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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人大立法新视野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保障。一年来,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以高质量立法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注入强劲动能。
深化改革巩固成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月,国务院组织法完成施行42年后的首次修订。作为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现行国务院组织法于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同现行宪法一同通过。国务院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对国务院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作出规定,对于保障国务院依宪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强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对推进政府组织机构法定化作出明确部署。
此次国务院组织法修改,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设人民政府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贯彻落实宪法相关规定明确性质地位,健全工作制度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完善会议制度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并对国务院机构及其职权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同样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立法还有2024年9月初启动审议程序、12月完成修改的监察法,此次修法为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带来有力保证。
监察法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6年前它的通过,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与时俱进地对监察法作出修改完善。
此次修改监察法,主要把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科学修法等原则,聚焦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保持监察法总体稳定,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保持基本监察制度顶层设计的连续性。
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
助推人大制度行稳致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辛探索长期奋斗的成果,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起来的全新政治制度,是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
从1954年到202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70年风雨兼程,70载砥砺前行,在党的全面领导下,不断发展、日益巩固、逐步完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展现出显著政治优势,为党领导人民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为实现立法与时俱进,监督法、代表法2024年双双迎来修改。
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70年的辉煌历程中,人大监督不断深化拓展,保证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保证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监督法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监督法的出台,对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了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为人大加强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经历2023年12月、2024年11月两次审议,2024年11月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新修改的监督法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认真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机制。如根据党中央的要求和近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进一步丰富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完善监督制度机制,并对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增加专题询问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计划。
就在监督法此次完成修正的当月,代表法修正草案初启审议程序。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更好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代表法作为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的基本法律,启动了1992年通过施行以来的第四次修改程序。
此次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充实总则部分规定,拓展和深化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度机制,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代表履职管理等有关规定,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的相关内容。
健全国家安全体系
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2月,保守国家秘密法完成修法,为切实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保密工作应党而生、伴党而行、为党而兴,始终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是加强保密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此次修订,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同时,吸收了一些工作实践中定密和解密的成熟做法,包括: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定密责任人制度和定密授权机制,并对密点标注作出原则规定,进一步推动定密精准化、科学化等。
四个月后,筑牢国境卫生检疫法治防线、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法告捷。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6年颁布,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作了部分修改。
修订后,这部旨在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法律共8章,呈现四大亮点:一是加强对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保护;二是明确在口岸采取卫生检疫措施的传染病范围;三是完善常态下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制度措施;四是强化对进境出境人员检疫查验措施。它的实施将有力推动提高国境卫生检疫的法治保障水平,构建起防范化解重大国际公共卫生风险的坚实法治屏障。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国际国内环境发生许多新变化,对全民国防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经历4月、9月两次审议,国防教育法完成新一轮修订。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共六章,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指导思想,明确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加强国防教育的保障等。
尤其对于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适应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意义重大。
此外,我国首部针对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专门领域作出的统领性基础法律——原子能法,于4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原子能事业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这部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秉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和促进原子能产业发展,将为推进科技进步、提升原子能产业质量和竞争优势、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增强立法协同性,与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做好衔接。
保障和改善民生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近年来,全面深化改革从立柱架梁到积厚成势,一路蹄疾步稳、勇毅笃行,其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重要一环。
6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诞生。它的制定,有利于以立法的方式促进宪法实施,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8章,67条。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到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退出及丧失规则;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到集体财产的主要范围……此次立法均有明确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广泛关注的成员确认等成员身份权益保护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多个方面作了系统性规定,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方面的合法权益。对于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亦作专门规定。不仅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还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备受关注的还有6月提请二审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此次修订也是实施17年后迎来的首次大修。
初审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2024年9月1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据悉,一个月的时间,共有99375人提出125962条意见,创下近三年法律修改参与人数之最。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各方面关注的“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作出修改;增加公民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制止行为的规定;完善涉未成年人相关规定,加强教育惩戒;健全有关处罚程序,进一步规范执法、尊重人权;增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其伤人的处罚规定等。
值得关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正在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出所等。
12月,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制定这部法律,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遵循的原则和总体要求,保障公平竞争、改善投融资环境、支持科技创新、注重规范引导、优化服务保障、加强权益保护等各方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风险
围绕风险防范,2024年立法工作精准发力出实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完善解决问题的理念、思路和举措,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注入法治动力。
6月,在万众期待下,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高票通过。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共8章,条文从70条增加到106条,有58条作了调整修改和完善。亮点集中在完善管理与指挥体制、完善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等方面。特别是在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同时,也增强了系统性、协同性,及时有效回应时代要求、实践需求和群众关切。
同样是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2024年9月继续接受审议。作为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传染病防治法此次修法对于总结近年来传染病防治经验和重点难点问题,促进传染病防治法治化,意义深远。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相比此前草案一审稿主要的修改包括:完善传染病的分类,将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明确为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完善监测、报告和预警规定;完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实施程序;完善疫情控制措施,严格限定有关措施的适用条件;做好与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
公共卫生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目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主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现行法律制度为有效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制度协调衔接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因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和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9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应对管理体制,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坚持常备不懈,做好应急准备;完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与经济发展。
