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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系列报道之七
贵州建设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法治实践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民族工作,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新中国成立后,党确立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为主要内容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团结进步。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全文有7处表述跟民族有关,提到“民族医药”“民族文化创意产品”“民族传统手工艺”等特色,提到“依法依规赋予贵州更大改革自主权”,也提到“推动民族村寨、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发展,创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示范村”“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2021年11月,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贵州省“十四五”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规划》,提出“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是落实少数民族政策,展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重要场域,呈现少数民族群众幸福生活的有效载体。贵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面强化模范区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
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
贵州经验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
贵州坚持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取得了突出成效。
政策制定和地方立法方面。近年来,贵州省委、省政府为了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编制实施了《贵州省“十三五”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贵州省扶持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实施方案》等文件。省政府建立了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安排工作,推进民族地区繁荣发展。《贵州省“十四五”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规划》将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作为重点任务之一,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贵州省人大制定并颁布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化的尝试。自治地区制定了《松桃苗族自治县苗医药发展条例》《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自治条例。
政策解读和法治宣传方面。贵州将民族政策解读和法治宣传纳入社会教育的全过程,建立了相关的典型案例库,积极组织宣传队伍深入机关、社区、学校、村庄、军营、街道、风景名胜区、园区进行宣传,让各族干部群众了解我国当前的政策法律,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法治观。贵州省政府印发《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评选表彰了一批模范集体和个人。
政策实施和法律执行方面。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规范稳定的政策法治环境是推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的重要保障。贵州建设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过程中反对只讲政策不讲法律或只讲法律不讲政策的倾向,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氛围。
法治文化建设方面。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也是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的精神内核。贵州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采用少数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创新法治文化建设,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学习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研究方面。贵州省委、省政府凝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的强大合力,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夯实了基础。一是深化研究合作,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水平。与国内知名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沟通联系,共同提高民族事务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二是培育法治专业人才,建强研究队伍。通过专项课题、研究资助、专题培训等方式,激励专家学者深入基层进行调查。三是主动设置议题,将研究纳入全省社科规划选题项目。将研究工作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新时代推进贵州民族工作法治化建设结合起来,与贵州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法治保障结合起来,推动研究出成效、结硕果。四是加强成果转化,服务地方发展。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协作,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咨政建议,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贵州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提供智力支持。
建设全国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区的任务和挑战
当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各项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建设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待完善。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贵州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规定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是制定时间已久,部分条例并没有根据上位法和当地社会生活发展实际适时修改,造成条例部分内容滞后于当前社会发展实际。同时,部分条例缺乏针对性和地方特色,没有结合民族实际,民族特色不鲜明。
在执法过程中需考虑多重因素。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执法活动具有民族性特点,行政相对人多为当地少数民族群众,需要考虑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文化,对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增加熟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司法工作人员数量。司法工作不仅要求公平正义,而且需要人民群众能理解、能认同,既要解开法结,又要解开心结。这不仅要求法官做好释法说理的工作,还要求法院做好诉讼服务工作,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有熟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沟通交流的能力,让当事人在诉讼中感受到法院的热情、司法的温情。
继续学习民族政策,提升法治素养。经过长期的教育培训,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群众的政策领悟能力和法治观念得到显著提高,但是仍然需要继续学习民族政策,提升法治素养。
建设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法治保障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制定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大力推进法治贵州建设”。
健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推进科学立法。近年来,贵州省各民族自治地方高度认识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重要性,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发展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各民族自治地方结合基层民族工作的实际情况,把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优惠政策以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借鉴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成功经验,体现民族特色,使基层民族工作有法可依,确保各项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妥善考虑多重因素,贯彻严格执法。正确看待处理民族风俗习惯,具体执法实践中分情况科学处理。对于符合时代发展要求,能够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风俗习惯,积极支持引导,促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不会对执法活动产生影响的民族风俗习惯,保持尊重;对于阻碍执法活动的民族风俗习惯,正确引导,保障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建设。所有解决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的措施都依法进行。
加强司法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法律服务。需要大量法律功底扎实,运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从事具体司法工作的司法人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双语培训工作,在各民族地区开展少数民族语言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相关政策法律的学习,提升法治素养,营造全民守法氛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需要提升各族干部群众的法治素养,依法办事、依规依纪做事,运用法律定分止争,最终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
(张帆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一茹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林鹏程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贵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理基础与法治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高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