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成就与启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腐败立法工作总体上是与反腐败斗争同时起步、协调推进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把党中央坚定不移反腐败的做法和成效固定下来,对反腐败斗争实践起着重要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败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新征程上,持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反腐败国家立法发展历程
  
  探索起步阶段。新中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我们党在扫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保持党和国家机关清正廉洁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为新中国的廉政建设打下了坚固的基础。为了使“三反”运动规范有序地进行,1952年4月,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反贪污条例《惩治贪污条例》颁布。这一条例是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关于“严惩贪污”的规定,结合“三反”运动中揭露出来的事实及积累的经验制定出来的。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当时的“三反”运动中惩治贪污分子有了量刑标准,给惩治贪污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法律依据。
  快速发展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阶段,党的纪律建设和廉政建设也展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新形势、新特点。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反腐败、廉政建设方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党中央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1979年颁布实施了刑法,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对腐败予以惩治,具有里程碑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腐败犯罪由公权力领域向商业等私权利领域转变,单一的公务腐败逐步发展为多元的公务腐败、商业贿赂、行业腐败并存状态。198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次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对腐败犯罪加以规定。198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颁布。此后,还陆续出台了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反洗钱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颁布施行有力地保证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反腐败斗争顺利进行。
  体系形成与完善阶段。2022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重要经验”,其中之一是“扎紧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反腐败法律体系,增强制度刚性,防止‘破窗效应’,贯通执纪执法,强化综合效能,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已经形成了较完备的反腐败法律体系。早在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这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2020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为了促进监察队伍规范化、法治化,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2021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监察官法,这是落实宪法、监察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丰富了反腐败国家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反腐败国家立法,还制定了《监察法实施条例》,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反腐败立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国家立法主要成就
  
  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固定下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解决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无法形成合力等问题。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是强化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自2016年起开始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先在北京、山西、浙江3个省市试点到后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同时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实现了改革成果的法治化,扎紧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这揭示出反腐倡廉的普遍规律,也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指出工作重点、给出工作方法、提出具体要求。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了全新的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配套法规要跟上。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严密法网。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监察官法是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立法,为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2021年9月公布的《监察法实施条例》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制度成果。
  
  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基本遵循
  
  坚持党对反腐败国家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立法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立法活动的第一属性。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的长期执政的高度理解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伟大社会革命促进党的自我革命,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这是党完成各个时期历史任务并继续引领新时代以来的创造性转型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思想。反腐败国家立法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把党对反腐败的政治领导和领导反腐败的政治成果转化为国家法律。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执政公信力、维护国家公权力的公信力,取信于民、服务于民。这些目的既涵盖在条文的直接表述中,也包含在制度规范体系的整体性上,并以此指引反腐败法律的完善。要健全精准发力、标本兼治的监督体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坚持自我革命和人民监督相结合,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这就是我们党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体制的一个内在政治需求,也是我们反腐败和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属性的一个根本来源。可以说,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为党在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条件下实施自我监督打造的法律武器。
  加强系统建设,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从内容来看,反腐败法律体系完善的重点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规范体系。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要做到要素齐全,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治标,对腐败分子能够起到惩治、震慑、遏制作用,突出惩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不敢腐立法。治本,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对腐败现象能够起到预防、阻拦作用,重在防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不能腐、不想腐立法。“三不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一个环环相扣、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任何一方面滞后,都会影响反腐败整体进程和综合效果,影响治理效能的发挥。完善惩治腐败立法,加强不敢腐的震慑。没有反腐败高压态势作为强大后盾,规范权力和教育引导就无从谈起。同时,要建立立法的积极治理模式,从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系统性建构权力监督制度。另外,补足廉洁文化建设的立法。反腐败法律体系及其实施规则的建立既要立足于党的理想信念,又要立足于优秀传统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工作的专责机关,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应从打、建、防三个面向出发,进行综合建设。
  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从立法体制和技术上讲,立法体系的科学性要求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对国家反腐战略进行现实回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贯彻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力度,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据此,持续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应遵循如下要求: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反腐败法律体系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立法权的行使遵循“于法周延、于事有效”。宪法是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根基,反腐败法律的完善要以宪法为依据。一切反腐败立法活动都必须符合和维护宪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国反腐败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认真回应社会关切,回应百姓期待。四是立改废释并举。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保持基本监察制度顶层设计的连续性。
  强化法治思维,实现纪法贯通。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做到相互贯通、一体贯彻的前提是履职依据的贯通衔接。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要使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优势互补、相辅相成,使反腐败执纪与反腐败执法在标准上、程序上更加有效地衔接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国法与党规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合力。在尊重二者不同的基础上,促进二者的深度融合和有机统一。对标对表,一体推进“三不腐”制度规范体系建设,既要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要求,又要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体系建设,既要发挥党内法规对于国家法律体系的引领作用,发挥党对法律的制定、实施以及精神内核的主导作用、指引作用,也要注重自律(自我革命)规则、他律(社会监督)规则、与律他(管理社会)规则的结合。
  (谭宗泽系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执行院长、教授,马银玲系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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