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专门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做到处理好与“左邻右舍”的关系。
完善生态环保立法
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2024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修法步履不停,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经历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三次审议后,矿产资源法完成修订。
现行矿产资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作过部分修改,为应对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新形势新要求,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由原来的7章53条增加至8章80条,充分总结矿业权出让等改革实践经验,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聚焦矿产资源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发展规律,确保制度设计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情况,为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资源支撑。
其中,贯彻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决摒弃“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成为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的一大特色。
同月传来喜讯的还有,我国能源领域首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能源法的问世。
历经2024年4月、9月、11月三次审议,能源法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实际,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出台能源法,搭建起能源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构建以能源法为统领、以能源单行法为主干、以能源行政法规和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
另一边,国家公园法的立法步伐也在提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公园建设。我国于2015年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2021年正式设立第一批5个国家公园,2022年明确49个国家公园候选区,正在建设世界上最大的国家公园体系。
为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国家公园法在万众期待中走来。9月,国家公园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12月提请二审。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针对国家公园专门立法,将为国家公园的规划和设立、保护和管理、参与和共享、保障和监督等提供法律依据。
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近年来,教育立法、科技立法进入高质量发展提速期,2024年学位法、学前教育法立法告捷,科学技术普及法完成首次修订。
学位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回应人民关切,4月学位法顺利通过。学位法明确三级学位工作体制,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构建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学位法的出台,对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支撑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学位法之后,学前教育法11月高票通过。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终身教育的开端。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坚实的法治保障。学前教育法共9章85条,以保障学前儿童基本受教育权益为落脚点,紧密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难题,就着力解决学前教育普惠性资源不足、保教质量参差不齐、教师队伍建设滞后、投入保障体系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作出了全面规范。
它的出台填补了学前教育法律的空白,实现了学前教育法律从“0”到“1”的突破,成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和学前教育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12月,传来的佳音还有科学技术普及法完成首次修订。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此次修法坚持党对科普事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科普领域改革发展实际,将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适应科普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聚焦科普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化创新制度,完善体制机制。
新增“科普活动”和“科普人员”两章,进一步加强科普队伍建设,强化保障措施,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涵盖诸多亮点。
守护金融安全
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是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
经历2024年4月、9月、11月三次审议后,反洗钱法完成立法17年来的首次修订。此次修订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健全国家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7章65条,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同样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还有6月完成修改的会计法。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于1985年制定,1993年、2017年两次进行修正,1999年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加强会计监督;完善会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坚持问题导向,在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完善会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会计法修改三个月后,统计法亦完成新一轮修改。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经过两次审议,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统计法自1983年制定以来,在规范统计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推动统计制度改革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此次统计法修正,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3条、修改21条。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更有针对性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重点突出、亮点较多。
12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初次审议,明确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完善规制混淆行为的情形,强化商业贿赂治理,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健全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制度,丰富监管措施,科学设置处罚额度。
为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和稳定市场预期,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加快税收法定工作步伐,推动增值税立法迈步向前。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增值税则是第一大税种,覆盖绝大部分市场主体。增值税相关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12月,增值税法通过,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有了专门法律,税收立法再进一程。增值税法的制定巩固了近年来增值税改革成效,有利于增强税制确定性,有利于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新时代新征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文物保护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作出修改完善,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
在经历2023年10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三次审议后,这部备受瞩目、肩负着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使命的法律顺利完成修法,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现行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先后经历1991年、2007年、2013年、2015年、2017年五次修正,2002年作过一次全面修订,并于2024年完成了新一轮修订。时隔20余年再次修订,亮点颇多。
严格落实“保护第一”。从认定程序、保护措施、原址保护、迁移拆除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明确“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增加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
文物保护不是将文物束之高阁,为了更好让文物“活起来”,此次修订明确,“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等,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等,发挥文物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外,为最大限度确保文物安全,本次修订通过增加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设定不同档次处罚、提升罚款金额等方式,进一步增强法律震慑力。
完善涉外领域立法
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
2024年,关税法问世、海商法、仲裁法进入审议程序,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既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也是实施宏观调控和贸易、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大局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法律制度建设持续加强和完善。近年来,为应对关税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在总结进出口关税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税法提上日程。
4月,关税法通过,共7章72条。主要包括:坚持党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关税适用范围;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完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等制度;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制度;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实关税应对措施。它的出台,对于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落实税收法定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
11月,海商法修订草案“携手”仲裁法修订草案一同进入审议程序。现行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施行,对于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了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
如明确规定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本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的规定。又如对一些重要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作了补充完善,规定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抵押权,船舶已经登记的适用登记国法律,未经登记的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等。
在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方面,修订草案根据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增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等相关内容。此外,还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等。
同样制定施行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仲裁法,此轮修订修改幅度较大,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修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仲裁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范围,增加“特别仲裁”制度、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三是提高仲裁公信力;四是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明确网络进行仲裁的法律效力、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
人大立法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履职第二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心怀“国之大者”、满载人民期盼,壮志满怀、步伐坚实,精益求精地做好立法工作,浓墨重彩书写着新时代新征程良法善治崭新篇章。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