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说理谁为本》专题报道之一

法律文书,书写着什么?

编者按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随后,各地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在全国普遍开展。
   到今天,法律文书的意义变得越来越重大。近几年来,关于法律文书改革的呼声也一直没有停止过。然而,经过多年的实践,法律文书重“程序”轻“说理”的现状似乎未见明显改变。随着司法公开的脚步越迈越稳,法律文书的公开作为其重要一环,人民群众对它的期待也愈加强烈。
   本期聚焦关键词:谁为本

一份伟大的判决书

   “我们知道,法学理论界对许霆案的判决分歧非常大,国内多位顶尖刑法学教授也各自发表了论证严密但结论完全不同的法律意见……司法判断面临的是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世界,面临的是利益交织、千差万别的社会矛盾和价值取向,面临的是当事人、公众、媒体、专业人士等的挑剔眼光和评价……”
   您见过这样的法律文书吗?今年6月,一份“特立独行”的判决书在网上流传。此案因与广州利用银行取款机漏洞取款的许霆案类似而得名,被称为“惠阳‘许霆案’”。
   在广东惠州打工的于德水某天晚上去邮储银行ATM上存款,令他感到奇怪的是,他存多少钱ATM就吐出多少钱。面对这个“天上掉馅饼”的机会,于德水一时动了贪念,他不断存钱,不断从其他银行ATM上取款,然后再存,一共从邮储银行窃取92800元。事后,于德水被公安机关抓获,退回全部钱款,经多次开庭,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显然,这起案件中存在着情与理、理与法的纠结。虽然法院最终以盗窃罪给于德水定罪判刑,但被告人和律师觉得量刑过重,检方则认为量刑过轻,而社会公众对判决同样有不少疑问,需要法院答疑解惑。
   “为什么适用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为什么判3年有期徒刑又缓刑3年?于德水的行为有多少可谅解之处,又有多少不可原谅之处?”这些来自各方的“为什么”都能在判决书中找到答案。
   作出这份判决书的审判长万翔,是惠阳区法院院长,他在判决书中表示,在作出判决之前,曾对与本案类似的许霆案作了详细的研究和对比。这份判决书共计12265字,全文对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判决书最后,还注明了具有法官个人色彩的“最后的说明”。有法律界人士在网络上评价这是一份“伟大的判决”。
   更有法律学者认为,这份判决书受到法律界肯定的最重要原因,是判决书的与众不同,说理充分,还作了一些创造性的发挥,不单单引用法条,还对法理和情理作了一番阐释,体现着法官创造性的一面。它表明,法官不单单是判案的机器,他还有自己独立的思考能力、法律修养和人文关怀。


让社会公众看得懂、理得清

   无独有偶,今年6月备受瞩目的方舟子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崔永元和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双方微博中,“均有部分言论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明显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并互相给予赔偿。
   “各打五十大板”,诉讼双方均表示要继续上诉。然而抛开结果不谈,本案判决书却引来社会各界的围观,备受好评,反而成了一件值得关注的法律事件。在这份海淀法院的判决书里,法官不仅循例对诉讼双方的诉求、证据作了梳理,难能可贵的是,在法庭经审理认定的部分,进行了非常详尽的法理阐述。
   崔永元、方舟子两人的诉讼缘起自一场观点分歧的网络论战,均为知名人士的方舟子与崔永元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展开讨论,在随后的激烈争辩中,双方均认为对方的某些言论涉嫌人身攻击侵权,进而诉诸法律。
   判决书中,主审法官对“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讨论的边界、公众人物的影响力以及发言时的注意义务等专业问题作了清晰的论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分别梳理了崔、方两人曾发表过的不构成侵权的微博言论和构成侵权的微博言论,两个人曾经在微博中发布过什么,让人了然于心。判决书还论及“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以保证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务的辩论中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许多法律专家称,此案可视为司法机关为数不多的在具体判决中,针对网络表达的自由与边界做法理辨析的判例。
   在网络论战的过程中,正如法院判决书所述:“本案中双方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侵权的‘挡箭牌’。”判决书阐明了涉及公共议题的直接争论与超出论题本身的人身攻击之间的区别,同时也为网络言论所特有的宽容氛围以及标准、公众人物的权益克减与更高的注意义务作了认定,客观上达到了充分保障公民的网络表达、同时厘清表达边界的效果。
   一份好的判决书,只有充分说理,才能真正让人信服。不难看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得到加强,正是本案得到社会积极反馈的原因所在。


