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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人才创新培养机制的深圳探索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置身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政治制度和法治格局之中,是“一带一路”经济带的枢纽城市,急需培养熟悉两岸三地、面向国际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尽管面临市场流动不足、教育资源不足、教育体系滞后、市场需求不足的挑战,深圳以“市场驱动、制度引领”为指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内引外联、平台集聚、多元协同”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在全国产生很好的创新示范效应。
深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
概况与特色
深圳经历40多年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强的涉外法治建设需求,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也较为成熟。学历教育方面,以深圳大学及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的招生和培养为代表;非学历教育方面,涉外法治机构及法律服务单位为提升涉外法律纠纷处理和国际交流合作能力,以短期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专业提升。受地缘关系和经济融合的影响,深圳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很早就融入了较强的港澳因素。培养熟悉两岸三地法律制度的实务型人才,是深圳长期以来一直在追求的法治教育目标。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为此,深圳市委依法治市办出台了《深圳市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明确提出打造差异化、特色化、现代化的法学教育模式,重点培养实务型、复合型、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在职能部门的统筹推进下,深圳市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整合优质资源,发挥协同效应。建立涉外法治人才智库。全市首批遴选各领域高端涉外法治人才80名;建成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和新锐人才库,纳入律师645名;组建涉外法治服务团,遴选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融资等八个领域的专业律师106名。
建设国际法务区。借助深港服务区的政策,前海实施“高端法务集聚发展计划”,吸引司法、仲裁、调解、法律服务等六大类220余家机构进驻。目前,全市已设立1家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引进4家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深圳代表处,266名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来深执业,约占全省的57%,初步建成粤港澳大湾区涉外法治人才高地。
打造人才培养示范区。深圳大学和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被列入“深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高校建设涉外法治研究院也被纳入支持范围。前海出台了智库引进和支持计划,以促进国际法务区与高校的深度融合。此外,市司法局还以资助学费方式鼓励律师个人申请海外学历教育,并计划连续三年出资百万,委托高校定向培训涉外律师人才。
引智与推广并举,促进人才交流融合。深圳着力引进港澳法律人才参与涉外纠纷解决。前海法院率先建立了系统规范的香港地区陪审员制度,先后选任三批81名香港地区陪审员,累计参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千余件。龙华区法院成立全国首个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选任了9名港澳籍陪审员。深圳国际仲裁院率先建立国际法人治理结构,15名理事中有9名来自海外,境外仲裁员达569名,占比36.9%。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引进境外调解员的比例也超过30%。
除了引进,深圳也在着力推动涉外法治人才走出去,促进粤港澳法律服务市场的融合。例如,深圳市律协经常组织在深执业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参加产业集群调研,推荐各类律师参加“粤贸全球”展会等重大经贸活动。如今,这种人才推广已从单向转向双向,香港贸易发展局也在主动组织深港国际化企业与法律服务单位对接。
创新合作形式,搭建多元平台。“行政+”合作。深圳市司法局与香港律政司、澳门法务局签署法律合作文件,建立了深港公务员法治人才双向跟班学习机制;深港两地联合推出“大湾区法智汇客厅”节目,加强两地政府部门法治人才交流。
“高校+”合作。深圳大学改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境内高校+境外高校”“境内高校+境内/境外行业”等形式,创办“涉外法治本科实验班”,完善“国际仲裁”法律硕士项目,实行双学位培养或联合培养模式。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与境外高校及行业机构的合作也亮点纷呈,极大丰富了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场景。
