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宪法七十年”系列报道之十

以“中国”概念为起点建构中国宪法话语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要充分理解我国宪法的中国特色与实践优势,更好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必须形成中国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凝聚思想共识、提供理论支撑。
  中国宪法话语体系建设的逻辑起点是宪法中的“中国”概念,只有先明确何为中国,才能明确何为中国宪法。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过程中,作为文化概念的“中国”发展为作为宪法概念的“中国”,从而建立起中国宪法秩序。作为我国现行宪法规范与宪制秩序起点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为理解宪法中的“中国”提供了文本基础。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的文本尤其是其序言出发,解读文本中对于“中国”一词的使用方式与语境,能够理解宪法中的“中国”概念是从什么样的出发点建立起来的,在“中国”概念中逐渐发展呈现出丰富的意象,从而以此为起点建构中国宪法话语体系。
  
  《共同纲领》中以人民为主体的
  新中国建构
  
  《共同纲领》序言中共出现9次“中国”,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与“人民”共同出现,在“中国人民”这一词组中作为“人民”的定语,并进一步界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制宪机构的性质。对于“中国人民”反复强调,事实上是在表达《共同纲领》将界定“中国”的重点落在“人民”主体之上,“中国人民”得到了相对于单独出现的“中国”更突出的强调,从而通过“中国”与“人民”的密不可分,确认新中国相对旧中国的根本差异。《共同纲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必须通过人民这一主体得以建构,其性质必须是属于人民的全新共同体。人民这一主体,决定了新中国是一种全新的建构,不能简单理解为“中国”这一简称代表的相同意象。
  建立属于人民的全新共同体,首先需要有关于“中国人民”的自觉意识。《共同纲领》序言第一句话作出了这样的历史表述,“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序言从这样的历史叙述开始,就强调了“中国人民”产生于解放战争和革命之中,并取得了战争和革命的伟大胜利。一方面,人民是革命中产生的,只有在这段革命历史中,起来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广大群众,才被整合起来,形成了关于“中国人民”的自觉意识,告别了此前一盘散沙的状态,成为一个统一的主体。另一方面,革命中产生的人民推翻了旧中国,并构建属于人民的新中国,胜利后的中国人民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只有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才能够确认革命获得了胜利。因此,《共同纲领》所描述的“中国”必然是产生于革命中的,人民通过取得革命战争胜利而建立的国家,确认了人民为主体的建构。
  以人民为主体的新中国建构,明确了中国宪法将人民民主专政规定为新中国的国体。在《共同纲领》序言第二句话中即表明,“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这段话强调了新中国是一个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共同纲领》对人民民主专政的阐述,也就明确了人民如何通过内部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成为新中国的主人,用规范形式指引说明人民在新中国这一共同体中可以如何行动。通过宪法规范明确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国体,也就使人民当家作主获得了在宪制实践中的实现,使属于人民的新中国这一国家意象,更明确清晰地呈现出来。
  
  《共同纲领》中在革命中形成的
  “中国人民”
  
  《共同纲领》序言中的表述,决定了只有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建立起来的新政权,才是这一序言所指向的宪法话语中的“中国”,也就是与旧中国完全不同的新中国。新中国的成立,由《共同纲领》予以确认,而其作为一种新的宪制秩序建立基础则是代表着中国人民意志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由其将中国人民的意志通过《共同纲领》表达出来,并且要求“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人民意志的代表,来自于组成内容,“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周恩来同志曾表示新政协是与人民直接发生血肉关系,有着更深切的全国性和群众性。强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中国人民的正当性所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制定的《共同纲领》,具有了宪法的意义,将中国人民的意志表达为宪法规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代表的“中国人民”,其具体构成基础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通过中国共产党实现无产阶级领导下参与到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各方面力量的集合确定了人民的范围,而站在统一战线对立面的阶层与势力则不属于人民这一范畴。吸纳无产阶级之外的阶层和群体参与到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当中,是中国革命的重要特征与经验。基于对中国革命不同历史阶段的经验总结,统一战线被确认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而统一战线的本质则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得以实现。
  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的组成结构,就其根本来说是由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与发展状况决定的。在一个发展极不均衡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旧中国尚未发展出可以独立成为革命力量与专政主体的无产阶级。因此,从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出发,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清晰地指出,“在中国社会经济的必要条件还不具备时,中国人民也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需要“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在这样的正确理论指引下,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与社会各界进步力量的代表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而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共同纲领》,将这样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落实为宪法规范。
  通过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实践,通过《共同纲领》的规范表达,在革命中形成的“中国人民”,也就有了更为明确的形象与范围。这样的人民并非一种社会契约式的抽象理论建构,而是真实的历史实践建构,由“中国人民”建立的“人民中国”,因此也就得到了更明晰展现。
  
