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文章标题:
“聚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系列报道之一
以法为盾:全面构筑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
2023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育英学校考察时强调,“今天的少年儿童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接班人和未来主力军。”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
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高度重视,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摆在突出位置,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环境不断发生变化,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这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王贞会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表示:“经过较长时期的发展完善,我国总体上已经形成一套与成年人有别,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为指导,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重新回归社会为目标,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优先保护、综合保护、全面保护,强调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等各方面的协同共治,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立法司法制度体系,对于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构建格局:
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奠定基础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专门矫治教育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社区矫正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大体上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基础性、综合性立法。”王贞会表示。
立法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1999年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经过2012年修正及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颁布,经过多次修改完善,2024年4月,又进行了修正。对于这30年来涉未成年人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王贞会充分肯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无论是未成年人群体的价值观念、行为特点、心理状况,还是社会环境、管理教育机制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多年的实践积累,逐步确定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再进一步推动立法的完善。”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最为核心的两部法律,被视为未成年人保护的“车之两轮”。“这两部法律把未成年人保护、犯罪预防和治理基本内容确定下来了,尽管后续我们还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不断进行立法完善,但我们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法律框架搭起来了,有法律依据了,这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最重大的意义。”王贞会说。
“《未成年人保护法》实际上明确了整体的未成年人工作格局,这个格局无论是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是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上,都是一个基础性的奠定。就是要调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的联动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从社会的危害程度、未成年人行为的性质等角度,明确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主要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做了分级干预的制度设计。”王贞会进一步介绍,“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类。对不良行为干预,教育措施重点在家庭和学校,尤其要突出家庭的监护教育责任;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在突出家庭的监护教育责任和学校的管理教育责任的基础上,另外引入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等特定措施。犯罪行为属于刑事司法的内容,即使是司法处理,也不意味着这是唯一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也要体现出分级和分流。”
2020年12月26日,与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同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还有《刑法修正案(十一)》。其实早在2016年,学界就已经大规模讨论是通过犯罪恶意补足年龄,还是一刀切方式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透过这些法条,王贞会说出隐藏在法条背后的“温情”及其立法本意,“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某种意义上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特定情形下可以追究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但适用前提仍然是非常严格的。《刑法》始终是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最后手段。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规定的相应措施,能够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实现预防目的,就尽量不要纳入刑事打击,过于严苛的刑罚对于未成年人来讲是把他推出去,而不是挽救。”
对于真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王贞会说出自己的看法:“比如有的未成年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是经过评估,检察机关做了不起诉决定或者审判机关认为不需要判处实刑,也不能一放了之、完全放手不管,可以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回转到专门学校或者采取一些其他矫治教育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是有益的补充,这种行刑反向衔接需要制度确定下来。即使是最终依法被判处监禁刑,也不能简单地把未成年人送去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或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矫治,我们还要关注他们后续的发展,包括如何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
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本届人大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其中《刑事诉讼法》(修改)作为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王贞会期待《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以下两点:一是目前《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完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专章应该体现为全面的未成年人专章。二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要细化,真正做到实践中普通人接触不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要细化为专人专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某种程度上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效果的扩大化,因为效果好才去延伸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王贞会说。
结合实践:
各地出台相关文件细化落实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地实施后,各地积极回应,结合实际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上海、广州、四川、江西、云南、贵州等地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广东、天津、江苏、安徽、广西、湖南等地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我认为,从整体上看,国家层面越来越突出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治理工作同步而行。近年来,各地也都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应该说国家和地方两个维度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治理制度体系都在趋于完善。”王贞会说。
王贞会关注到,海南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后不久,就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他介绍:“海南这项地方性法规比较特殊,它是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整合在一起制定的。”海南本次立法按照有特色、小切口、可操作的原则,在体例上力求少而精,不追求大而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只作衔接性规定,不再重复上位法的内容,有效节约了立法成本。据了解,海南深入调查本省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实际问题,明确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023年11月,修订后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施行,该条例直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新问题、新挑战,突出地方特色。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作形成合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合力。同时,场地建设能够有效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提供便利条件,广东特别规定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区内资源,设置至少一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为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条件。为了更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专门学校学生来源不受户籍限制,专门学校内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班级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班主任。
2024年7月修订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总结江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践经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预防、干预、矫治等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形成较为全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制度规范。如学校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聘任法治副校长,根据需要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聘任的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需要协助开展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理等工作。加强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作用,江苏未来将常态化开设“12355”青少年健康成长小课堂,每月推出主题教育活动,从源头做好教育和预防工作,建立和110、12348等热线合作转介机制。同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范围,加强了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强化了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各个突破:
关注重点问题和关键领域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各式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面临着新的探索和挑战。针对重点问题和关键领域的法律规定也在与时俱进,起到了有益补充作用。
近年来,一些案例和相关数据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键指向了“家庭教育”。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对大量个案的分析,发现不良家庭环境、不当监护方式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层次原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与其家庭教育密切相关,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极为重要和有效的途径。
回应社会关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发挥家庭第一道防线作用,通过搭建家庭负责、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有效改善并引导家庭教育,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2023年底,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了《第5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至2022年,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从93.7%增长到97.2%,基本达到饱和状态。互联网已全面融入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未成年人在获取知识和信息更便利的同时,也面临不良信息传播等风险,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为坚决整治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问题,2023年10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公布,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是信息技术发展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新问题和新风险的有效应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它们共同发挥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作用。”王贞会认为,“我国现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体系的法律构建越来越完整,越来越全面。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逐渐完善,每一部分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细化,逐步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这就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立法体系。”
此外,2021年2月,对于网络直播乱象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7部门制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10月,为防范网络游戏沉迷问题,教育部办公厅等6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2022年6月,对于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业态问题,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5部门制定《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首次在全国范围将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纳入管理……
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预防治理网络,不仅是法律与制度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使命。
谈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未来立法的展望,王贞会说:“如何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道难题。不可否认,我国未成年人立法还存在不足,但总体上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善且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法律制度体系。接下来,要更加关注法律供给分散、制度衔接不畅、实施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把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的有关规定集约化,把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相关的法律制度打通、衔接,把现有规定的较为概括的法律制度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推动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和综合矫治体系。从长远角度而言,还可以考虑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法或者未成年人法典。”
● 责任编辑: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