“行业+”合作。深圳国际仲裁院组织国际投资模拟仲裁大赛,举办各类行业性法律研讨会,深度参与深圳大学国际仲裁硕士的培养,共建教育部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充分发挥了行业引领的作用。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通过创建深港法律交流沙龙、发起世界华语律师大会,起到了整合行业资源、联通深圳与世界的桥梁作用。
深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
主要挑战
在市场内生需求和政府强力推进的双重作用下,深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迎来了快速发展机会,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
跨境流动性降低。跨境流动性降低导致市场对涉外法治人才需求降低。近年来,尽管深圳市进出口总额显著增长,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协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数均出现较显著的下降。2023年入境深圳过夜的外国及港澳同胞游客,不及2018年的10%。
本地教育资源不够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师资要求高,交流实践成本也高。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深圳虽然存在地域便利和政策优势,但也面临教育资源先天积累不足的问题。目前,只有深圳大学拥有综合性法学院,整体实力在国内尚属中游。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的生源优秀、机制较为灵活,但专任教师相对短缺,只开设了法律硕士项目。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虽有意在深圳发展,但受各方面条件限制,目前项目尚在商谈阶段。
教育体系需要更新。当前的涉外法治教育体系,受制于学科之间存在直接的资源竞争关系,“外语+”或“法律+”类型的跨学科融合较难真正落实。外国语学院的本科学生即便取得优异的法学辅修成绩,却不具备参加国家法律资格考试的资格,尝试这类跨学科培养的学院无法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此外,涉外法学课程及教学体系也需进一步更新,课程内容不够全面、教学与实践结合度有待提高等问题,也给人才培养带来掣肘。在此方面,行业管理与专业指导的融合暂时较难达到理想状态,制约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市场需求受到限制。市场需求是人才培养的动力所在。就业渠道不畅、薪酬缺乏吸引力等因素,会降低人们对涉外法律的学习热情。即便在深圳,涉外法治人才的市场需求规模也仍有限。有跨境业务的企业数量虽然很多,但小微企业占比较高,有意自聘涉外法务人员的企业数量并不多,涉外法律岗位有限。此外,作为通例,各国一般都对境外律师在本国执业设置准入限制。而大湾区律师和其受聘的内地律所的关系尚未明晰,代理案件的规范尚不明确,也会一定程度上限制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空间。
深圳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
基本导向
需求导向,政府顺“市”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首先取决于市场需求。当前,应届法学毕业生在国内的就业情况相对低迷,但在国际层面,由于“海外中国”的形成以及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发生重大变革,事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国家核心利益的法治事件时有发生,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供应存在严重短缺,法治人才市场因此存在结构性失衡。
在涉外法治人才紧缺时期,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例如,政府应搭建平台、畅通渠道,增加公共投入,激励教育单位提升涉外法治人才供应的规模和质量;政府还应培育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促进就业质量的有效提升及就业规模的合理增长。这一时期政府作用的发挥,旨在以引导和促进的方式培育市场,而不是替代市场发挥作用。等到供需两端畅通,市场走向稳定成熟,政府即可逐步退出。
在涉外法治人才需求占优势的领域,如在国际经贸、投资领域,法律服务市场较为发达,就业岗位比较充裕,且能提供有吸引力的薪资,应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主。只要市场需求旺盛,自然会吸引高校、培训机构加大投入,设计优质的涉外法治课程,学员和家长也会愿意出资学习,由此得以自发形成良性循环,而无需政府增加干预。
但在国际公法领域,由于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就业岗位少、能力要求高、培养成本大,市场激励作用非常有限,则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投入。对这部分高端人才,政府不妨考虑增加保障,实行定向培养机制,保证教育经费、设定培养要求、创造就业岗位,并进行定期评估。这类人才的培养,类似于基础科研,是一种外溢性明显的公共产品,较难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而这恰恰也是深圳资源积累较为不足的领域,有待深圳大学以高水平法学院建设为契机,围绕法学一级博士点建设,不断强化和突破。
制度引领,促进深港澳资源流动。社会资源的跨境流动是产生涉外法治人才需求的前提条件。资本、产品、信息和人才的国际流动壁垒,会影响涉外法治人才的供给。为提高大湾区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性,深圳应发挥经济特区和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政策优势,在涉外法治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勇于创新,率先放松管制,打破深港澳市场壁垒,以法治建设引领和优化深港澳一体化。限制一旦减少,来往增多,关系贴近,知识传播更为快捷,交流合作更为便利,涉外法治能力也将自然得到提升。