  “五四宪法”将革命与历史结合
  
  《共同纲领》中的“中国”概念与意象,突出了人民在革命中建构、由人民当家作主这些根本的革命性质,但并未关注其与历史文化中既有的“中国”意象之间的连续性。而到了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形势相对于1949年制定《共同纲领》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整个中国大陆已经获得完全的解放,完全清剿了土匪残余,抗美援朝取得的胜利也根本性改变了安全环境,国民经济获得了全面的恢复发展,更重要的是土地制度改革和其他民主改革得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也已经开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制定的“五四宪法”,就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将革命与历史相结合,更进一步丰富了宪法中的“中国”概念与意象。
  “五四宪法”中明确宣称,“这个宪法以一九四九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五四宪法”序言中,“中国”一词共出现4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词共出现7次。“中国”一词的4次表述分别是:第一次是开篇第一句与“人民”一词共同表达历史维度中的中国国家主体——中国人民;第二次是开篇第一句与“共产党”一词共同表达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先锋——中国共产党;第三次是序言第三自然段,表明“五四宪法”的立宪基础是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次是序言第四自然段,描述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这4次表述中,只有第一次的“中国”体现出不同于《共同纲领》的意象,而后面三次都是与革命之后建立起的新政权及其领导力量相结合,更多体现出新中国的涵义,这充分体现了对《共同纲领》的继承。
  同时,作为《共同纲领》的发展,“五四宪法”对中国革命历史的表述有了更丰富的内容,这就体现为序言中第一次“中国”的出现。“五四宪法”序言开篇第一句就是,“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在开篇作为首词出现,再一次强调了“中国”在宪法话语中与“人民”结合起来,中国人民作为制宪的主体经历了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这里虽然只有一句话,但里面蕴含着从鸦片战争以来到制宪之时一百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是一段革命的历史,既包括旧民主主义革命也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相对于《共同纲领》从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开篇,“五四宪法”这一拉长的革命历史视野,使得中国革命有了更长期历史纵深的延续性,而参与到这一漫长革命之中,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创造主体的中国人民,也就进一步表明了身份和来源。在革命历史维度方面的向上溯源,也表现出此时宪法话语中的中国意象变得更为丰富。由于中国革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是包含了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体现出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古老文明追求反帝反封建的复兴,因此革命的正当性也正是在历史的延续中得以证成的。
  
  革命与历史中确立的“人民”概念
  
  无论是《共同纲领》还是“五四宪法”,其话语表述中始终强调将“中国”和“人民”联系在一起使用,“中国”概念都突出了“人民”这一主体,展现出一个通过人民革命建立,并且以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实现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意象。因此,需要通过对“人民”概念的更进一步理解,来更深入理解宪法中的“中国”概念建构。
  与西方宪法话语体系不同,其所使用的人民概念与中国宪法话语体系有着根本的差异。无论是契约国家理论还是君权神授国家理论,所强调的人民都是基于公民个体权利保障和公民个体权利让渡而展开的。与此对比来看,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和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五四宪法”中的国家创造者“人民”,始终是在中国革命历史长河中的一个群体的代称,是通过共同参与到革命中而成为人民。从旧民主主义革命到新民主主义革命,人民以一种动态的方式得到了表达,尤其是通过对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论述,建立新中国的人民群体成为一种更为具体的实在表述,而不是从自然状态中的抽象个体累加而成。
  作为整体的人民概念,既是革命中来的,也是历史中来的。人民之所以要开展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首先是基于中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这种悠久历史使得中国人民不能接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命运,因而必然走上革命的道路。因此,人民创造的中国不是单一主线的文化中国或者政治中国,而是纵横交错,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汇状态。由文化中国和政治中国共同强调的《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中的“人民”,是有着深厚历史传统的,不同于西方宪法话语中从抽象个体经由逻辑推导得以建构“人民”,而是作为一个整体在历史中形成的。正是基于这一整体视角下的人民概念,宪法话语中的“中国”意象也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由中国人民建构的人民中国,其宪法不能只是形式上的最高效力规范,而是要有实质内容,具体呈现出在革命和历史中所形成的中国人民共同意志。因此,在“五四宪法”序言中作出了如下的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基于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的序言中涉及“中国”的文本所做的梳理,可以把握在中国宪法中的“中国”概念最初如何得到并确立。而对此概念的确立,正是中国宪法话语体系建立和发展的基石,正是由此开始,经历“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直至现行的“八二宪法”,关于“中国”的意象日益丰富,从而也更加明确中国宪法所表达的国家认同与价值判断。未来,进一步建构中国宪法话语体系,仍然要基于“中国”概念这一原初起点展开。通过界定何为“中国”概念,并由此明确中国从何而来、何以构成、向何处去的意象,将始终决定何为中国宪法、如何发展完善中国宪法。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责任编辑:高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