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完善

  检察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主动转变司法理念、改进办案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自1999年实现“从无到有”的突破,到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定》)全面系统构建检察听证制度基本框架以来,检察听证制度不断丰富完善,逐渐形成规范化、体系化的设计。2021年,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坚持‘应听证尽听证’”,检察听证制度改革按下“快进键”,各地检察听证工作取得新进展。当前,检察听证已全面覆盖“四大检察”各业务条线,在防范和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7月,大检察官研讨班提出,要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规范开展公开听证、听取意见等工作。检察听证制度应如何深化完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梳理和思考。
  
  检察听证制度的功能定位
  
  检察听证最初局限于控告申诉领域,其主要功能可概括为“一种有效推动信访矛盾及时化解的群众工作方法”。之后,检察听证开始拓展至“四大检察”诉讼职能范畴。相较于传统检察办案模式和行政听证,检察听证是由司法机关主持,是一种具有民主参与属性和司法化的办案模式,这种办案模式具备程序要求的“公众参与”和“听取意见”要素,适用于具有救济性质的审前决策环节。具体可以从治理、规范、补强、救济四个层面进行把握。
  检察听证的治理功能。检察听证制度的发展完善就是一个不断适应人民群众现实需要的循序渐进发展过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检察听证制度的设立是司法为民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检察环节贯彻落实的具象化,通过在检察办案程序中嵌入听证程序,引导被告人、被害人及家属、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同一件案件进行论证、探讨、监督,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共识,推动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判断与具有强技术性的法律条文、司法程序的有机统一。
  检察听证是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积极回应法治建设与检察改革的现实需要,把检察听证制度作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力举措,主动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平台,通过公开听证、远程听证、上门听证等多种形式的听证方式,引导不同利益主体积极参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法治轨道上、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理合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路径。
  检察听证的规范功能。检察听证的规范功能主要体现在规范程序正义与规范实体正义。随着法治的进步,司法办案的理念从治罪主义转向治罪与治理并重,更加突出强调人权保障。由此,过去检察办案中的一些减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甚至是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行为也需加以规范和改进。检察听证的设立,就是对被告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诉讼程序参与不足的积极回应。一方面,通过听证程序,诉讼参与人可以围绕事实、证据与处理意见等发表意见,充分表达合理诉求,使被告人、被害人作为诉讼主体“人”的地位得到尊重、利益诉求得到有效关注,这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抗式诉讼模式的重要内涵。可以说,检察听证制度的生成契合了优化检察权运行的内在需求,补强了检察办案程序诉讼化构造的不足。另一方面,作为落实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检察听证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检察听证程序把过去检察办案由“封闭”“神秘”转变为“公开”“公众参与”,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强化了对检察官、检察人员的权力约束,对于规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作为查证事实与证据的关键一环,检察听证在查证、补正证据、助推实体正义实现方面同样具有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推进“坐堂看卷”的书面证据审查模式向注重“亲历感受”的亲历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型。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办案严格落实司法亲历性要求的重要举措,通过召开听证审查办理案件,给予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更多提交证据、充分表达、质证辩论的机会,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深入了解当事人内心真实想法和真实诉求,履行司法应尽职责;有助于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听取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听证员发表的符合社会一般民众朴素正义观的第三方意见,对检察机关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检察听证的补强功能。最高检鲜明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并要求努力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听证制度在推进检察办案法、理、情相统一,提升诉讼参与人对检察办案意见的认可度、接纳度、配合度,助推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推动形成法律监督大格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在G省某区交通运输局对刘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行政处罚违法检察听证案中,检察机关办案中与交通运输局多次沟通,对方存在消极情绪,主动接受监督纠正违法意愿不强,检察机关遂组织开展案件检察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发表独立意见,交通运输局对该听证意见表示认可并积极推动整改。通过独立第三方的意见补强,而不是检察机关单方的强制纠正违法,更好提高了诉讼参与人对办案结果的接纳程度,提升了案件办理效果,也为后续检察办案工作有序开展打开了局面。
  检察听证的救济功能。在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办案模式下,尤其是在批捕权、公诉权行使过程中,检察权运行行政化倾向多于司法化,当办案检察人员认为案件事实与证据符合法定标准、达到法律适用条件时,便可直接作出法律决定。由此产生的间接影响是,当诉讼参与人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批捕或不批捕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和第117条的相关规定,寻求程序以外的救济,即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上述法律规定的救济权能是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有力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要通过权利的再次救济来改变原检察机关的决定,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司法成本不仅高昂,收效也难以达到诉讼参与人的预期。