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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系列报道之二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原则与趋势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改)位列“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之内。这标志着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正式提上议程。刑事诉讼法修改关乎国家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原则与趋势有清晰的判断,以缩小分歧、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刑事诉讼法的实质法典化。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
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法律是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特定经济社会状况的反映,法律的修改也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变迁。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均反映了对应时期的历史背景,服务于党和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稳固社会秩序与有效打击犯罪作为主要目标,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开端,具有里程碑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自由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经济活动中维护公平正义和安定的法律秩序,随后的数次修改皆将“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作为法律修改的主旨。党的二十大召开,标志着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经济社会的新发展以及新时代呈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我们构建新的发展格局。同时,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形势错综复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必然要与之相适应,特别是作为国家重要司法制度的刑事诉讼法,需要更好地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推进司法公正。可以说,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是在新时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发生深刻变化后的必然选择。
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追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被喻为“小宪法”“应用宪法”,关涉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的有效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其深刻蕴含的正当程序与人权保障等价值理念,无不与法治现代化的理想愿景相呼应。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与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法治现代化的必备品格,是现代人类文明的共同追求。在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需要刑事诉讼法向着高度法治化的方向久久为功、驰而不息。一部理念先进、规范严密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可以彰显我国先进的刑事法治精神,更是国家法治现代化与刑事司法现代化发展中的“亮眼标签”。同时,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师法英美、效仿欧陆的倾向,立足中国实际,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自主知识体系,向国际社会展示并传递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治建设经验。
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期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不仅高度关注实体正义,而且希望在更多案件中能够看得到、看得清刑事法治的程序正义。纵观我国刑事诉讼立法40余年的历程,刑事诉讼的制度建设与价值选择皆是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基本面向,基本符合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与实际诉求。而任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漠视与剥夺、对司法公正的偏离与违背的行为,都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国家司法公信力的损害,甚至演化为对安定社会秩序的冲击。
刑事司法质量受到刑事立法的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能否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诉讼法的完备程度。就程序法而言,规定得越具体,就越便于实践中的操作,并减少错案的发生概率。由此,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与期待督促着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规范、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方面进行更为精进完备的改革,着重在提升程序品质、程序独立价值、程序公正性方面进行更为积极的探索,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
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迄今已13年之久,其间虽然经历了2018年的修改,但鉴于当时修改主要解决与监察法的衔接以及接续司法改革试点的入法,整体制度与程序并未涉及。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不当立案、违规管辖、超规模范围查扣冻涉案财物、强迫认罪、证人不出庭、二审不开庭、庭审虚化以及律师辩护难等等,对此社会反映强烈,亟待此次修法加以规制。同时,随着新型犯罪、智能犯罪、互联网犯罪、跨国犯罪以及轻罪犯罪的大幅攀升,都需要刑事诉讼法加以及时回应。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基本原则
坚持法典化的整体目标。法典化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是国家法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均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筹立改废释纂”。由于历史因素,刑事诉讼法未经法典化的编纂程序,体系性与完备性不足。编纂法典式的修改可以有效规整现行各类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全面梳理法律条文,最终形成一部“逻辑自洽、内容翔实、衔接顺畅、实践可用”的规范法典。可以说,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必须面对且意义远大的方向与目标。
坚持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首要价值目标是迈向更高水平的人权法治保障。一方面,保障人权是“以人民为中心”的落脚点,也是司法民主的题中之义。刑事诉讼立法肩负着人权保障的重大使命,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场域。另一方面,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整个国家立法的指导方针,作为“宪法适用法”的刑事诉讼法亦概莫能外。因此,刑事诉讼立法必须通过具体细微的制度设计与程序规范来最大程度体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旨与精神,让刑事诉讼法深刻体现人权保障精神。
