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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施路径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这为我国海洋法治人才的培养指明了方向。
完善海洋法治人才培养的
顶层设计
2021年8月,《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42号建议的答复》指出:“加强国际法学科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于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2月,《教育部关于加快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5年,形成与国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学科专业体系,建立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打造一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示范区”“到2035年,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持续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上述文件,擘画了涉海法治人才培养的蓝图。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涉海法治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成立中国海洋法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更好地融入到海洋法的教学研究和涉海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
确立海洋法治人才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也再次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进行强调。可见,人才培养在我国海洋法治体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
海洋法治人才至少应达到四大标准:一是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扎实的国内法知识和国际法知识,尤其是海洋法知识;三是外语能力,包括在国际上争取法律话语权和议题设置的能力;四是跨学科的知识,如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贸易和世界历史等方面的知识及理论。
创新海洋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
从理论层面积极构造海洋法学的学科体系。海洋法学的学科体系主要包括理论体系、研究对象、概念体系和教材建设等。就理论体系而言,海洋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体系,应发展出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且涵盖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从研究对象来说,海洋法学包括涉海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现象,其中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软法等国际法规范,也囊括国内法中的涉海规范等;而概念体系则由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渊源概念、国家和国际组织等主体概念、领海和毗连区等客体概念、主权和管辖权等权利概念、国际合作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概念、国家责任和国际组织责任等责任概念组成。此外,还应加强海洋法学的教材建设,探索构建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
从实践角度落实海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路径。首先,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可以根据各种类型的高校学科优势、侧重不同的法学院,确定不同的海洋法治人才培养功能定位。其次,积极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例如,拓宽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合作交流渠道,加强中外联合办学,积极推进教师互派、学生互换、课程互通、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等实质性合作。第三,有效打通法学院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的工作机制,如加强涉海政府部门、涉外企业、涉外律所和具备师资条件的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最后,增加海洋法方面的课程,如调整法学本科课程方案、进一步夯实海洋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本科基础等。
实施海洋国际组织后备人才
培养计划
按照中国对联合国的会费贡献和地域分配原则,联合国系统中的中国籍职员实际比例远低于其应占比例,高级职位数量也偏少,代表性严重不足。根据2024年12月联大通过的预算决议,2025年-2027年联合国会员国应缴会费的分摊比例,中国达到了20.004%,位于第二,仅次于美国。然而,中国在对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人才输送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一是总数少。2022年底联合国秘书处共有36791名国际职员,其中,中国籍职员共有613人,仅占总数的1.67%;美国2451人,占总数的6.66%;法国1486人,占总数的4.04%;英国815人,占总数的2.22%;俄罗斯567人,占总数的1.54%。中国籍职员仅为美国的25%,法国的41%,英国的75%。可见,在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中,中国的国际职员数量较少。二是高级岗位少。目前联合国秘书处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级的高级岗位共有150多个,但中国仅占一席,其他席位分别被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俄罗斯、日本、加拿大和加纳等国占据。在秘书处D-1以上的高级别职员中,目前中国籍职员仅有19人,是英国的1/3,美国的1/5。
因此,未来我们应积极向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输送人才,实现量的突破和质的飞跃。一方面,派遣和鼓励更多中国年轻人才进入联合国系统工作,尤其要重视在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任职。这既可以弥补中国在联合国系统代表性不足的问题,也有利于展现中国的软实力,把中国的文化和理念融入到联合国工作的各个领域。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联合国现有的输送培养国际人才的渠道等。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已明确表示,下一步将会同司法部继续支持我国优秀涉外仲裁人才到国际组织或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交流、任职和实习,协调指导涉外律师事务所参与有关涉外包括海洋法治人才培养工作。
进一步明确新时代中国海洋法学的任务与使命
新时代中国海洋法学需要承担以下四大任务。首先,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法治保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追求的崇高目标,是新时代中国对国际法发展作出的重要理论贡献。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践。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法治保障,是新时代中国海洋法学的首要任务。其次,传播中国海洋法观,提升中国海洋法理念的国际影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海洋强国建设作出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原创性标识概念,如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和平安宁、合作共赢的海洋秩序等。今后可以通过国际立法、国际司法等多元化的方式传播中国海洋法观。第三,提高运用海洋法的能力。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司法机构的相关程序,如2023年国际海洋法法庭涉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等。因此,“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进一步提升运用海洋法的能力,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最后,补齐涉海法治的短板,如加快出台海洋法、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
新时代中国海洋法学者主要肩负以下两大使命。一是推动海洋法研究的理论创新。在世界新形势下,海洋法处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过程中。例如,目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正在编纂“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问题”“防止和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等议题,既是中国海洋法学界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推动中国海洋法理论创新的重要内容。二是海洋法的教学与研究应凸显中国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海洋法实践较为丰富,如中国涉海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海上执法更加规范。特别是在司法方面,中国法院先后判决和执行了多起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力的涉外海事案件,如2014年厦门海事法院有关“闽霞渔01971轮”船舶碰撞纠纷案,彰显了我国对钓鱼岛海域的司法管辖权等。因此,进一步总结和归纳中国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不但有助于宣传展示我国海洋领域的立场和成就,而且有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中国海洋法观的传播。
(作者系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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