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与海洋法

  海洋科技的进步是海洋法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众多国际海洋法律文件和谈判中都蕴含着海洋科技成果,也离不开海洋科学家们的贡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三个执行协定就是这一现象的强有力的证明。因此,了解海洋科技发展态势,并敏锐地捕捉到其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是海洋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也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
  
  联合国“海洋十年”框架下
  海洋科技发展态势
  
  为了推动实现联合国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尤其是改变对海洋科学研究投入严重不足的现状,2017年,第72届联合国大会宣布2021-2030年为“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以下简称“海洋十年”),并授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会”)负责牵头协调组织;2020年,第7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海洋十年”实施计划》;2021年1月1日起,“海洋十年”正式启动。这是目前海洋领域最重要和最大规模的全球性倡议,在其框架下发起和实施的一系列行动,展示了国际社会对海洋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的关注,也展现了新一轮世界海洋科技革新的发展态势。尤为值得指出的是,与以往的海洋科技倡议或计划不同,除了科技革新本身之外,“海洋十年”更加重视和倡导的是将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为全球海洋治理的工具,即为海洋可持续发展提供基于科学的管理(Science-based Management)。因此,“海洋十年”不仅值得海洋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也应引起海洋法学界的关注与思考。
  全球性海洋科学倡议推动着海洋科技的发展。以往,这些倡议更多着力于推动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跨国开展和数据分享等。站在第三个千年的开端,我们看到海洋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具备诊断问题的能力。然而,海洋科学提供解决方案对可持续发展形成直接推动的能力尚有待提升。为积极有效改变这种情况,“海洋十年”更注重寻找变革性的解决方案,以共同应对海洋乃至人类所面临的现有和未来挑战。被批准纳入“海洋十年”框架下的行动,将不能仅局限于提出科学结论,还应通过共同设计和共同实施的方式,开展以解决方案为导向的研究,努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找到以科学为驱动的解决方案。以解决方案为重,这正是“海洋十年”变革性的特征之一。
  “推动形成变革性的海洋科学解决方案,促进可持续发展,将人类和海洋联结起来”是“海洋十年”的使命,《“海洋十年”实施计划》也正是围绕“解决方案”这一核心目标来编制。随着“海洋十年”的实施,海洋科学界已经掀起了一股寻找和有效应用解决方案的浪潮。然而,解决方案的产出并非易事,需要更多利益攸关方参与海洋科学研究行动的设计和实施中,还需要充足、可靠的数据和知识,以及高效地应用这些数据和知识的能力。此外,解决方案本身的应用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形成有效的、科学的系统、服务和工具才能真正提升海洋治理水平,从而实现人类与海洋的和谐共处。
  随着全球性挑战的增多和加剧,各国日益认识到基于科学的决策和管理的重要性,科学与政策的衔接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海洋十年”认为,科学与政策的衔接是一个涵盖科学家与政策进程中其他行为体之间关系,并能够促进交流、共同发展和共同构建知识以提升决策水平的过程。积极加强这个过程是实现“海洋十年”愿景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海洋十年”框架下海洋科学的范畴十分广泛,既涵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学科,也包括土著和地方知识(Indigenous and Local 
  Knowledge),又涉及科学与政策和科学与创新之间的衔接,以及技术和基础设施。也就是说,政策进程中的其他行为体是“海洋十年”的重要参与者,推动和开展相关社会科学研究与应用以及科学与政策的衔接是“海洋十年”的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海洋十年”的核心任务之一是为制定更加稳健且有科学依据的政策提供数据、信息、知识和解决方案,加强科学与政策之间的衔接。从海洋科技行动的设计、实施到应用,全链条地加强政策界的参与。“海洋十年”的预期成果可以与全球政策框架之间产生积极的互动,对全球政策框架的贡献与作用是“海洋十年”监测和评估的重要指标。例如,基于“海洋十年”实施成果的《海洋状况报告》已分别于2022年和2024年发布了两期,是“海洋十年”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举措。
  
