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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
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以下简称“实数深度融合”),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选择,是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关键路径,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这是新时代促进“实数深度融合”的改革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构建促进“实数深度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政策和规则体系,取得积极进展。
持续完善法律和标准体系。我国先后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大批法律,初步构建了“实数深度融合”的基本法律框架,为实体经济在数字化转型中出现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问题提供法律保障。积极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了数字技术应用、数据交换、云计算服务等一系列标准,为“实数深度融合”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支撑。
加速推动普惠性产业政策落地。中央和地方协同发力,依托重点研发计划、产业投资基金、减税降费等多元化方式,持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实数深度融合”发展。大力探索新型要素流通机制和综合改革路径,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城市等。组织实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领域试点示范,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1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形成公平竞争顶层设计政策框架,为统筹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国家围绕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修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明确的规则指引,加快营商环境法治化升级,营造有序竞争、创新发展的市场氛围。
健全促进“实数深度融合”制度,既需要更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需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从以下三点发力,完善制度体系和监管体制,营造更加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
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整体推进的制度体系。一是强化财政、货币、就业、产业、区域等制度的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机制既各有侧重,又能相互支撑、协同发力,共同促进“实数深度融合”。二是强化普惠性政策跟踪指导,充分发挥专项工程、示范项目的牵引带动作用。利用大数据手段建立动态化评估机制,协同推进各项政策和措施。三是完善差异化治理,鼓励和支持各地区根据自身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发展需求,制定差异化政策,共同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共建、数字技术联合攻关、数字产品供需对接,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坚持审慎监管,建立开放包容的新机制。一是建立灵活、适应性强的监管框架,明确监管边界和范围,确保监管制度能够及时响应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二是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建立容错机制,对因创新而出现的失误和损失给予一定的包容。三是进一步完善“实数深度融合”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
鼓励创新发展,营造富有活力的良好环境。一是不断完善科技创新组织方式和治理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二是加快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引导各类企业培育和推广智能化制造、数字化管理等新模式。三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数字经济市场体系,依法发展共享经济、平台经济、零工经济等新业态。
(作者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
● 责任编辑:虞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