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系列报道之五

刑事诉讼法修改应积极回应监察法

  监察法出台后,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由于监察机关的独特地位和反腐败工作的特殊性,其他法律如何与监察法衔接成为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衔接是否顺畅,涉及国家法治统一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本文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精神,重点研究刑事司法与监察执法衔接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办案原则的衔接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犯罪案件的原则有所不同。比如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第4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办案原则应当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统一。这次监察法修改在外部制约方面增加规定了特约监察员制度,将试行的特约监察员实践直接上升为立法,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将人民监督员实践上升为立法提供了借鉴。
  
  职能管辖的衔接
  
  2018年3月,监察法出台,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集体转隶。但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赋予检察机关部分侦查权,由于检察机关侦查职权已经全部转隶,所以侦查工作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监察机关目前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有101个,检察机关管辖14个职务犯罪罪名,还有较少使用的机动侦查权。监察机关对这14个罪名也有调查权,这14个罪名里有10个罪名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当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这10个罪名时,可以考虑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检察机关管辖。一方面,检察机关拥有办理这类案件的丰富经验,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办案质效;另一方面也能体现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精神。
  
  侦查与调查的衔接
  
  监察调查范围宽,包括违纪、违法、犯罪调查,而侦查只针对犯罪。职务犯罪调查与其他犯罪的侦查存在不同,即便是针对职务犯罪,调查和侦查在措施手段上也有不同,需要衔接处理。此外,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中的取证与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不同,违法与违纪调查中取得的证据能否直接用于职务犯罪、非法证据如何排除等都需要进行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改可以考虑将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区分犯罪和违法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这样,就可以解决不同性质案件的调查措施、证据问题,既可以保证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独立调查权,又有利于刑事诉讼侦查与监察调查的有机衔接。对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等司法解释的制定,可以邀请监察机关参与制定、会签等,有助于解决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中证据标准、非法证据排除等统一适用的问题。
  
  留置与强制
  措施的衔接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这里的拘留可能不符合刑事拘留情况紧急、现行犯的法理要求,而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既不属于留置期限,也不属于审查起诉期限,不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笔者建议借鉴监察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预告移送制度,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已采取留置措施的预告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对被调查人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监察机关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时协助执行。这样一是删除了可能不符合法理的刑事拘留,二是解决了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问题,更重要的是不再有国家赔偿主体不明的问题,体现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精神。
  
  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的监督
  
  监察法新增加的禁闭措施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巩固深化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体现了对监察人员从严监督和约束;特约监察员则是外部监督方面的新规定。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察法是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修改可以考虑规定检察院对监察法实施进行适当监督。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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