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增强法律确定性 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这一重要原创性概念。从去年首次提出,到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系统阐述,再到今年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作出的全面部署,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已成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理论与实务界共同热议的话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是建立在新技术革命与生产要素创新赋能产业深度转型的基础上,以作为主体的劳动者与作为客体的劳动对象及其彼此间优化组合的创新性变迁为内涵,实现全要素生产效率大幅度提升的核心目标。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是科技创新,新颖性是新质生产力相较于传统生产力的最重要、最核心、最根本的特征,也是科技监管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
  新质生产力的新颖性主要表现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涌现,进而大大拓宽人类可以利用的生产要素的范围、拓展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理空间、打破束缚人类手脚的重重枷锁、提升人类行为的自由度。一言以蔽之,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全面并深刻地改变着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以及社会组织运行态势。由此,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在拉大科技发展与既有科技监管制度之间差距的同时,也会使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面临较大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新质生产力要么受到过时监管制度的调整而出现“圆凿方枘”的困境,要么完全不受任何有意义的监管而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新兴科技引发的法律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就是既有监管制度适用于新兴科技时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形;二是规范目的的不确定性,也就是既有的规范目的难以满足新兴科技发展的具体需求;三是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即监管主体的监管权源、监管能力以及监管手段无法满足新兴科技监管的需要。
  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是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要障碍之一。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界、法学界乃至社会学界热议的话题。法律确定性,或者至少是有限的法律确定性,是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关键推动力之一。现代经济飞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法治的推行,尤其是因推行法治而减少的法律不确定性。法律确定性对创新主体至关重要,因为创新主体不可能在监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作出战略决策。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无法为创新主体带来合理的行为预期,由此影响创新主体进行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影响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
  增强法律的确定性,至少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清理过时的法律法规,即在平衡权利保护与创新激励的法律理念的指引下,清理既有监管制度中不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扫除制度上的障碍;二是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确保创新主体不会因为其创新行为违反事后的法律法规而遭受制裁;三是大力推广监管沙盒制度,允许创新主体在受控环境中开发新兴技术而免受法律的制裁,为创新主体提供更为准确的行为预期,从而激发创新主体开展更多的技术创新。
  我们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增强法律的确定性,为万千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提供合理的行为预期,以便市场主体在理性计算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自己的创新行为,这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激发市场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原生动力。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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