坚持系统观念、注重前瞻性。要对整部法律进行审思,从基本原则到基本制度,再到具体的诉讼程序,通盘考虑,一揽子推进,实现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程序三者对应。而且,在修法过程中应当有一种全局观,任何条文的修改都要考虑到与其他条文相互协调,保持制度的系统化。此外,本轮修改的初衷不仅是为了解决当下的问题,还要考虑未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到何种程度,刑事司法呈现出何种态势,要有必要的前瞻与预判。
坚持精细立法的立法技术。刑事诉讼法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宏观式、概括式修改并不会显著提升对司法实践的规范效果。刑事诉讼法修改不能墨守过去“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路。精密司法来源于精细立法,法网织得愈发细密,操作规范性也将愈发增强,在实践中便愈没有逾越的空间。
法律规范的细致化需要正确梳理法律与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细致内容的载体应当是刑事诉讼法本身。本轮修改应当确定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地位,全面梳理整合改革开放以来的程序法治资源,大范围吸收涉及规范程序与保障人权的关键性解释条文,任何国家机关都应在刑事诉讼法统一精细的制度框架内依法行权。
当然,立法始终难以预见及应对层出不穷的社会需求,且立法事无巨细地规定各类制度细节与程序规范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在严格规制司法解释的同时,应使司法解释的实际功能回归对法律存疑进行解释、对法律疏漏进行修补、对概括性规定进行细化等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整体趋势
进一步彰显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原则。近几十年来,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将一系列关于刑事诉讼的共识以书面文件形式固定下来,对各国刑事诉讼已遵守、应遵守的共同原则进行了系统梳理,这些都是刑事诉讼制度迈向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世界性趋势的集中体现。以现代法治国家诉讼规则的通识性、规律性知识为比较范本,必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做到有原则就要有相应的制度体现,有相应制度的规范就要有具体的程序加以实现,从原则到制度再到程序,形成一个逻辑自洽、衔接顺畅的整体。
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权力制约是防腐的良药,监督失控是犯罪的温床。”加强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部署、层层递进的改革要求。司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来追究犯罪过程中,通过程序上的制约,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违法犯罪。同时,相互制约是一种较为经济且高效的控权方式,司法机关在完成自身任务的同时,过滤掉前一环节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防止其影响案件的依法办理。而监督机制则是一种成本较高的控权方式,在某些条件下,监督作为一种必需的控权机制,具有较强的控权力度、抗干扰能力和一定的中立性。在精密复杂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程序的推进涉及不同司法行政机关的流转与各类型公权力的行使,公权力在任何细微之处均有可能发生异变,而制约与监督机制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总体而言,分工制约是基础,需用好用足,而监督机制是保障,应当敢用慎用。最终实现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的权力结构平衡,做到各机关行权各司其职、协调有序。
深化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深化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是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课题,也是刑事诉讼法典化的核心目标之一。一方面,要深化对公民实体性权利的保障。例如,要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强化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保障。要构建层次分明、便于应用的强制措施体系,促进“以非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的诉讼格局有效形成,为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具体而言,严格限制逮捕措施,构建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的逮捕审查机制,推动逮捕听证的广泛应用。要强化对财产权的保障,实现查冻扣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另一方面,要深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辩护权。除了依法继续深化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外,应当着重考虑设置消极的律师在场权,以监督和事后反馈的方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新增无效辩护规定,真正将辩护权落于实处,防止“走过场”式辩护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造成损害。此外,职务犯罪调查留置阶段律师介入也应当着重考虑,在具有侦查属性的调查程序中,被调查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合法权利同样不得随意剥夺。
顺应数字时代的改革趋势。当前,数字革命正深刻重塑司法领域的运作模式与治理框架,司法系统的数字化转型已成必然趋势。相较于域外国家积极推行数字立法的举措,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应对数字化挑战方面显得较为保守。数字程序供给不足,尤其是技术性正当程序的缺失,同样可能引发诉讼权利受损、法律权威减损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司法改革已将数字化视为推动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路径。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和规则体系”更是中央层面明确强调的司法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面向。为破除司法体制机制数字化转型的制度壁垒,实现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的跃升,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应秉持前瞻性视角,对相关诉讼程序进行深入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创新。
响应涉外法治建设的战略要求。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敏锐捕捉国际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应复杂变化的国际形势,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战略需要。例如,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企业与个人以“长臂管辖”为由进行定罪处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制度可供反制。由此可见,加强涉外刑事诉讼制度建设是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的有效手段。此外,当前的犯罪形势正朝向全球化、国际化的趋势发展,需要刑事诉讼法对境外犯罪的管辖、取证、送达、执行等各个方面问题作出必要回应。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体系,切实提高境外犯罪的打击效率,畅通国际合作渠道,向世界传递涉外刑事诉讼法治建设的“中国方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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