  海洋科技发展对海洋法的影响
  
  随着“海洋十年”的广泛实施,海洋科技发展将更加重视产出解决方案,从而推动科学与政策的衔接与互动,科学与治理之间的关系也将日趋紧密。这些发展态势均与海洋法息息相关,必将对海洋法的发展产生显著且深远的影响。
  推动海洋法律规则的产出与适用。在“海洋十年”框架下,大量以产出解决方案、提供决策依据和治理工具为目标、由政策界全链条参与的海洋科学计划与项目在全球和区域层面广泛实施,尤其是对数据和规则匮乏区域的关注与投入,将极大推动这些领域海洋法律规则的形成与适用。充足的数据、信息、知识、解决方案和决策支持系统等治理工具的产出,可以为形成、细化和适用海洋法律规则提供坚实的科学依据。充分基于科学结论的海洋法律规则在细化和适用过程中,对科学结论和科学界参与的需求和依赖也将有增无减。
  以2023年6月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即“BBNJ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为例,庞大的文本依然主要是原则性和程序性的内容,为生效后具体适用时的技术性规则留下了不小的空间。这个空间正是需要法学界与科学界充分合作和共同发挥作用的空间,而其中科学家需要作出的贡献可能更大。例如,待《协定》生效后,如何选划海洋保护区、设置管理措施等问题,需要在个案中针对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决断。这意味着相关专家委员会将“手握重权”,也意味着能率先拿出令人信服的科学依据至关重要,还意味着科学家对专家委员会的参与程度和影响力将提高。
  推动国际组织的发展与繁衍。纵观海洋领域国际组织的发展历史,海洋科学倡议的成功实施常常会带来新的国际组织的诞生。例如,1959年至1964年间的国际印度洋科考计划(IIOE)催生了海委会。此外,国际组织也往往通过发起和实施海洋科学计划派生新的国际组织。例如,1980年,国际科学理事会(ISC)和世界气象组织(WMO)联合成立了世界气候研究项目(WCRP),1993年,海委会也加入成为世界气候研究项目的三个支持单位之一。经过40余年的发展,世界气候研究项目已经具备完善的管理和协调机制,下设秘书处、科学委员会和国际办公室等机构,实施了多个影响力较大的项目和活动,实质上已经发展成为体系完备和功能明确的国际组织。
  为了有效协调庞大的“海洋十年”行动,海委会秘书处内设“海洋十年”协调科(DCU),统领“海洋十年”的全球协调工作,并在全球范围内征集“海洋十年”协调办公室(DCO)和协作中心(DCC)作为分权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某个主题或区域的“海洋十年”行动。截至目前,海委会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授权成立了8个“海洋十年”协作中心和4个“海洋十年”协调办公室,为海洋领域国际组织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例如,法国麦卡托国际海洋研究中心在成功牵头承办了“海洋十年”海洋预测协作中心之后,得到了法国、意大利、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等国的支持,并由法国总统马克龙宣布,将推动其发展成为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在首批授权的5个“海洋十年”协作中心中,也有来自中国的力量。由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牵头承办的“海洋十年”海洋与气候协作中心也在紧抓“海洋十年”契机,努力发挥联合国框架下多边合作机构的优势,积极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力求发展成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国际组织。
  海洋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和人与海洋的关系,后者与海洋科学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目前,人类仍然在认识海洋、理解海洋的道路上努力前行,对海洋里的众多现象的理解仍属于“持蠡测海”,更难以有效应对所有的海洋问题。海洋法的发展水平不可能超越海洋科学的发展水平。身处这样的发展阶段,联合国“海洋十年”深知自身使命,将提出解决方案、加强科学与政策衔接作为变革性全球海洋科学倡议的重要内容。“海洋十年”即使不直接产出政策成果,也将会提供一个全球性的框架,推动世界各国的海洋科学和研究,以此增进人类社会对海洋的了解,并为政策和决策提供参考信息。海洋科技和海洋法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科技成果转化为治理成果的效率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话语权,因此,深入参与“海洋十年”是落实我国海洋强国建设战略的必然途径,也是推广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完善国际海洋法律规则体系作出积极贡献的必要举措。
  (作者系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副研究员)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