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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化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治理的体系化建设
民事虚假诉讼不仅妨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司法秩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从立法角度对虚假诉讼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制。完善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机制,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大局、强化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目标要求,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更实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一是加强虚假诉讼专项惩治。组织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联合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集中快速地办理了一批案件,对虚假诉讼形成有力震慑。二是健全虚假诉讼监督机制。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起虚假诉讼防范惩治工作制度机制框架体系。三是促进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体系。把握虚假诉讼规律性特点,总结分析各类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特点,并结合监督重点难点提出针对性审查处理办法,从立案、诉讼、执行等环节强化对虚假诉讼的综合治理。
实践表明,开展虚假诉讼监督、重拳惩治虚假诉讼,根本落脚点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在实体法层面。刑事实体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构成要件,对虚假诉讼罪进行了规定。民事实体法方面,202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5条明确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和“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均构成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至此刑事民事实体层面对“虚假诉讼”内涵的认定达成共识和合议。二是在程序法层面。202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纳入第115条第2款,从立法角度解决了民事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在概念与范围上的衔接问题;公安、法院、检察院强化协作配合,构建完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三是在办案效果方面。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意见9000余件,2021年、2022年也都超过了8000件,近三年始终保持高位。从虚假诉讼监督案由看,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占七成以上,是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主要办案类型;2019年至2023年,最高检发布了三批7个指导性案例,总结虚假诉讼惩治办案经验,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规范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
完善虚假诉讼监督机制规制
进一步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办案质效
激活诚实信用原则对虚假诉讼的规制作用。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诉讼主体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进一步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禁止当事人在诉讼中虚假陈述、滥用诉权等方面的适用,明确当事人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探索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侵权责任调整范畴。
提升重点领域虚假诉讼审查监督质效。一是拓展线索来源。当前,我国检察院启动民事虚假诉讼主要以刑事判决为依据进而确认民事虚假诉讼,或是以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方式来发现。自主挖掘民事虚假诉讼线索开展监督情形有待进一步加强。相较于虚假诉讼的事后救济,检察机关应当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体系,探索建立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办案协作机制,强化与法院、公安机关的常态化沟通机制等,进一步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二是做实调查核实。实践中,虚假诉讼调查核实存在一定功能运行上的局限性,包括现有规范效力层级相对较低、适用范围受限及缺少必要的强制措施保障等,民事检察监督人员较为依赖刑事侦查或者刑事追溯达成民事虚假诉讼证据收集、认定的路径。需从立法或者制度设计上强化调查核实权,促进提升虚假诉讼监督的效果。三是完善证明标准运用。识别难、认定难是限制对虚假诉讼实现全面法律规制的重要因素。在目前有关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体系下,不论是刑事领域还是民事诉讼领域,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在证据标准层面均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上述标准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权等多元价值,但同时也可能造成一部分虚假诉讼案件难以得到认定,不利于控制虚假诉讼行为的发展态势。因此,有必要对有关虚假诉讼识别中的证明标准予以进一步细化,规范虚假诉讼的审查认定。
不断强化虚假诉讼监督惩治力度。一是积极探索对虚假诉讼的事中监督。适当突破对虚假诉讼的事后监督原则,优化完善虚假诉讼事中监督标准和程序,在与法院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的案件依法开展监督,减少事后纠错司法成本。二是依法拓展对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的监督。相较于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非诉讼领域采用的手法更加隐蔽,违法成本更低、非法获益更大,且目前对其在法律上的规制尚不完善,因而“虚假诉讼”有不断向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领域延伸的趋势。要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强化对虚假仲裁的检察监督,推动确立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加强对相关主体权益的保护。三是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虚假诉讼造成侵权损害的侵权赔偿,立法上可以考虑采取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加大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实现打击、震慑和预防的综合目的。
强化源头治理,推动不断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一是研究探索“承诺-惩戒”规制模式,在起诉、答辩阶段要求当事人对审慎诉讼作出承诺,在虚假诉讼行为被发现后再对行为人施以惩戒,达到预防阻止虚假诉讼行为的目的。二是根据虚假诉讼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漏洞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现从虚假诉讼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作用。三是探索建立虚假诉讼行为人信息公示制度,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性构建。
加强机制衔接、有效贯通、系统集成
持续增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合力
构建民事、行政与刑事制裁协同治理体系。虚假诉讼多具有刑民交叉的情形,对其惩治涉及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认定的衔接。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监督惩治通常依托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来进行,但虚假诉讼犯罪查处缺位、线索移送不及时和民事行政虚假诉讼认定标准错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人民事司法惩戒的落空。需进一步明确民事刑事领域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统一司法实践,完善惩治虚假诉讼民事刑事诉讼程序衔接设计,加大对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强化对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的移送,使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人在承担民事败诉风险的同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对虚假诉讼行为形成震慑合力。
深化检察依法履职、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实现民行刑协同打击虚假诉讼。一方面,强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协同履职,完善民事、刑事部门间线索移送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关注虚假诉讼反映出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普遍性监管漏洞,由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职,形成对虚假诉讼防范惩治的合力。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针对民刑交叉、涉及职务犯罪等重大虚假诉讼案件,可根据办案需要成立跨层级检察官办案组,实现上下级联合办案和跨区域、跨业务办案。
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协作配合,联动织密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网络。一些地方,审判、检察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单打独斗”,在信息统一管理、线索共享、相互配合等方面还有空间。要建立健全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常态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突破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单打独斗”的局面,强化沟通协商,统一司法理念;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惩治行动,根据职责分工在虚假诉讼信息共享、线索相互移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配合,对虚假诉讼形成全面系统的规制。
深化数字检察改革实践
积极推动民事虚假诉讼治理现代化
加强数据集合、共享、标识及挖掘。推动搭建地市级层面统一的检察机关和法院信息交互平台,借助自动传输技术实现平台端口的多方接入,促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获取法院所上传的在线诉讼的相关数据信息,强化数据共享、标识标准。
加快法律监督模型的构建与应用。虚假诉讼线索隐蔽性强,传统监督手段难以发现,存在监督短板与盲区。改革实践表明,研究设计虚假诉讼法律监督模型,运用大数据对海量民事裁判文书信息进行智能筛选分析,可排查出大量“虚假诉讼”问题线索,有效破解“线索发现难”的问题,提高虚假诉讼监督的精准性和效率。要进一步深化数字检察改革,加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成果融合运用,实现更深层次赋能虚假诉讼治理。
建立健全在线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机制。在线诉讼增加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和作虚假陈述的风险,对法官查明案情和辨别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带来了极大挑战。作为数字技术与诉讼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在线诉讼受民事诉讼法调整,接受民事检察权监督。在全面加强在线诉讼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当从在线诉讼民事检察监督的一般原则、行使方式、实施边界、嵌入在线民事诉讼路径等问题入手,构建起一套对在线民事虚假诉讼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机制,防范在线诉讼演变为便利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的工具,确保在线诉讼有序运转。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深入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不断强化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惩治,健全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和综合治理制度机制,持续推进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体系化建设,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以更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余双彪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少妍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一级检察官助理)
● 责任编辑:黄慧