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构建与完善

  渔业作为我国重要经济产业之一,对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保障“蓝色粮仓”食品安全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构建完善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体系,能够有效地保障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助力实现建设海洋强国、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体系现状
  
  海洋与渔业行政立法框架内,我国构建了以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渔业法等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以及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如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等。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重要国际条约,旨在全面保障海域合理利用、海洋环境与资源有效保护、渔业秩序稳固维护以及海洋经济稳健发展。为加强海域管控,沿海各省区市内的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亦发布相应地方性规范文件,例如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增殖放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领域中,我国展现出多层次、多维度的协作体系。在部门协作方面,中国海警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部门,定期召开海上执法专题会议,为构建全方位、全链条、全海域的涉渔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网络奠定坚实基础,有力保障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有效保护。在省内协作方面,沿海各省区市充分利用渔政执法资源,实施陆、海、港联动的综合监管策略,通过加强伏休管控协作、深化联勤与信息互通、定期开展海上联合执法、建立工作会商与联席会议制度等措施,确保专项捕捞活动有序进行,对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及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在省际协作层面,我国沿海省份积极构建渔政执法共管协作机制,显著增强跨省渔船监管力度,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以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为例,浙江牵头签署省际间渔政执法共管协作机制,与其他10个沿海省份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顺畅的工作机制。在国际协作领域,我国与周边沿海国家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通过联合通信演习等方式提升国际海上执法合作水平。
  
  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有待完善
  
  总体而言,我国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存在部分需要完善之处,具体包括:
  海洋与渔业相关法律供给不足。我国之前的海洋维护与发展意识相对薄弱,未制定独立的海洋基本法,海洋法律基本制度框架尚未建立,难以在相关海洋事务中提供统一规范指引。具体而言,海域使用管理法已施行二十余年,海岛保护法施行十五年,修正后的渔业法施行超过十年。目前我国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依据主要依赖单行法律法规,缺乏一部统筹全局的海洋基本法。
  部分行政执法主体权责不明确。我国海岸线绵长,海洋与渔业违法事件处理往往涉及多个海上执法部门,导致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多部门对同一违法事件重复进行性质认定和处罚的现象。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实施以来,原国家海洋局与农业部等8个部门的相关职责被整合,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主体主要由自然资源部门、海警局、海关、海事局及渔业局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构成。这些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案件进行管理与执法,共同维护海洋权益和秩序。然而,这也导致行政执法主体间存在职责交叉、职能不明的情况,在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主体权责方面仍有待进一步优化与明确。
  监督检查环节较为薄弱。当前,我国的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来源于部门内部的自我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薄弱性。鉴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独特性,检察机关在获取相关案件线索方面更加依赖于承担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海警机构的配合。检察机关针对海洋相关业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呈现出相对分散的状态,与有关单位之间的信息交互渠道尚待进一步拓宽。为了全面提升海洋检察工作的规范性和覆盖广度,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的信息沟通机制需要得到加强和完善。
  
  构建完善海洋与渔业综合
  行政执法制度体系的对策建议
  
  及时完善修订相关法律。当前,我国海洋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与沿海国家的海洋贸易活动也日益频繁。在此过程中,一方面众多新兴产业应运而生,另一方面一些既有的法律规范面临着适用性减弱乃至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践工作中,各级相关部门对于准确援引法律依据及遵循程序规范的需求也愈发迫切。鉴于此,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等涉及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规范急需进行科学、合理的完善修订。同时,有必要增设执法监督的相关规范,明确相应的奖惩机制,以期执法人员能够更有效地自我约束,确保执法行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我国也应积极促进海洋与渔业相关立法与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新时代海洋与渔业治理迈向新阶段。如此方能更好地响应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号召,适应新时代海洋强国规划的需求,切实保障海洋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权责划分。近年来,部分沿海地区出现了涵盖旅游观光、采摘餐饮、海上垂钓的多元化休闲渔业,展现出一种更加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样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休闲渔业作为一个多部门管理的产业,涉及渔政、海事、海洋、旅游、市场监管等多个政府机构职责,这些部门之间存在权责界定模糊的问题。针对此现状,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可基于工作实际需求,全面整合并统一编制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目录,同时明确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权责划分及适用基准,确保遵循同一标准、执行一套规范,有效避免权责不清等现象的发生。
  多维度加强监督力度。第一,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思路,对现有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全面且深入的整合,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机制,厘清各层管理机构的职责,避免政出多门现象的发生。第二,可以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对执法设备进行更新与升级,以便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第三,有必要对执法监督事件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与分类,提升执法监督工作的效率与规范性,为探索构建规范、高效的新型海洋执法监督模式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支撑。第四,在不断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建立并公开执法救济渠道,接受公众及舆论监督,严格实施问责机制,从而有效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提升执法活动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第五,发挥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联动作用,创新监督形式,丰富监督载体,筑牢海洋生态屏障,推动海洋绿色发展,助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最终取得良好成效。
  (裴兆斌系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院长、教授,邓蓓系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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