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拟不起诉等办案过程中引入听证,赋予当事人在检察程序内部的先行救济权,在检察决定作出前,听取当事人意见建议和诉求表达,合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加具有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此外,在不批捕申诉、不起诉申诉案件中,通过举行检察听证,赋予当事人对其合法权益进行合理救济的机会,也更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对检察听证功能定位进行反思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其制度运行的实践检视及应然状态的逻辑演绎,明确其目的指向和发展方向,纠正实践中的运行偏差,构筑起检察听证制度良性发展的合理路径。通过对检察听证的功能进行审视,归纳总结出检察听证制度所具有的规范、治理、补强、救济等功能,其中规范功能是听证制度的价值核心,治理功能是听证制度的目的所在,补强功能是听证制度的溢出效应,救济功能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在各种功能的效力位阶和相互关系上,明确规范功能的根本地位和基础地位,规范功能是治理功能、补强功能和救济功能的基础,这是检察机关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基本属性的本质要求。换言之,只有规范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为治理功能、补强功能、救济功能的发挥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检察听证制度向前发展的根本遵循和主要目标。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指引下,检察听证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取得良好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听证办案数量保持较高水平,听证领域覆盖各级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各业务条线;二是拟不起诉案件听证力度加大,2024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案件开展听证4.7万件,较2023年同期增长9%;三是人民群众参与度和认可度较高,2024年上半年共15.7万人次参加听证,绝大部分案件同意检察机关的初步处理意见,听证的社会效果正在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应看到,检察听证在实践运行中也存在一定的短板弱项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规范。
  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过去案件笔录中心主义中以书面审查为主的行政化、封闭式的办案模式正在发生改变,检察听证制度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和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背景下,具备了推动审前程序实质化的局部要素。实质化的核心是诉讼化,随着刑事审前程序的正当化诉求愈发依赖检察权的主导作用,以审查逮捕听证、不起诉听证等为代表的案件承办方式,都会被纳入以诉讼化作为核心的框架体系内。对检察听证程序进行类诉讼化构造符合司法发展的客观规律,是推动检察听证制度规范功能发挥的重要举措,需要把握以下重点问题。
  类诉讼化构造的组织形态。在刑事庭审程序中,法官居中裁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形成等腰三角形或准三角形的“两造对抗”诉讼形态。在检察听证程序中,并不存在固定的“两造对抗”关系,在重大疑难复杂、重大影响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与被告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被告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对抗关系,存在不同意见的双方。可在重大疑难、复杂的听证案件中,借鉴“两造对抗”的诉讼形态,出台重大疑难、复杂听证案件工作指引,明确听证员的居中判断定位,强化以证据为核心的证据裁判规则和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不同意见的各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听证员在充分听取各方辩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听证意见。
  各方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的角色:《听证工作规定》明确,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这是司法责任制下“谁办案、谁负责”的客观要求。同时,承办检察官对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较为熟悉,对于提升听证程序效率也大有裨益。但听证作为由独立第三方听证员参与并作出听证意见的程序,要求主持听证的检察官秉持客观中立地位,而在听证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听证员的判断具有重要影响。从全国2024年上半年的数据来看,听证后多数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的有7.2万件,占听证案件总数的90%,这其中既有听证员的独立价值判断与检察机关判断保持一致,也不乏因受到检察机关意见影响而作出相同意见。可探索由其他员额检察官主持本案听证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提升检察听证的客观中立性。
  听证员的角色: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居中裁判,了解案件事实、查看相关证据,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适时发问,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独立意见。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主要争论焦点,进行示证、质证、发表意见,并根据不同的意见进行辩论。
  建立稳定的争点析出机制。诉讼程序的本质是发现争点、对抗争点、论证争点和解答争点的过程,争点促使争议内容从当事人的认识点向法律的关注点转换。检察听证程序的重点在于对案件主要争论焦点的价值判断,检察听证前的准备应当适度,不能异化为“先定后审”“先定后听”。《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需要听证的问题”,并不能等同于案件的争论焦点,应当理解为对案件听证走向方向的把握,而具体的争议焦点则需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后,听证员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后形成。考虑到听证员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的不同、法律应用水平的差异,在总结证据证明指向、事实认定焦点时,可尝试引入法律辅助人的制度设计,从法律援助律师或值班律师中随机选取,进一步增强听证员的法律语言提炼归纳总结,强化和提升听证意见的说理规范。
  优化听证员的选取。听证员作为听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听证意见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检察听证的质效,听证员的选取是关键环节。一方面,探索建立听证员库分类分级建设管理制度,提升听证员队伍的知识构成多样性、复合性、专业性,给检察听证程序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可选择范围。在分类上,可按照专业擅长将听证员划分为一般听证员和专家听证员,前者代表普通民众的朴素价值判断,后者则代表具有某一行业的专业化、权威性水平。在分级上,探索构建省市县三级听证员库,建立听证员跨区域使用机制。另一方面,改进听证员的选取方式,可借鉴行政执法“双随机”工作经验,建立听证员随机选取制度,由主持听证的检察办案人员根据案件需要,设定听证员需要具备的专业领域、行业组成等基本条件,通过听证员库随机选取,最大限度避免实践中“随意选”带来的听证质效不高和“针对选”带来的客观中立性不足等问题,同时赋予诉讼参与人申请听证员回避的权利。
  (王政鹏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管办主任,姚俊峰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庄博然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吴昭濒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