓异曲同工。我希望有一天,我们的社会通过依法治国,也能组织得像音乐一样和谐,钢琴、小提琴等不同的乐器,在科学的统一指挥下组成一曲和谐的交响乐!”
  (冯玉军系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裴洪辉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