香港和澳门是深圳通向世界的桥头堡,也是熟悉国际法律规则的练习场。深港澳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体化,有利于快速提升深圳涉外法治人才的综合能力,这是深圳得天独厚的优质资源。实施进一步简化深港澳出入境手续,优化港澳律师来深圳执业或实训的制度环境,深入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推进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深设立代表机构,加强深港澳公务员及法律专业人士的互访交流,支持法律服务机构聘任港澳和外籍法律人才等措施,有助于在无形中快速提升深圳涉外法治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水平。
内引外联,创新“本土国际化”模式。尽管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外语交流和写作能力,以及跨文化交流能力,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能仅仅依靠占比极低的出国留学生。基于成本的考虑,还应为缺少机会出国的本地学生或法律从业人员提供国际化体验的机会。在学历教育中,“在地国际化”主要通过改革课程体系,引入国际化师资,拓展国际性学术交流或实践活动等方式实现;在非学历教育中,则可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的国际交流合作予以实现。
深圳大学法学院是深圳唯一一所本土综合性法学院,虽然在涉外涉港澳人才培养方面独具特色,但其国际化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无论是涉外法治的课程、教材建设,还是师资队伍国际化程度的强化,包括涉外法治实践性教学的提升,以及外国留学生教育板块的引进,与国内高水平法学院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只有践行国际化办学的理念,融通港澳、面向全球,创新“在地国际化”模式,深圳法学教育才有可能脱颖而出,赢得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地位。
平台集聚,协同建立深港澳培养同盟。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政治特点以及一体化的市场建设需求,为深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多样化的实践场景和丰富的法治资源。为发挥这一地理优势,深圳可进一步发挥平台集聚效应,建立深港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联盟,加强师资、教材、授课、实践、研究等方面的共享。无论深圳还是香港、澳门,都有望从这类联盟中获得多赢。深圳高校需要港澳优质资源的支持,港澳高校也可借此招募内地的优质生源,港澳法律人士还可以深圳为桥梁,进入广阔的内地法律服务市场。
融通港澳,建设深圳涉外法治教育新特区。港澳地区国际化程度高,是我国涉外法治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分别代表了普通法传统和大陆法传统,无论是法治实践还是法治教育,都可以成为深圳的学习对象。虽然深港澳在机制衔接、规则对接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总的来说,目前两岸三地法治交流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尤其在法学教育方面,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三地的交流较为谨慎和保守,港澳的课程、教材和师资无法进入深圳高校,不易满足深圳培养涉港澳法治人才的要求。
为控制改革创新可能产生的风险,可以考虑在深圳创设教育特区,放开相应管制,畅通与港澳的涉外法治交流与人才培养,允许港澳的法学师资、课程、教材进入深圳,也让深圳的涉外法治人才自由进入港澳,参加培训、交流和学习。
按照这种教育特区的设计,凭借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优势,深圳可以较快发展为内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高地,不仅服务于深圳和大湾区的法治建设需要,也可为国家源源不断地提供高质量的涉外法治人才,进一步丰富“一国两制”实践,促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人才培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如何在尊重市场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同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实现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全局规划,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
深圳作为中国最开放最包容的城市之一,其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探索,不仅具有本土示范性,也将具有划时代的全球性意义。通过市场驱动、制度引领,深圳探索“需求导向、内引外联、平台集聚、多元协同、融通港澳”的新机制,寻求在经济特区的基础之上建设涉外法治教育新特区,促进深圳的法治化和国际化发展,增强深圳在全球城市竞争中的软实力,其经验值得进一步发掘、总结和推广。
〔深圳市法学会课题组成员:胡庚祥、陈振波、顾伟伦、林瑶;深圳大学法学院课题组成员:熊伟、周卫。本文是中国法学会202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涉外法治人才创新培养机制的深圳探索”(课题编号:CLS(2023)ZDWT21)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