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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关键期,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可以促进国内制度体系更好地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是我国统筹推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途径,对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新发展格局、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要与国际通行的制度进行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以推动国内国际规则的改革。以主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为重要契机,提升制度创新能力。在关键领域推动制度型开放实践探索,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以满足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求。
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加快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版升级议定书签署等,为深化对外经贸关系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进一步拓展与更多国家、区域缔结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切实提升自由贸易协定开放水平,加速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强化制度层面的交流与协同,提升规则兼容性与标准互认性,通过深化“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拓展对外贸易标准化合作,促进认证认可国际合作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既优化了开放合作环境,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
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打造制度型开放的“引领者”。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为重要载体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充分发挥上海、北京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功能,有力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利用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在陆上贸易规则、数字贸易规则等方面拓展制度空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推动完善国内制度。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制度型开放,持续修订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既涉及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传统领域,也包括数据流动、电子商务、环境保护等新兴领域,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开放、透明、规范的营商环境,以高水平的制度供给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健全完善各类生产要素跨境流动的整体制度环境。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中国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始终致力于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为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技术革新,全面深入推动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成为普遍共识,以此完善经济全球化的治理架构,不断提升世界贸易组织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确保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和话语权得到充分保障。
为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公共产品。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理应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在这一进程中,我国展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有力担当,积极参与制定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从国际经贸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和主动接轨者,逐步成长为重要参与者。以积极开放态度参与数字经济、竞争政策、监管一致性、应对环境与气候问题等议题谈判,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持续推动国际规则的完善和国际经济秩序的优化,促进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 责任编辑:虞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