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与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写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把“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写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并对“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作出专门阐释,为我们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深刻认识法治对于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深刻阐明了法治与开放之间的相互关系。
  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的开放。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的总体要求,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向制度层面纵深推进。制度型开放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开放,是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趋势,是一种全方位、全领域的开放方式,要求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层面的内容。
  高水平的开放需要高水平的法治保障。制度型开放意味着在法治保障下的开放。法治是制度型开放的内在要求,法治的顶层设计和高位谋划是实现制度型开放的必由之路,清晰的法律框架为制度型开放提供必要支撑,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环境能有效推动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是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中蕴含的法治理念在高水平开放领域的表达,可以有效展示法治环境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为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实践基础,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法治促进制度型开放稳步扩大的具体路径
  
  制度型开放要从政策型开放向法律型开放转变,实现从情理法到法理情的转变。中国的对外开放是从特殊性政策尝试而逐步展开的,在政策型开放模式下,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化、稳定性不够,难以与国际规则协调。在步入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的背景下,原有的政策型开放已经无法与这一宏伟目标相适应,只有过渡到法律型开放,才能推进对外开放进一步快速发展。法律型开放是制度型开放的最高形式,法律型开放更加重视法律政策的连贯性、一致性,更加重视通过重要法律维护政策稳定化和系统化,更好推动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

  制度型开放是对原有开放政策和措施的升级,随着高水平开放的不断推进,需要奏好“三部曲”:第一部是做好“制度对接”,这是制度型开放的第一步。要全面了解和把握国际社会的交往规则、经贸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在此基础上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这是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第二部是做好“制度创新”,这是制度型开放的关键。我们要积极探索陆上贸易规则、数字贸易规则;稳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加大规则创新、制度创新,营造高水平开放所需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第三部是做好“制度引领”,这是制度型开放的难点,也是我们高水平开放的阶段性目标。我们要践行多边主义原则,为重塑国际经贸规则、树立中国地位和形象贡献中国方案。要做到制度引领,必须提高自身的综合国力,扩大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必须深度参与WTO改革;必须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区的网络实施;必须进一步深化自由贸易区与自由贸易港的改革开放创新;必须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制度合作构建。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主要任务与法治举措
  
  新形势下,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要求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紧实施更具系统性、前瞻性、战略性的制度型开放法治举措,持续提升参与制定和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的本领,持续提升应对国际经贸摩擦、争取全球经济治理话语权的能力,为制度型开放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聚焦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这一目标任务部分开宗明义提出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为代表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要积极推进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更全面、更深入、更高水平的对接,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一是持续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积极推进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修订,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兼容对接。二是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率先对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在投资、贸易等领域施行一系列首创性实践,建立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接轨的制度框架。三是在中国标准“走出去”中互认衔接,深入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稳步推动中国标准海外应用,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
  以法治扩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扩大自主开放”“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揭示了新形势下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内涵和新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意义。当前扩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可以多措并举。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二是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更多国际公共产品。加强涉及利率、汇率、资本流动、人民币国际化等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多双边协调。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三是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在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中充分考虑其关切,坚持支持最不发达国家等有关发展中国家立场。同时,实施单方面免签入境政策,扩大中外人员交流,让更多外国人亲身感受真实的中国,壮大知华友华力量。
  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刻认识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自由贸易、公平竞争等,为成员方提供了扩大开放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一直致力于扩大开放,以实际行动践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开放理念。虽然当前世界贸易组织因霸权主义的阻挠和挑战而陷入困境,但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依然是全球贸易规则的基石,并将继续发挥作用。我们要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全面深化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研究,细化争端解决机制、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电子商务、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研究,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全面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和国际经贸规则调整。同时,我们要不断深化对外开放认识、优化开放布局、拓展开放领域、提升开放质量、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开放政策体系、强化风险防范和加强涉外人才培养,丰富我们驾驭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能力,提升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本文为作者在首届“高水平对外开放法治论坛”上的致辞,内容略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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