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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据与人工智能法治框架
在当前全球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伴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隐私保护、算法公正等问题日益突出,亟需建立健全的规范体系为技术发展保驾护航。安徽省近年来在数据与人工智能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出台了多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了数据采集、存储、共享与保护的法律责任与标准,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交通、教育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安徽省重视人工智能的法律监管与伦理问题,探索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然而,现阶段仍存在规范体系不够完善、技术与法律融合不足等挑战,尤其是个人数据保护与隐私权维护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确保技术发展与法治建设同步推进。安徽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探索构建完善的数据与人工智能法治框架。
构建完善的规范体系
规范先行,构建数据与人工智能法治框架。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规规章,明确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和分享的合法边界,保护个人隐私权。同时,针对人工智能的算法设计、应用和管理,安徽省应制定相应的规范确保算法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可解释性。通过规范手段,限制算法可能带来的偏见和歧视,保障公众利益。第二,可以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美国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数据与人工智能法治框架。这一框架应覆盖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安全等各个方面,为安徽省的数据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定适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确保法律在本地的执行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涵盖各行业的特殊需求,如工业、农业、医疗、教育等。这些实施细则应充分考虑安徽省的产业结构、技术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具体而言,应针对各行业的特殊需求制定实施细则。例如,在工业领域,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为了确保工业数据安全,安徽省应出台工业数据保护的实施细则;在农业领域,人工智能被广泛应用于精准农业和智能农业管理,地方性实施细则应明确数据采集与使用的标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医疗领域,涉及患者数据的保护和人工智能诊疗的伦理问题,应制定严格的隐私保护规定和伦理规范;在教育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已经改变了教学模式,地方性实施细则应确保学生数据的安全,并规范人工智能在教育中的应用,防止算法对学生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强化执行与监督。规范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执行与监督更为关键。为此应通过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或部门,强化对数据与人工智能规范的执行与监督。这些机构或部门应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法律知识,能够有效应对数据与人工智能领域的复杂问题。
此外,还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执行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有效性和公平性。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以应对新兴挑战和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例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迭代,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应具备敏锐的反应能力,及时更新相关法规规范,避免滞后于技术发展。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数据与人工智能的讨论和监督,提高执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安徽省在构建数据与人工智能规范体系时,必须立足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通过规范先行、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以及强化执行与监督,构建一个完备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不仅能为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还能有效保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的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推动数据治理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的数据治理体系,推动数据标准化建设,并加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是提升数据利用效率和保障数据权益的关键。
建立完善的数据治理体系。构建统一的数据治理框架是推动数据治理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在这一框架下,应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以确保数据在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明确数据的所有权是数据治理的基础。尤其是在涉及个人数据和商业数据时,必须保护数据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数据使用权的划分也需明确,确保在数据使用过程中,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清晰明了。
应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根据数据的重要性、敏感性和使用场景,对数据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对重要数据,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而对于开放数据,则应鼓励共享与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数据的社会价值。提升数据的开放共享水平也是数据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安徽省应建立健全的数据开放机制,推动公共数据的开放与共享,促进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数据互通与协作,从而激发数据创新的活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推动数据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格式、标准和接口,能够有效促进数据在不同部门、行业之间的互联互通,消除数据孤岛现象。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数据的标准化管理,制定并推广适用于各行业、各领域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在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的一致性和规范性。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还能为数据的共享与交换提供技术基础。
应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各部门、各行业的数据系统应采用统一的接口标准,确保数据在不同系统之间的顺畅流动。例如,在智慧城市建设中,各类数据系统(如交通、环境、能源等)的互联互通,必须依赖于统一的接口标准,以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与分析。
还应推动数据标准化建设的动态更新。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场景的变化,数据标准应具备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及时调整和更新,以满足新技术、新应用的需求。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是数据治理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建立严格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结合技术手段与法律措施,能够有效防止数据泄露、滥用和非法交易,保障数据安全。
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加强数据安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采用加密、匿名化、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在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同时应建立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应对可能发生的数据泄露和安全事件,确保快速有效的处理和恢复。
数据治理体系中,个人隐私数据保护尤为重要。在规范层面明确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要求,并推动相关企业和机构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措施。例如,明确个人数据的采集和使用范围,确保数据使用透明可控,赋予个人对其数据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应加强社会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教育,提升个人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在数据治理体系中,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不仅能够提升数据安全的效果,还能增强数据治理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加强技术与法律的融合
数字时代,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影响法律体系的运行方式,推动技术与法律的深度融合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发展方向。安徽省应着重推动法律科技融合发展、建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以及开展技术评估与风险管理,为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和智能化奠定坚实基础。
推动法律科技融合发展。应促进法律从业者与科技人员的跨界合作。可以通过设立专项研究基金或支持创新实验室的形式,鼓励法律界与科技界的互动与合作。这不仅能够为法律实践注入新的技术动力,还能够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广泛应用。例如,智能合约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自动化、无纸化的合同执行,大大提高法律事务处理的效率;法律智能咨询系统则可以帮助公众更快捷地获取法律信息与咨询服务,提升法律服务的可及性与普惠性。
应推动法律科技融合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确保技术在提升法律效能的同时,符合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此外,省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设立跨学科的法律科技研究中心,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法律科技融合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储备。
建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在法律领域,人工智能的决策能力和自动化特性可能会对社会伦理、法律权利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成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显得尤为必要。
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在于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指导。该委员会应由法律专家、科技专家、伦理学家以及社会学家等多方人士组成,确保其决策的多元性和科学性。委员会应负责制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伦理规范,明确技术应用的边界,防止技术滥用和潜在的社会危害。例如,在司法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但其算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必须得到保证。伦理委员会可以制定相应的审核标准,对司法人工智能系统进行严格的伦理审查,确保其应用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要求,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还应定期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伦理风险,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而非带来新的矛盾与冲突。
开展技术评估与风险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技术评估与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在技术应用初期就发现可能的法律问题,防止技术滥用带来的法律风险。通过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对人工智能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技术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其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与影响。此外,评估体系还应关注技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确保其在实际应用中不偏离法律的初衷与目标。
应采用技术检测与法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安徽省可以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检测手段,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全面的技术测试与模拟,提前发现可能的漏洞与风险。同时,结合法律专家的分析与建议,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技术应用的法律风险可控。
应建立技术应用的动态监控机制,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效果进行持续监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技术应用的策略与规范,确保技术的良性发展。
在推进技术与法律的融合时,通过推动法律科技融合发展、建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以及开展技术评估与风险管理三个方面,构建起一个现代化、智能化的规范体系。通过这些措施,不仅能够提升规范体系的效能与公平性,还能够有效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作者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据使用中相关者利益冲突私法化解路径研究”(编号:21BFX07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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