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群众身边的安全”系列报道之三

守牢“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

-- ——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人们对食品的要求已从“吃得饱”转向“吃得好、吃得安全”,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百姓关注度高、社会危害大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依法严惩犯罪,彰显了司法机关坚决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筑起了坚固防线。
  
  全链条打击“美颜”小黄鱼
  
  小黄鱼营养价值高、肉质鲜嫩,深受广大食客喜爱。然而,那些色泽鲜艳、外表诱人的小黄鱼,却未必新鲜安全。
  2021年初,在上海某菜场贩卖海鲜的李某生意不佳,为了扭转局面,他动起了歪脑筋——从批发市场购得一种名为黄粉的工业染色剂,对小黄鱼进行染色处理。
  李某的“染色工艺”并不复杂:将黄粉溶于水中,再浸泡小黄鱼。“为了让鱼的颜色更加持久,他甚至在鱼刚进货时染一次,卖了一段时间后,颜色褪了再染一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战资介绍说。
  经过这番“美容”,小黄鱼的外观焕然一新,销量也随之上升。李某坦言:“染过色的小黄鱼,颜色越黄,卖得越好。”然而,他使用的黄粉并非食品添加剂,而是一种工业化学品——碱性橙Ⅱ,用于皮革染色。
  经检测,李某使用的黄粉溶液及染色小黄鱼中,均检出了这种成分。碱性橙Ⅱ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过量摄入或皮肤接触,都有可能导致急性或慢性中毒。
  2022年1月,公安机关在李某的摊位上查获了6.035千克染色小黄鱼、3.09克黄粉及106.33克黄粉溶液,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据悉,李某明知黄粉有害,却依然将其用于食品染色。
  王战资法官介绍,李某有时将卖不掉的小黄鱼拿回家食用,但会反复清洗,试图把黄水全部洗干净后再吃。自欺欺人,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也暴露了食品安全的巨大漏洞。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发现,违法染色的小黄鱼行为并非个例,而是具有普遍性。为此,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履职,引导公安机关展开全面侦查。
  “通过上海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专项活动,最终查获28名染色小黄鱼经营者,扣押染色小黄鱼115千克、黄粉744克、黄粉溶液15桶,涉及全市11个区的18个农贸市场。”上海铁检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苗真真介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发现,多个小黄鱼商户的黄粉来源均指向同一个供应商。“我们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经过全链条溯源追查,成功锁定原料商刘某。”苗真真介绍说,而原料商主观上的明知是定罪关键。
  专案组逐一梳理上下家的微信聊天记录,重点讯问嫌疑人,全面审查证据。“刘某与小黄鱼商户并无事先通谋,也不知晓黄粉的具体用途,因此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且销售金额仅为9000余元,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苗真真表示。
  尽管刑事上不构成犯罪,但仍具有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刘某给予行政处罚,形成打击闭环。2023年2月1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陈某辉等11名被告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上海铁检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诉前磋商的方式,要求上述11名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均已履行到位。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不仅打击了食品安全犯罪,还推动了社会综合治理。司法机关督促农贸市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设置群众举报、维权联络点,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同时,通过法庭教育和法治节目开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食品经营者知法守法,提醒消费者通过观察鱼腹、鱼唇颜色或用纸巾擦拭黄鱼表面等方式辨别染色小黄鱼,不予购买、食用。
  
  产销药残超标三黄鸡获刑
  
  三黄鸡,因其“羽黄、冠黄、喙黄”而得名,不仅是农户养殖的“宠儿”,更是百姓餐桌上的美味佳肴。然而,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部分养殖户因违反养殖用药规定,导致三黄鸡兽药残留超标。
  2021年,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抽检中发现,某农贸市场摊位销售的三黄鸡存在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经检测,这些三黄鸡中的尼卡巴嗪含量远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这次抽检,揭开了三黄鸡养殖背后隐藏的安全隐患。
  “尼卡巴嗪作为防治鸡球虫病的兽药,被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使用。”相关办案人员介绍说,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要科学谨慎饲养,在使用兽药尼卡巴嗪时应严格执行休药期等相关规定。
  所谓休药期,是指动物停止用药后,必须等待一段时间,待药物代谢完全,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然而,藤桥镇某养鸡场的负责人李某钦却忽视了这一关键规定。
  “为何不按照规定使用兽药尼卡巴嗪?”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李某钦辩称:“我刚刚养鸡不久,听其他养鸡户说要喂这些防病,也没有注意看饲料标签,不知道有休药期的要求……”
  经检察机关审查,2021年8月6日至10月18日期间,李某钦给三黄鸡每日喂食含有尼卡巴嗪的品牌饲料,但未执行饲料休药期5日的使用规定,分6次向某禽业专业合作社销售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9700羽,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
  经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检验,这些三黄鸡中尼卡巴嗪的残留量为686μg/kg,超过最大残留量标准的两倍。尼卡巴嗪超标不仅会影响鸡肉的品质,长期食用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尤其对肝脏和肾脏功能损伤更大。
  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李某钦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同时,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将工作触角深向社会治理深处,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对市场端开展兽药残留排查行动,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将尼卡巴嗪等兽药纳入禽畜类农产品日常检验范畴,并对生产端开展养殖户走访、加强用药知识培训指导,推动养殖户科学饲养,形成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合力。
  
  筑牢食用农产品安全防线
  
  从染色小黄鱼的“美容”毒陷阱,到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三黄鸡;从商贩用工业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到养殖户非法屠宰和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生猪……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一些不法行为被一一揭露,相关案例再次提醒全社会,食品安全这根弦,须臾不可松。
  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应加强依法治理,用法治手段保障食品安全,严惩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从2021年6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开展了为期3年的“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等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统计显示,3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诉18566件35015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计16070件,取得阶段性成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全国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批捕、起诉等职能,集中治理农兽药残留超标等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始终保持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综合运用自由刑、罚金刑、禁止令等组合量刑建议,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形成有力震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疑难复杂、舆情高度关注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挂牌督办,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指导,回应社会关切。
  据介绍,各地检察机关在惩治相关犯罪行为的同时,对案件中反映出的食品监管部门或涉案单位制度机制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强化类案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建章立制,促进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使用禁限用药物、农兽药残留超标等相关犯罪,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法律保障,取得良好效果。
  2021年12月,“两高”修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针对农药、兽药非法添加违法犯罪突出的情况,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供规范依据。
  2021年11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修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组织授课培训等多种形式,持续抓好食品相关司法解释的贯彻落实,有效提升全国法院审理食品安全领域案件的审判质效。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持续发布涉食用农产品刑事参考案例,有效指导审判实践,进一步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记者获悉,下一步,“两高”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一方面,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继续巩固提升专项治理行动的成果,始终保持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犯罪的高压态势。
  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提升打击合力,进一步推动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和违法犯罪打击体系。
  食安则民安。一粒米、一碗饭,都是关乎千家万户的大事。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维护老百姓“舌尖上安全”的职责使命永远在路上。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