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系列报道之二

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理论与实践

--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综述
  2024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广州召开。本次年会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理论与实践”为主题,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王洪祥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许安标主持年会开幕式,全国400余位立法学研究者与立法实务工作者参会。

  许安标表示,做好立法学研究和研究会工作,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立法基础理论研究、积极服务法治实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立法学要紧跟时代步伐,紧扣改革需求,深化立法领域研究,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提供智力支持。要深入学习贯彻、宣传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深化立法领域研究的重大意义,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贯彻落实重大改革举措,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深入把握深化立法领域研究的重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也意味改革涉及的法律问题将更为广泛、更实质,有重大改革举措就会有立法任务,就有立法研究课题。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包括了丰富内涵,为深化立法领域研究提供重要契机和广阔舞台。深化立法领域研究,既要聚焦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具体任务,又要放眼贯彻落实重大改革举措的法治需求。要深入贯彻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贯彻到立法领域研究的各项课题任务中,开阔思路、创新方法、明确重点、对标任务、推出成果,确保研究成果方向准、起点实、行得通、可检验。立法学研究会和广大立法理论研究者,要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扎实的工作,深化立法领域研究。


  聚焦立法领域研究
  助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法工委原主任丁祖年就地方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完善和细化地方党委领导立法机制、完善地方立法权限、进一步提升地方立法水平、建立和实施统一的地方立法质量标准、实体推进立法队伍建设五个方面的建议。广东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波将目光聚焦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立法实践,从制度先行、聚焦重点、统筹推进三个维度,详细阐释了广东省人大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粤港澳三地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的现实路径,并从实务角度出发,提出立法要有理论支撑、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以及创新性三项建议。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宗科认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应当着重解决好五个问题,即宪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主体、报告对象、报告内容、报告形式和报告的审议。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封丽霞深入探讨了立法的“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之间的辩证关系,并表示前者是后者经验的升华凝练,后者又必须以前者为指引。必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立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地方立法必须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先行先试、自主创新。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刘松山具体论述了备案审查制度。他表示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范围,通过立法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并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终审制度;有必要健全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法律监督的程序机制,以实现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并以此加强常委会职权的目的。湖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张绍明以地方立法为背景,分别论述了人大主导和政府依托的重要价值。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需从立法理念、立法制度、立法全过程、维护法制统一和发挥各方作用五个方面作重点理解。政府在立法依托中的作用发挥需做好四个方面,即成为提供实践经验、先行先试、高质量草案和立法后工程的依托。
  
  创新新时代的立法理论
  
  河北省法学会副会长周保刚认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法治改革论”“法治体系论”“法治轨道论”是层层递进关系,阐述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意义,强调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勇探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范与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规范在实施期间是否存在冲突或违反,解释了为何需要对“法规范相抵触”的概念进行重构,并从规范之间的竞争性和不兼容性剖析了法规范相抵触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烟台大学法学院周宇骏教授认为,立法授权在理解上和实践上存在一些争议,从史论结合的角度介绍了国外授权理论中的民主结构逻辑,以及本土授权概念中的立法授权逻辑,提出了以实质民主为核心的立法授权“分层逻辑”。广东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副处长刘浩提出立法合理性与适度性的问题,并对其进行辨析,详细论述了为何要关注立法的“合理与适度”,如何评估立法的“合理与适度”以及通过哪些程序来确保立法的“合理与适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一单对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增加“法律规定的机构”作为部门规章制定主体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其调整范围条款为部门规章制定主体的“双轨规定”提供了规范基础,而国务院机构改革背景下机构类型的多样化为“双轨规定”提供了实践基础。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洋分析了立法固化的概念、类型、正当性和合理性,并讨论了其在宪法和法律中的适用。认为立法固化的正当性可以在制宪时的固化条款中找到依据,但在制宪完成后,固化条款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喆提出作为改革试验的重要工具,授权暂调核心价值在于“立法试验”,而评估则是确保试验效果的关键。授权暂调评估具有复合属性和多重价值。对于授权暂调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应通过推动评估制度系统化构建、优化评估主体结构、建立评估标准体系以及合理设置评估程序等对策进行化解。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庆栋提出备案审查中存在依法审查与后果考量的分歧,认为后果考量能缓解合法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表示对后果考量过度运用可能存在弱化法律规则的地位和作用、损害备案审查制度的功效等问题,并提出了明确其运用条件的建议。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轶对立法规划的性质学说进行了梳理和辨析,认为立法规划在制定主体上具有二元性。建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台专项决议,明确相关事项,引入情况通报作为“声誉机制”,激励相关单位落实立法规划。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
  推进立法领域改革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刘作翔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的举措出发,建议依照合宪性审查、司法解释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社会规范备案审查这一由高到低的模式理解法律审查制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刘风景深入研究了“一件法律”的认定规则及法治意义,从制定主体、法律名称、文本结构、法律体系和时间选择上介绍了认定“一件法律”的官方做法。认为工作性标准、权威性标准、体量性标准和过程性标准应当纳入“一件法律”认定的基本标准中。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胡戎恩以“温州泰顺廊桥保护条例”为样本,认为公众参与在制度供给、参与主体、参与阶段、参与方式和参与激励追责机制五个方面存在现实困境,并提出应当从参与主体、参与阶段、参与效能三个维度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李少文从我国法律体系在科学性、民主性、有效性、统一性、权威性等方面出发,认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良法、行善治,坚持谋改革、促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毅认为,针对小切口立法,应当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细化实施、地方立法条例的具体机制建构并优化备案审查对“小切口”立法策略选择的弹性引导,达到“综合施治”的效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潘高峰认为,应当以完善法律体系外部的整体性、系统性为思路,明确各层级法律效力,取消省级人大对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权,建立完善的立法质量评估机制,统筹协调立法资源配置等,以此优化立法体制改革。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梅扬认为,授权改革试点制度是调适改革与法治结构性矛盾的重要举措,应依托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大审查标准,对授权改革试点的具体内容开展审查。中山大学《地方立法研究》编辑吕万认为,当前学术研究对我国经济特区法规的概念提炼尚不完全成熟,可以通过“改革授权型地方变通立法”的概念来统合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海南自贸港等法规类型。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
  涉外领域立法
  
