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须建立开放的监管机制

    安全事故以其突发性、破坏性而对社会秩序、自然生态形成巨大冲击。然而,在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方面,过往的多次教训并不总能转化为前车之鉴。重复上演的安全事故,已成为公共治理所面临的一大顽疾。
   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危化品仓库爆炸事故,就是最新的一起悲剧样本。满目疮痍的爆炸现场,毒害弥漫的尘土烟气,通过密集传播的视频、图片和文字,形成强烈的冲击效应,促使全社会追问事故的原因、背景、经过、处理和追责等诸多问题。
   对爆炸发生经过与原因、危化品仓储企业以及港口违法经营管理事实的新闻挖掘,引领了对整个事件的反思进程。事故发生之初,语焉不详的政府信息披露几乎不比外围居民对爆炸事故的零散描述准确多少。实际上,正是由于有关政府部门不能向媒体披露全面、准确、权威的信息,因而对爆炸现场的新闻挖掘一度难以获得准确的数据说明,这既增加了官方救援和处置的难度,也加重了大众的心理恐慌。
   随着相关事实逐渐展开、渐趋明朗,一个与危化品仓储经营、港口管理、政府监管有关的黑色空间开始暴露。由此,大众观察和反思的焦点,从事故救援、应急处置等环节是否专业等方面,开始进一步深入到危化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和责任等问题。
一方面,舆论和社会对于事故的各种追问、讨论,逐渐聚焦于肇事企业瑞海公司的来历与组成,从而推动了对其触目惊心的违法经营事实的揭露。公众的关注或许充斥着不严谨的猜测,或是具有消费灾难的倾向,但如果没有外部舆论压力,就不会促进有关方面的信息公开。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监管等责任,但履行救援指挥、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职责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因而受到了外界的更多诘问,进而揭开了有关政府部门在危化品经营业务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危化品仓储业务规划监管、危化品进出口监管等领域的渎职等现象,而公共舆论要求对渎职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调查、处理和行政追责的呼声,也将促进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完善其体制机制。
   就此次天津港爆炸事故而言,危化品经营规范缺失、企业安全生产观念淡薄等弊端,与其他同类事故相比并无显著不同。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安全隐患是否为公众所知晓,是否曾经持续面对公众的非议和抵制。身处当下的信息时代,对公共事件的议论规模可以无限大,大众的监督成本也极为低廉,但在爆炸事故发生之前,隐身于天津港的安全隐患似乎并未成为当地居民关注的议题,其原因并不能归结于公众安全意识的淡薄,而恰恰是,公众被完全隔绝在真实的信息之外。
   因而,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归根结底依赖于政府监管的规范性、合法性,根本举措在于建立和运行开放的安全监管体制。在天津港爆炸事故中,一些政府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寄生于一个封闭的政商关系网络中,公众难以知晓也难以监督,政府监管既无意愿也无能力。因而,事故的最终处理必须指向对政府部门的问责,从问责中进一步反思和构建开放性的安全监管体制。如此,安全生产才能置于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的视野下,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悲剧的重演。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