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形成符合人工智能发展规律的监管治理范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为我国推进人工智能监管治理提供了清晰的政策指引。人工智能的监管治理要始终遵循科学发展规律,构建符合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生态位的治理机制、敏捷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机制、契合产业发展形态的分层治理机制以及统筹多元治理维度的法律监管体系,加快形成符合人工智能发展规律的监管治理范式。
  构建符合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生态位的治理机制。人工智能治理需综合考量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独特地位以及我国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的大国担当,构建符合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生态位的治理机制。从人工智能产业实践来看,全球人工智能产业竞争态势激烈,“世界领先的追赶者”是我国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独特地位,因此要坚持以促进发展为导向,加快构建促进发展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一方面要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扫清制度障碍,另一方面要推动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合理应用。从我国人工智能治理国际地位来看,我国积极参与全球人工智能安全治理。2023年10月,我国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中国方案。虽然风险治理仍是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框架对人工智能风险认知存在局限,要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风险治理应对增量风险并合理化解存量风险;人工智能治理的逻辑起点是充分认识人工智能的多维属性,构建超越风险治理安全目标的多维治理目标体系,实现对风险治理单向维度的横向扩展与纵向融贯。
  构建敏捷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机制。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呈现高度不确定性和快速迭代性,要构建敏捷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机制予以有效应对。从技术发展风险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呈现出内外部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内部风险的不确定性体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自身的强人机互动性及无法解释的推理能力所带来的不可预知的内生风险;外部风险的不确定性体现为其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只会在技术发展渐进过程中逐渐显露外部风险。从技术迭代趋势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人工智能进入快速迭代周期。
  构建契合产业发展形态的分层治理机制。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呈现“基础模型-专业模型-服务应用”的分层业态,要构建契合产业发展形态的分层治理机制。首先,基础模型要坚持以发展为导向,为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开源模型建设等提供法律保障,满足基础模型开发训练需求。其次,专业模型在基础模型之上按照不同的垂直细分领域需求进行模型微调,对模型专业化要求更高。加快构建细分领域数据流通交易机制,完善数据确权、数据定价、收益分配、供给激励规则,促进高质量、专业化的细分领域数据用于专业模型训练。最后,服务应用直接面向终端用户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要加快构建人工智能应用问责机制,明确人工智能产业链上各方主体合规义务与法律责任。
  构建统筹多元治理维度的法律监管体系。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202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将人工智能法相关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作为回应,要将人工智能法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基本法,坚持“总则式”立法进路,采取“立总则、廓主线、留接口、适时灵活推进”的立法路线,凝聚人工智能治理各方共识,并为特定领域的具体规则设计以及未来的制度创新调整需求预留“接口”,统筹一般与特殊、当下与未来、国内与国际等多个人工智能治理维度的制度考量,构建统筹多元治理维度的法律监管体系。
  当前,如何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已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亟待解决的核心议题。人工智能治理始终要符合其技术、产业及服务应用的客观规律,形成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安全治理的长效机制,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积极提供中国方案。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联合国人工智能高层顾问机构专家)
  ● 责任编辑:虞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