  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陈俊认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三者为并列关系,重点领域立法以解决现实问题为重,新兴领域立法关注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适应,涉外领域立法则担纲着维护国家主权的任务。甘肃政法大学教授李玉基认为,海南自贸港立法权具有中国性、现代性和世界性,是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生动呈现,回应性、开放、创新等原则理应成为立法权行使的基本遵循,并提出应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压实各方提案责任,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重要作用。广东财经大学教授邓世豹认为,无人机在多个执法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应完善此领域的立法,出台相应技术规范,确认行政主体对无人机检查和责令改正的法律地位,扩大电子技术取证的法律授权范围等。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谦认为,耕地占用税具有资源税和行为税的双重性质。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具有双重治理意义,一是平衡税收优惠的公平与效率,二是规范保障性和激励性税收优惠的路径,并提出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规范要素。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宋云博表示,中国的涉外法治现代化应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坚持正确的国家利益观和全球治理观。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的发展道路,旨在平衡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演锋分别阐述了监察立法的概括化、分散化,以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融合趋势。他认为,监察立法应平衡自主性和适应性,通过建立监察行为的概念体系来保持逻辑的一致性,利用教义学方法来协调监察法与部门法、党内法规的关系,并实现以宪法价值为基础的监察法体系的理念整合。
  
  推动区域协同立法
  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力宇以澳门立法对区域法治和国家治理的融入为着眼点,阐发了法律文化在其中的作用,认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协同立法应坚持中央全面管制权与大湾区高度自治权的统一,完善顶层设计与立法协同实践,在遵守协同协议和各自立法的基础上,逐步从具体性的大湾区共同事务向一般性的共同事务过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温泽彬提出区域协同立法应遵循中央统一领导等原则。在合宪性控制方面,实体上需平衡区域利益与国家利益,程序上应区分直接和间接管理事务,并分别通过事后备案审查和事前宪法解释两种机制来确保立法的合宪性。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军认为,设区的市立法权条款效力与实效不够明显,并表示可以从法政策学和法解释学等不同方面进行理解,有必要探讨“法制统一”与“分级治理”原则在地方立法中的紧张关系,对相关条款进行客观目的的解释,从而有效消减该条款效力与实效之间的龃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论述了地方立法的“地方性”,建议通过纠治错误的立法政绩观,确立地方性标准等措施,解决地方立法面临的地方性难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孔武以《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为切入口,对空域权利的法律框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肯定了该条例对化解低空经济法律挑战的作用,并认为该立法模式具有前瞻性和实验性,能够促进全国性立法的建立和完善。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粟丹回顾了地方立法质量保障制度的发展脉络,强调中国在提升地方立法质量方面历经立法后评估、立法精细化和立法质量标准的制定三个阶段,认为这一制度探索的过程是对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凝练。
  
  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海涌认为,民法典的成功编纂表明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同时,对于持续完善法典编纂过程中的立法体例、立法程序、体系性与逻辑性、制度安排等方面,他也表达了更多期许。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管华提出教育规范入典的争议,并表示通过运用宪法依据、民法典编纂经验及行业法范式三条判断标准或可破解教育法典编纂的规范选择难题。大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旭昭主张在教育法典立法宗旨和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健全财政管理体系等路径,确保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张琳琳强调了劳动法典编纂过程中遵循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的重要性,建议从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四个维度来探讨法典的架构、体例、效力和位阶等关键问题。太原理工大学文法与外语学院副教授张振宇提出林业碳汇交易对于达成“双碳”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应当被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中。目前林业碳汇交易面临权属界定不清晰等问题,有必要通过法典对林业碳汇交易进行规范。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校聘副教授石逸群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应当基于宪法中关于环境的条款,整合“生态”与“环境”的概念,并明确宪法与生态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在编纂过程中,需要实现公法与私法从相对独立到相互融合的转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张泽宇认为,应将“行政权利”章节纳入未来行政基本法典编纂的体例当中,以确立行政权利的法律规范和价值框架,进而促进行政法体系的整合。
  在专为青年学者设立的“青年论坛”单元,数十位立法领域的青年学者对互联网下的劳动关系、象征性立法、科学立法原则的阐释、新获立法授权的设区的市立法实践、京津冀协同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姚潜迅主持闭幕式。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特聘教授熊文钊以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建构与法律表达为切入点作大会学术总结,期待今后的立法理论探索和立法技术研究聚焦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推动形成具有中国气派的立法学术和实践。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分党组副书记王腊生侧重从地方立法的重要作用角度进行学术总结。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致闭幕辞。他表示,本次年会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立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就立法学的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是一场规格高、主题好、内容丰、收获多的学术盛会,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学术支持。
  (沈鸿艺、畅梓豪、周鑫、梁林妍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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