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虚假跑单诈骗揭示行业漏洞

  近年来,互联网与传统出租车相结合,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种更便捷高效的出行方式——网约车。然而,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虚拟订单行程诈骗平台车费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给网约车行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2024年1月,吴某某伙同常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平台为乘客先行垫付车费的规则漏洞,骗取该公司5次打车费共计57887.19元。其间,吴某某负责寻找多名成员刷脸登录、提供平台司机账户,常某某负责寻找黑产代叫生成乘客订单,操作司机账户接单后利用外挂作弊软件“小尾巴”生成虚假模拟行程进行跑单,待每次订单满6000元至17000元后结束订单,按照平台垫付规则,若乘客未及时支付,系统会在订单结束后两小时内先行垫付车费至司机账户。上述方式作案后,吴某某分成获利共计15130元。
  
  虚增里程 团伙作案
  形成犯罪“产业链”
  
  2022年1月至2024年10月,某地检察院办理利用网约车虚假跑单诈骗案件9件23人。其中,以诈骗罪起诉12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情节轻微不起诉4人,刑事和解不起诉6人,1件尚未审结。
  据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系利用非法软件和外接辅助设备达到非法目的。他们利用网约车虚假跑单诈骗网约车平台车费,均需司机将“位移精灵”或“小尾巴”等非法软件安装在手机上,抢到平台订单后,利用作弊器修改虚假行程,再通过非法软件虚拟定位即在手机上虚假模拟路线完成订单。这类非法作弊器一般是通过论坛、社群或电商平台进行推广售卖,在明确司机购买需求后发送购买链接和完整使用教程,并提供专人远程操作指导服务。
  诈骗订单多为跨省或跨城市的高时长超大单。犯罪分子为获取高额车费,往往采取发小单跑大单的方式虚增里程骗取车费:一是在平台下单时选择短距离小单,但实际订单里程却非常高(甚至高达5000元以上);二是订单跨省或跨县市,车辆行驶轨迹图显示司机超远距离绕路明显,时长超过48小时订单居多;三是多司机联合作弊,多个订单车辆起终点、出发结束时间、行驶轨迹均一致。上述订单既不符合消费者出行习惯,也不符合司机驾驶常态,订单数据明显异常。
  此外,此类案件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并逐渐形成犯罪“产业链”。此类诈骗案件均为多人团伙作案,各司其职,分工明确:有负责技术层面的键盘手购买安装作弊软件或外接设备,利用作弊软件制造虚假行程完成诈骗订单;有负责绕路让里程虚高的作弊司机,即采取空车绕路或多司机联合空车绕路的方式虚增里程;有负责联系寻找网约车司机的角色,介绍入伙后用其提供的平台账号进行诈骗活动。这些犯罪团伙熟悉网约车市场环境,了解平台规则漏洞,设计出一套成熟稳定的诈骗网约车平台车费的运作流程,不断招募新人入伙牟取非法利益。
  
  先行垫付车费机制存在安全漏洞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网约车平台先行垫付车费机制存在安全漏洞,作弊司机利用平台垫付机制漏洞(即乘客结束订单后两小时内未支付账单,平台将为乘客垫付车费),恶意制造虚假里程,形成大额订单,从而骗取平台垫付费用。
  网约车平台车辆监控、异常监测、作弊预警机制不足。如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日常运营中监控筛选出大量作弊订单,后台提供的台账显示早在2018年1月已开始出现,但直至2022年7月才被公司发现并报案,至此垫付虚假订单导致的平台亏损已造成公司大量经济损失,说明网约车平台自身已存在严重的监管缺位和风险控制问题并未有效整改落实。
  此外,网约车平台App反作弊软件系统也较为滞后。此案中,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反映,技术人员从平台数据库中人工截取作弊司机的行驶轨迹图是基于该平台车主App(司机端)上报的轨迹点数据生成,并非是车辆上带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接入平台生成,而真实的行驶轨迹大部分被“位移精灵”“小尾巴”等此类能够虚拟定位和模拟路线的非法软件修改、破解通关上报到平台数据库。这类模拟器外挂软件通过篡改地理位置、更改IP地址、伪造GPS定位,甚至修改调节行驶参数,包括途经地点、到达地点、直线转弯轨迹、动态速度行驶、红灯率等实现“城市跨越”,生成超长路线虚高里程的诈骗大单。
  
  治理应对与改进举措
  
  落实网约车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网约车平台车费垫付规则。对垫付订单金额、月垫付次数和权益额度设置数据上限,超过上限的订单进入人工审核流程,反之则平台自动垫付,既保证平台垫付时效性,又降低异常刷单、虚高里程等作弊订单资金流出。建立网约车数据日常核查机制。强化后台大数据实时动态分析,合理制定订单作弊判定规则,对使用软硬件虚高里程骗取车费行为的犯罪线索进行集中排摸,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查证处理形成震慑效应。开发具备打击非法运营、虚构里程、价格欺诈、异地经营、疲劳驾驶等应用场景的网约车智控模块,实现对辖区内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全方位智控监管,不断根据行业态势运行拓展模块功能和应用场景。
  强化公安机关从源头上严打整治诈骗上游网络犯罪。公安机关应联合各网约车平台企业、网络业务安全公司等组成“整治黑灰产生态链”联盟,制定不同反外挂策略,通过加密通讯链路阻断篡改报文数据,定期检测网约车App运行环境等,有效防范拦截代码注入、模拟器等风险。健全平台漏洞审查修复机制,不断更新安全防护程序。整治清理网络黑产外挂相关广告帖文、信息推送,关闭网络黑产外挂交流、交易网站栏目、非法宣传微信、QQ群组,铲除网络毒瘤和其滋生的土壤。
  提升“四大检察”智能化治理成效。检察机关应深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信息互联互通,以网约车数字化监管云平台为基础,将平均时速、订单里程数、车辆轨迹、订单金额等平台网约车数据植入应用场景,通过与正常平均指标数据比对碰撞,及时筛选出异常订单作为嫌疑线索推送给有关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召开网约车新业态治理工作交流会,健全“发现问题、精准打击、协同治理”的大数据联动办案机制,及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引导公安机关深挖源头犯罪。
  探索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一是确立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布新出台政策法规和动态网约车相关数据,对政策的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等进行全方位解读,确保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理解认同和执行落地;畅通线索举报、乘客投诉渠道,及时调查核实和答复,充分回应公众行使监督权。二是压紧压实网约车平台企业在安全监管、服务提质、权益保障等治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对作弊司机采取限制出车接单、封禁账号等方式进行整治,并适当奖励线索查证属实的举报人,鼓励和提升公众参与度。三是发挥网约车行业协会、司机、乘客等社会主体的协同参与作用,通过社会公众舆论监督施加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力,逐渐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行规行纪,提高网约车司机作弊失信成本。
  (刘元见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三级调研员,杨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