问题重重 改革势在必行

   然而,这种“本该如此”却被视为“另类”的法律文书似乎并不多见,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多以追求实体公正为价值目标,而忽视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这种观念往往导致法律文书尤其是判决书重判断而轻论述,重结果而轻过程。
   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员在对案件(事项)进行审查和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在脑子里形成处理意见,其工作只完成了一半,另一半则要通过法律文书把法律实施活动记录下来,把对案件(事项)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根据有条有理地表达出来。办理任何案件,虽然处理意见正确,但法律文书如果写得不好,效果就不可能好。许多涉法涉诉信访就是因为法律文书简单武断、不讲理或说理不清、用语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可见,要办好案件(事项),一半靠写好法律文书。 
   在很多法官看来,现在的法律文书存在很多问题。从形式看,说理千篇一律。从逻辑看,说理内容经常顾此失彼。顾定罪说理,失量刑说理;顾主刑说理,失附加刑说理;顾实刑说理,失缓刑说理。且说理逻辑片面生硬,如往往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等一笔带过,难以让各方信服。从内容看,事实认定不清不楚,对证据进行简单堆砌,缺乏分析论证,对事实进行直线陈述,缺乏动态分析,法律解释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等。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马宏俊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强调:“法律是用来让人们信仰的,法律文书作为法律工具,并不是司法强权的表现,要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就要通过说理,让大众发自内心的接受法律。” 
   由于不少法律文书说理采用程式化语言,当事人无法从裁判文书中获得真正的信息,法律文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马宏俊认为,法律文书并不是一味的罗列资料,拿法庭判决书来说,法官要做的并不是没有任何选择的把双方证据复制粘贴到判决书上,而是要用心找到双方的矛盾点,要完全通过双方的陈述对抗得出结论,以此找到证据中的关联性。一份说理性强的判决书不仅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也体现着法官的水平。
   事实上,司法机关始终致力于推动法律文书说理。早在1992年5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就通过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到了2009年12月,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强调:“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随后,各地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在全国普遍开展。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对有关裁判文书改革作出具体部署,其中再次重申裁判文书应当“繁简分流”,强调对争议不大的案件(包括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倡导使用简化(包括填充)的裁判文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恺曾经在评价褚时健案件、纽伦堡审判的判决书时,从裁判文书中提炼出两个基本概念:格式与文意,指出正是由于过分强调格式,才使得我国目前的裁判文书改革陷入了停滞,并进一步提出了“以文意为主”的新的改革思路,即用文字的形式将法官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涉案各个环节、要素的看法表达出来。他认为,格式与文意是裁判文书写作中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只有二者并重,协调兼顾,才能有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同时,二者并重也不意味着没有主次之分,将二者置于应有的地位,才能为协调兼顾创造前提。无论从写作角度看,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看,文意都应当居于主要地位,格式则只是辅助。


法律文书上网
“阳光司法”的一扇门

   早在2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就表示,努力实现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的一体建设和整体推进。自2014年1月1日起,上至最高法院、下至各区县法院,全国四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要上网公开,接受当事人和普通民众的检视。在全民“围观”时代,这一动作,已然成为撬动中国司法进步乃至社会风尚变革的一个有力支点。
   辽宁省绥中县农民高铁生,2013年4月与65名村民,因农村土地果树承包合同纠纷,将另3名村民告上了法庭。当年11月,绥中县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高铁生等66名村民“诉讼主体不适格”。对于这一结果,原告当事人表示不解。然而一位律师却意外发现了判决书的蹊跷,对于这起案件,绥中县法院在其官网上公布的却是另一个版本的裁判文书: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60年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所以,驳回66名村民的诉讼请求。这竟然是两份文号一模一样的裁判文书!
   这意味着,对同一起诉讼,法院同时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裁判,也是俗称的“阴阳判决书”。
   “我们是从2013年10月起,在县法院官网上公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的。”当年绥中县法院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上网的直接动因是“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要求来做的”,但当年并非所有的裁判文书都上网公开,而只是选取了其中一小部分“质量较好”的才上网。牵强的解释回避不了“阴阳判决”存在的事实,但从中也可窥见裁判文书上网给一些地方法院带来的巨大冲击和挑战,这样的“不适应”似乎也正倒逼着司法的公开公正。
   按照公开审判原则精神内涵的要求,裁判文书既应当反映法律针对案件情形有何种规定,也应当反映法官在此案中会如何运用法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得到何种处置,更应反映出法官是依据哪些证据认定事实、每一证据分别证明什么事实、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及根据、基于何种理由作出裁判。
   也就是说,法官作出裁判的“心路历程”应当是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的。只有这样,其内容才能让公众“清晰地”看到国家司法权是否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当事人的尊严和基本合法权利是否受到尊重和保护、同等情况下的当事人是否得到同等待遇、是否存在法官擅断的情形。
   如果做不到裁判文书公开,则无论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的其他环节做得多好,恐怕都难以使人确信程序的公正。同时,一份好的裁判文书,既可以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是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最好标尺,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
如此看来,写好法律文书,不只是一种工作姿态,其本质是努力实现司法审判的“公众化”。
   多年来,法学界对法律文书的研究也从未停止过。中国法学会朱孝清副会长曾在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15年会上指出,法律文书学研究虽然在现阶段取得了一系列的进步,学术成果斐然,但是全社会对法律文书学研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法律文书的功能在扩展,法律文书的理论也待再认识,新形势下的法律文书和依法治国仍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电影《大独裁者》中有这样一段演讲:“除了机器,我们更需要人性!”“你们不是机器,你们是人!”就如同法律文书上要书写的并不只是一个机械的格式,在这段格式中,当有血有肉,当逐字逐句反映着书写者的“心路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